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
用户查找之用。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编者
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
国办发〔2000〕34号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国土资源部
22 2007.09.28 2007.11.0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 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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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doc
感谢你的观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二0一六年四月目录感谢你的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3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4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文件汇编 (最新)
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21)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57)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73)一、财政部 (74)(一)部门规章 (7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第74号令) (74)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第157号) (8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第18号令) (96)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第19号) (113)(二)规范性文件 (120)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12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2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 (12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38)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145)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48)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5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15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5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6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7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83)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18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8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9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95)(三)征求意见稿 (197)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 (19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 (206)二、发改委 (209)(一)部门规章 (20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0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22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版) (24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6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版) (26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版) (276)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8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28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0号令) (28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第13号) (299)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第28号)318(二)规范性文件 (324)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32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 (330)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32)(一)部门规章 (33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33号令) (3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89号)339(二)规范性文件 (350)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350)四、国家铁路局 (36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8号) (363)五、交通运输部 (367)(一)部门规章 (36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 (36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387)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 (39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第8号) (412)(二)规范性文件 (42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 (425)六、工信部 (43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第27号令) (430)七、商务部 (443)(一)部门规章 (44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第1号) (443)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 (474)(二)规范性文件 (487)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4号) (487)八、水利部 (51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 (5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513)九、国土资源部 (530)(一)部门规章 (53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第29号) (530)(二)规范性文件 (53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53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55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560)十、民政部 (56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 (564)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568)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 (568)十二、铁道部 (578)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第8号) (578)十三、工商行政管理局 (60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第82号) (600)十四、卫生部 (602)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60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 (616)十五、地方性规定 (63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京发改(2006)1214号) .. 630第一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鲁财库[2000]8号•【施行日期】200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源:作者:日期:2011-02-16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文书招标投标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第二十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权独立订立合同;(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及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声誉及相应的员工;(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被冻结或者破产状态;(四)近三年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中标或严重违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条件不合理的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手段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项:(一)制定招标计划,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标底的编制;(4)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五)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投标;(六)起草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或者明知是代理而违法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招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2)投标人须知;(三)合同的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的格式;(五)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提供工程清单;(6)技术术语;(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资料。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除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价和比较方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概述招投标是指政府或机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选择供应商的一种公开透明的过程。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活动。
本文将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了解和参考。
1.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中国大陆目前主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在项目招标、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2.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中国大陆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与招标投标法相比,政府采购法更注重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和监管措施,以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3. 国际招投标规则除了国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国际招投标规则也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竞争中,尤其是涉及海外供应商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国际招投标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国际银行间开发组织(简称国际开发银行)制定了《国际竞争招标指南》,对其融资的项目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
4. 地方性招投标法规除了全国层面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各地方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招投标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是在全国性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需要。
例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招标投标办法》,用于指导和管理上海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5. 招投标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与招投标活动的某些方面有关,如反不正当竞争和合同签订等。
在招投标活动中,了解和遵守这些相关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总结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汇编对于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人士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5•【字号】鲁财采〔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全面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三章监管处罚及政策文件信息公开内容第四章信息公开方式与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政策文件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得公开。
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文件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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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法规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 (7)山东省物资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15)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19)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治理方法 (31)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36)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实施方法 (4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暂行方法 (50)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暂行方法 (5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托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治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汲取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审核治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猎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猎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舞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舞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进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采购治理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要紧方式。
因专门情况需要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托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汲取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能够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其托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
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纳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物资、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治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方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进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爱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因专门情况需采纳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托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物资、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专门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托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托付协议,确定托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能够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治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方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纳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本方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专门,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纳招标所需时刻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谈判文件;(二)公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四)成立谈判小组;(五)公开报价;(六)开展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签订采购合同;(九)验收。
第十四条谈判文件内容要紧包括:(一)供应商须知;(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三)技术和商务要求;(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刻;(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刻和地点;(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九)谈判日程安排;(十)合同条款和格式;(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依照需要,就谈判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指定媒体上公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供应商要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刻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刻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