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寄存属于保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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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寄存属于保管合同吗

核心内容:超市寄存属于保管合同吗?超市寄存的现象不少见,通常分为自助寄存和人工寄存。人工寄存是有人代之看管,是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而自助寄存是自行寄存,从合同的性质划分是属于借用合同,借用超市场所放置自己的物品。下面赢了网小编透过一则案例分析,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是否属于保管合同。

案例回放

2013年10月11日,原告孙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240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某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某某超市并要求赔偿

240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超市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

二、该超市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该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该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该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给消费者,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超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依法说理超市寄存是否属于保管合同

一、原告与某超市构成新型借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占有。

超市向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该超市已把这种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的向消费者作出表示。李某在知晓该事项后,仍选择自助寄存,而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超市进行人工寄存,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李某的物品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该超市也没有收到李某交付的保管的物品,李某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的物品的控制与占有,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保管物移转占有的事实。因此,

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

本案中,某超市仅仅是临时性地出借自助寄存柜给原告用于存放物品,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在缔约过程中,顾客硬币投入是要约,吐出密码条是承诺,交付密码条是表明超市将借用关系的标的物即自助寄存柜交付给顾客。

二、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并提供工作人员予以指导,表明其已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生产厂家在柜上已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某超市也通过“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200元;该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某超市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并允许将现金和贵重物

品带入购物区,说明其已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某超市尽到了出借人的谨慎管理义务,保证出借设施的完好与安全。综上,在某超市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的前提下,顾客物品遗失的责任不应由出借人某超市承担。

三、借用合同可以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本案应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构成了借用法律关系。但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借用合同并无具体规定,无法直接援引相关条文。对于这一法律漏洞,应运用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赋予法官类推适用的权力予

以填补。依法理,类推适用时所援引的规范必须与系争事项最相类似。本案中,与借用合同最相类似的是租赁合同,两者均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交付的目的均为使用,而且一般出租方、出借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用途,两者主要不同在于租赁属于有偿契约,借用仅限于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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