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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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或者设置“公共用户”。

第九条本行按要求设立一个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并为总行客户部及下辖分支机构设立普通用户。

各业务部门信息查询员由各分支行依据业务发展要求进行设置,并对信息查询员的创建设立台账,注明各信息查询员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提交总行合规风险部。

各业务部门可以出书面报告要求总行增设普通用户人数,人数原则上按个人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握,且取得本行征信上岗资格。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普通用户调离征信岗位后,及时上报总行合规风险部,立即停用该用户的所有权限,并报备当地人行。

第十一条各级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在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系统会每周自动修改一次查询登陆密码。

各类用户发生调整或总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并存档。

同一账号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由于忘记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等原因造成账号锁定的情况,则应立即停用该账号,待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决定是否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确定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6)并加盖总行公章,如上述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机构发生调整时,总行合规风险部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4),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报送
第十三条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即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即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上报:
(一)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基因、指纹、血型、病史;
(三)收入、存款、不动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数据上报方式为T+1形式。

按日上报,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员须每日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并修改错误信息;客户经理在维护信贷系统的客户信息时,必须录入准确,从源头上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十七条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必须遵循“授权查询、合法使用、信息保密”的原则。

不得超权限查询和使用,严禁向与业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
(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
(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
(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
(七)其他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九条本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5),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原因用途查询,登记《**征信查询台账》(附件2)。

(一)征信查询应严格实行台账管理,逐笔登记,确保登记的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台账应按月进行全行的整理、汇总至总行合规风险部,归档备查。

(二)总行征信管理员按月检查征信台账情况与管理情况,并与征信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如出现漏登现象,要求责任人提供漏登客户的查询申请材料,排查是否为未授权查询。

第二十条征信有关授权的资料必须齐全,对于拒贷客户的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全行由各业务部门保管,每月汇总上交;同时信用报告不得随意丢弃,无需归档的信用报告应还给被查询人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本行人员不得随意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不得将贷前及贷后管理中所打印的客户信用报告随意提供给客户或第三人,应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因客户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必须填写《授权书》(附件3)取得客户授权同意。

客户要获取本人信用报告,须向人民银行**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并遵守其相关业务规定。

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查询的客户提供其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直接向本行提出质询或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具体操作按《**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客户的敏感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征信用户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本行保密制度,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严禁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任何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用户必须妥善管理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每次使用后及时退出,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用户登录操作。

新设置的用户必须保管好信贷系统密码,以后每周信贷查询系统会自动更改一次密码,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级用户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用户所在部门要立即通知用户管理员申请停用或注销原有用户,并重新申请确定新用户。

各类用户发生调整或总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认真做好数据库查询、使用和管理工作。

对不按规定查询使用并造成客户资料泄漏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取消其普通用户的查询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个人征信各类用户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上述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由于征信工作不力,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用户管理要求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考核性工资、扣发奖金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
附件二:**征信查询台账
附件三:授权书
附件四: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附件五: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附件六:**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
附件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
填表人:年月日注:1、本表用户类型是指分(支)行管理员用户,总行普通用户、支行普通用户。

2、本表适用于各级用户的新建、增加、停用、解锁、启用、密码修改,在
备注栏注明。

附件2:**征信查询台账
附件3:
授权书
**联合银行分/支行(营业部):
本人同意贵行将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件4: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
附件5:
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
本企业和/或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下列信贷业务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企业和/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企业和/或本人基本信息信用报告:
(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
(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
(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
(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
(七)其他贵行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本企业和/或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企业和/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企业和/或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本企业和/或本人已知晓贵行向征信机构上报不良记录前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企业和/或本人,本企业和/或本人应及时将通讯方式变更情况告知贵行,否则视为贵行已告知。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贷款等融资业务债务清偿完毕止。

授权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人(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日期:年月日
附件6:
备注:若用户账号停用,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停用日期。

新增用户账号,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启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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