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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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标 签】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字费﹝1998﹞164号

【发文日期】1998-09-03

【实施时间】1998-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院校:

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普通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管理住宿,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学生情况以及学校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提倡学校全面实行公寓管理住宿。同时学校实行公寓管理住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有必要代学生购置的生活用品应严格按成本向学生收取,不得另行加价。

二、学校实行公寓管理的住宿收费,本着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可在原规定住宿基础上增加住宿收费50-200元,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学校应加强对公寓内部设施、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管理,给学生营造一个卫生、安全、适舒的生活、学习环境。

四、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按住宿条件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到物价部门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代学生购置的生活用品应开具《四川省非经营性收费专用收据》,上述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原学校在实行公寓管理中自行设立的洗涤费、公寓管理费等项目一律取消。学生人为损坏公寓设施,应照实赔偿,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押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公寓管理住宿费。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辟不实行公寓管理的宿舍供学生选择。同时学校尽可能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成人高等院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人

等级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 备注

四级 人均居住面积2.5 平方米,楼层共用卫生间、洗、盥间,每月定期为学生换洗床上用品,公寓专人守护。 50 人均居住面积以房间内面积计算,下同。

三级 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楼层共用卫生间、洗盥间,每月定期为学生换洗床上用品公寓专人守护,配楼层清洁、管理人员,配公用电话(或传呼学生系统) 100

二级 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房间内配卫生间、洗盥间,其余同上 150

一级 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房间内配卫生间洗盥间备闭路电视系统,其余同上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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