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个人 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信 用查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
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 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现状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了全国 范围内的大部分人口,为商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
数据处理流程与技术
数据清洗
去除重复、错误或分类和编码
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 类和编码,以便于分析和处理 。
数据整合与匹配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和 匹配,形成完整的个人征信报 告。
数据存储与备份
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 中,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
据的安全性。
02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技术,商业银行可 以更全面地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消费行为、社交网络、 网络行为等,从而更准确地评 估个人信用风险。
03
总结词
04
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高个人征信 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信息不对 称带来的风险。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可以 更快速地处理和分析个人信用数 据,提高个人征信的效率和准确 性。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 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预警和 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商业 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征 信系统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同时也可 以查询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 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还通过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进而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
商业银行的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
03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分,能够推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
02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的主要内容
征信数据的采集
采集个人征信数据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 息等。
采集企业征信数据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等。
信贷决策与授信管理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和业务需求,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决策,确定授 信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并 实施授信后管理。
客户信用信息收集
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客户 信用信息,包括客户基本信息、 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 等。
风险监控与预警
商业银行定期或实时监控客户信 用风险状况,对潜在风险进行预 警,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的现状与挑战
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
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如经济周期波动、行业风险、区域风险等。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也给信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信用管理要求征信体系提供准确、全面的信用信息,以便 商业银行能够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做出科学的信 贷决策。
高效的信用信息查询
信用管理需要征信体系提供高效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 便商业银行在短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信用信息,提高信贷审 批的速度和效率。
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信用管理需要征信体系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下运行,确 保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
成熟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征信体系逐渐 成熟,商业银行征信业务不断拓 展,征信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方法中国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转,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方法(暂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方法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收集、整理、保存个人信誉信息,为金融机构供给个人信誉状况查问服务,为钱币政策拟订和金融看管供给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依据人民银行受权,成立用户系统,查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供给的个人信誉报告及其余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信誉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誉卡等银行信誉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信誉信息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应个人信誉状况的其余信息。
此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辨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点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供给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誉卡、担保等信誉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应个人信誉状况的其余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应个人信誉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本方法合用于ⅩⅩ银行内部全部运转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推行一致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一致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构成,并确立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构成状况及办公室设置状况应报上司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转管理、查问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问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司行反应错误数据实时交有关部门进行改正,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成立本行用户系统,管理辖内用户。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1。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上岗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质量,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维护征信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查询管理,切实加强本行征信内控管理,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征信业务上岗要求第二条征信上岗要求包括学习本行征信规章制度、通过本行征信系统的操作培训和征信业务考试。
1、规章制度的学习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征信相关知识,包括本行及监管部门下发的规章制度通知,组织聘请外部及内部相关业务培训。
(1)本行及监管部门下发的规章制度通知。
员工应自觉学习本行下发的相关制度通知,监管单位下发的制度通知相关人员应及时转达并学习。
(2)组织聘请外部及内部相关业务培训。
征信业务上岗前应加强员工的征信业务培训,并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相关培训加深对征信业务的合规意识。
2、征信系统培训(1)本行征信系统现已经架设前置系统,员工上岗前需熟悉征信系统的相关操作,包括新建查询授权文件,查询征信规范,打印征信查询报告,汇总征信查询记录。
3、征信业务考试本行应在员工征信上岗前加强培训,组织员工参加征信业务知识考试,并上报当地人行备案。
(1)组织和对象本行征信业务考试由合规风险部统一组织制定,对象为本行涉及征信业务的相关人员。
(2)考核标准合规风险部根据试题难易程度及相关知识涉及面制定合理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如第一次考试未通过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考,补考未通过可先暂停其征信业务查询权限。
第三章资料管理第三条征信资料主要有征信考试资料,征信制度资料,征信报备资料和其他资料1、征信考试资料征信考试资料主要包括考试通知和考试试卷及成绩,按次保管,考试成绩当地上报人行报备。
2、征信制度资料征信制度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下发的规章制度,监管单位下发的规章制度,日常培训资料等,按年整理保管。
3、征信报备资料征信报备资料主要包括征信用户变更表,成绩报备单,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报。
4、其他需要的整改及总结反馈资料。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的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
征信评级与报告
01
征信评级是根据采集、处理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进行信 用评估的过程。
02
评级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通过建立信用评分模型等方式, 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估。
03
征信报告是征信评级结果的汇总,向商业银行提供关于个人或企业信 用状况的综合性报告。
04
征信报告对于商业银行评估信贷风险、确定信贷条件具有重要的参考 价值。
商业银行的征信体系与 信用管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CONTENTS
目录
•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概述 •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运作机制 •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 •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的关系 • 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的现状与
挑战 •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CHAPTER
01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概述
信息系统升级与维护
02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商业银行征信系统需要不断升级和维护
,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03
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确保合规经营。
CHAPTER
06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完善征信法律法规建设
总结词
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是保障征信体 系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助于规范征信 活动和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数据接口、数据报送等方式,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后续的征信处理 提供基础。
征信数据处理
征信数据处理是对采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分类、编码等处理 的环节。
通过数据标准化和数据匹配等技术手段,将不同来源的数据整合到一个统 一的征信系统中,形成可供分析利用的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业务风险,有效地减少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本行征信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是指本行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合规操作、技术保障以及落实相关征信管理要求。
第二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原则第三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注重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2.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报告原则。
第三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中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1.异常和违规查询情况;2.非法对外提供和违规使用的情况;3.账号和信用报告泄露的情况;4.其他可能引发本行征信业务风险或对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本行成立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本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为明确相关岗位责任,保证各部门间能合理分工、协同合作,实现征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本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成员主要负责相应的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以及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录入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合规风险部成员主要负责查询操作人员和查询用户的管理、数据报送、异议处理、检查培训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问责和报告机制第七条本行实行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从批评、限制、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员工,杜绝违规恶习,并加强相应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培训,强化员工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理念。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确保查询用户操作的合规性,保障借款人(企业)和担保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行按要求分别设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以下简称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权限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
个人征信总行管理员、企业征信总行管理员分别由风险管理部员工担任,两者不得兼任。
总行管理员可以为分支机构设立普通查询用户和报数用户,普通查询用户可从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条普通查询用户负责本账号的征信查询业务,对该查询账号的管理负责。
查询用户作为基层征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用户代码和密码,不得外泄,并做好密码的定期更新工作。
新的查询用户的开设,必须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并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报备当地人行,查询用户数量依据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控。
第四条普通查询用户在每次查询前,需取得被查询人(企业)的有效书面授权。
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企业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本行征信查询前置系统会建立征信报告查询登记电子台账,所有查询记录会逐一收录在后台数据库中,供内部检查时采用。
第五条普通查询用户应当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通过查询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因业务需要必须签署《授权书》(附件3),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银行征信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征信工作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征信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和披露,保障征信主体权益,防范征信风险。
第二章征信信息收集第四条征信信息收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原则。
第五条征信信息收集范围包括:(一)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客户财务信息:收入、资产、负债等;(三)客户信用历史信息: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记录;(四)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黑名单等。
第六条征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一)客户自愿提供;(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三章征信信息处理第七条征信信息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真实记录:征信信息应真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不得虚构、篡改、伪造信息;(二)准确记录:征信信息应准确无误,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三)完整记录:征信信息应全面记录客户信用状况,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四)安全存储:征信信息应采用加密技术存储,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征信信息处理流程:(一)信息录入:将收集到的征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二)信息审核: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信息存储:将审核后的信息存储在征信系统中,定期备份;(四)信息更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更新征信信息。
第四章征信信息使用第九条征信信息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法用途:征信信息仅用于合法的信贷、担保、支付等业务;(二)授权使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三)保密原则:对客户征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条征信信息使用流程:(一)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信贷、担保、支付等业务申请;(二)征信查询:银行查询客户征信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三)业务审批:根据征信信息,审批客户业务申请;(四)业务执行:办理客户业务,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1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多家金融机构相继发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和密码等信息被骗取的案件。
不法分子冒充金融机构总部工作人员,使用虚拟号段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征信业务人员进行联系,以征信系统异常、系统升级、联调测试、加强内部管理等为由,要求其提供本人查询用户和密码等信息,诈骗成功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征信信息安全构成较大隐患。
为防范相关风险,保障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要高度重视征信系统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管理人员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内部通讯工具等非正式渠道,以系统升级、联调测试、系统故障等为由,要求下级机构征信业务人员提供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信息等;提示征信系统用户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查询征信系统提供场地、网络、技术等便利。
二、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要认真开展征信系统用户信息泄露风险排查。
已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要认真核查用户信息泄露以来该用户的征信系统查询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排查中发现涉嫌电信骗取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的,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障个人征信系统安全、有序的运行,规范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 职责3.1用户管理员3.1.1 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3.1.2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
3.2 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3.2.1 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3.2.2 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4 工作程序4.1 用户申请4.1.1 总行总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按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4.1.2 分支行4.1.2.1 分行用户管理员:填报《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注明用户类别为分行用户管理员,分行行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总行个人金融部申请用户号。
4.1.2.2 分支行普通用户:填报《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注明用户类别为信息查询员或数据报送员,分支行行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个人金融部申请用户号。
4.2 数据上报总行数据上报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数据报送:a) 信息科技部于每月第1-3个工作日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上月个人贷款数据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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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本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件一、二),并在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增加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条款。
第十二条各客户部、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工作,并由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在每年年初进行书面授权。
(一)各客户部及支行在贷后风险管理中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在取得客户部及支行负责人书面授权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查询管理程序:
1、查询授权书应专夹、专人保管,以备对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打印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必须装订至客户信贷档案归档备查。
2、本行人员不得随意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不得将贷前及贷后管理中所打印的客户信用报告随意提供给客户或第三人,应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客户要获取本人信用报告,须向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并遵守其相关业务规定。
本行不得向未经衢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批准同意查询的客户提供其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直接向本行提出质询或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如向本行提出质询,本行应指导客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三),同时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客户直接向本行异议信息提出质询时,本行的异议处理流程:
(一)指导客户按规定格式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按本条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实施对异议信息的核查、更正:
1、对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异议信息涉及的支行应当在接到个人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申请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征信管理岗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系统中添加纠错报文,同时向人行提出异议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盖章)上报人行异议处理员备案。
2、异议信息涉及的客户部或支行应当及时查询该客户的信用报告是否已修改正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件四),及时告知客户处理结果,通知客户领取回复函。
(三)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异议信息涉及的支行也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向客户答复核查结果,并同时向客户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本行在接到人民银行内部核查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或支行在接到人民银行发送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时,本行的异议处理流程:
1、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或支行应当在接到《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的2个工作日内,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系统中将数据修改正确。
(1)应当向人民银行报送更正信息;
(2)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3)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2、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或支行不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更正工作的,应当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见附件五)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3、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或支行应当在答复核查结果时,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上报总行合规风险部。
第五章用户管理
第十六条本行按要求设立一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以下简称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权限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总行管理员由合规风险部成员担任。
总行管理员可以为下辖分支机构设立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可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客户部、支行可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总行增设普通用户,人数原则上按个人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客户部、支行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普通用户工作人员调离岗位,须及时上报总行,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十九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确定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如上述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必须对操作员密码保密,谨防泄露。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由于征信工作不力,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本办法用户管理要求的。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考核性工资、扣发奖金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
本企业和/或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下列信贷业务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企业和/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企业和/或本人基本信息信用报告:
(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融资申请的;
(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
(六)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
(七)其他贵行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本企业和/或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企业和/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企业和/或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人(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日期:年月日
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内部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有关规定,兹授权在信贷管理中查询债务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字):
受权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支行(盖章):
年月日
注:1、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支行保存;
2、支行需专人、专夹保存以备查。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支行(盖章):
年月日
注: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支行保存。
2、支行需专人、专夹保存以备查。
3、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个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