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黑格尔 存在论 本质论 概念论 目的论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和目的论是其核心概念之一。
这些概念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整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核心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并结合作者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概念。
1. 存在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是哲学的首要问题之一。
黑格尔认为存在是绝对的,存在即合理,是唯一真实的。
在存在的理念中,黑格尔主张存在是普遍的,不存在绝对的非存在。
存在不仅是静态的实在,更包含了自发的运动和发展。
存在不是一个固定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黑格尔通过存在论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存在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2. 本质论本质论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本质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原。
这些本质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存在,而是通过不断发展和运动而展现出来的。
在黑格尔哲学中,本质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所揭示出来的。
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与存在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展现出来的。
本质论揭示了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为深入理解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3. 概念论概念论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黑格尔看来,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
概念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逐步揭示出来的。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通过对存在的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概念不是一个静态的思维产品,而是通过与存在的不断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的。
概念论揭示了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进一步揭示了存在和概念的辩证关系,为理解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
4. 目的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目的论是另一个核心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目的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发展方向和终极目标。
目的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实践和认识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展现的。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
德国浪漫主义思想的继承者。
黑格尔思想艰深复杂,可谓涉及较广,是哲学领域的典范,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黑格尔曾提到过“世界精神”这个名词,他认为“世界精神”乃是人类理念的总和,因为唯独人类有“精神”可言。
只有这样才能谈及世界精神史的发展。
而这里的世界精神,他认为是人类的生命、思想与文化。
从而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因此他不承认人类理性之外的任何真理的存在。
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
这些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有一定的道理,人类一直按照自我的意识来认知这个世界。
所谓真理也只是大多数人对一些暂时合理的行为观念的看法。
其实自我仍局限于一个自我认知的世界。
便如经典物理学与现代物理学的矛盾实际上都是人类理性的认知。
所有的知识也不过是人类定义后才有的。
所以他说真理是主观的,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从唯心学的角度来看有一定道理。
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体系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试图为人们对世界的知识建立一套永恒的标准。
黑格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人类认知的基础代代不同,因此世间并没有“永恒的真理”,没有“永久的理性”。
哲学唯一可以确切掌握的一个定点就是历史。
历史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河里的任何一处河水的流动都受到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的影响。
但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又受到你观察之处的岩石与河湾的影响。
思想的历史就像河流,思考方式乃是受到宛如河水般向前推进的传统思潮与当时物质条件的影响。
因此我们无法宣称任何一种思想永远是对的。
只不过就我们处身环境而言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说“地心说”与“日心说”的比较都是人类在不同时期的思考。
黑格尔认为哲学思维亦是如此,我们的理性事实是动态的,是一种过程。
而“真理”就是这个过程。
而在历史这个过程外是没有判断真理的标准的。
所谓的真理只是人类的知识在不断地扩张,我们不能简单从过去的历史中挑出一些思想说它们是错的或对的,我们只能说人类的知识随时间的发展越来越有道理。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直接的理论来源。
黑格尔参与了康德开创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革命,这场哲学革命,经过推进和发展,最后由黑格尔集大成为一体。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来源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生于1770年的德国,30岁时在耶拿大学任教,他的哲学思想最终被钦定为普鲁士国家学说是在1829年其就任柏林大学校长期间。
1.历史背景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以法国为首对其他国家影响巨大,德国各阶层统治者被迫进行局部资产阶级性质改革。
然而德国的资产阶级懦弱无能,在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期,只能向统治的封建贵族阶级妥协,他们害怕革命。
黑格尔就是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哲学家。
2.思想来源黑格尔的哲学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思想理论来源。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包含、吸收了以前的哲学实质,其中对他影响最重要的是古希腊的唯心论和康德的批判哲学。
黑格尔的哲学继承了古希腊唯心论人物爱利亚派、柏拉图的理性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发展思想和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思想进行升华。
康德关于辩证逻辑的矛盾思想更深深地影响了黑格尔,就这样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
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包罗万象,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问题,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样来划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是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逻辑学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
它集中地、系统地论述了概念运动的辩证法。
存在论主要讲的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规律;本质论讲的是矛盾的问题及与之相关联的范畴问题;概念轮是“存在论”和“本质论”的统一。
2.自然哲学自然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究
第30卷第2期2006年3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0No.2M ar.,2006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究3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座丰碑,近代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在于高扬人的自由本性,批判封建专制,实际上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论证。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由意志中图分类号:DF0;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6)02-0065-06 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是从莱布尼兹以来德国造就的最伟大的哲学家”[1]371。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止一次地强调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是他们理论的来源之一[2]565。
恩格斯晚年还深情地说:“我已经不再是黑格尔派了,但是我对这位伟大的老人仍然怀着极大的尊敬和依恋的心情。
”[3]472黑格尔不仅创建了欧洲近代史上宏伟的哲学体系,而且其法哲学思想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近代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关注政治法律,他对政治与法律始终怀着强烈的兴趣,他说:“我一向对政治有一种偏爱。
”他一生最早发表的和最后发表的都是政治法律著作[4]186。
黑格尔既是一位辩证法大师,一位深刻的思辨哲学家,又是一位伟大的政治法律哲学家,其在政治法律哲学方面的功绩是重大的,甚至可以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5],他在人类法精神史上留下了深刻的足迹。
“哲学是在思想中被把握的它的时代”[6]12,黑格尔是时代的产儿,他的法哲学思想是他所处的那个不平静的时代的反映,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虽然他不如某些启蒙思想家那样激进,但比他们深刻。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人的解放的思想探析.doc
一、主题——人之为人的解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是马克思世界观向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的一篇重要著作。
马克思以当时德国的历史现状为背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揭示了一个最终的思想——人的解放。
“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
“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
可以看出,人要想成为人,成为真正具有人的本质——人——是人的真正的解放,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向着人成为人、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方向迈进,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但人的解放不是无条件的、孤立进行的,而是需要人“身体”的全面的解放。
因为“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
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素朴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人”。
可见,人的解放不是某些单个人的解放,而是需要一个能代表所有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阶级的解放,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
因为无产阶级处在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中,所以无产阶级敢“对敌人振振有词地宣称:我没有任何地位,但我必须成为一切”。
无产阶级能“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
马克思在后来的《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从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中进一步得出了这个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丁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别以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人的解放”。
这里,马克思把人的解放上升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无产阶级的解放代表着全人类的解放。
二、批判——束缚人类解放的种种因素无产阶级要想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必须首先进行政治革命、通过“工人的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类行为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哲学思考领域中,黑格尔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对法律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
本文将从黑格尔的法律理论角度,探讨他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对自由的作用等方面的思考。
一、法律的本质与含义黑格尔认为,法律是人类对于道德观念的客观化体现,它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社会的一种内在规律,它代表了人类理性的体现和普遍理念的具体化。
法律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于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
道德是指个体内心的伦理意识和情感判断,而法律则是对道德的公共化体现。
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形式,它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道德则更多地是基于内心的道义准则,它要求人们遵循良知和良好品德的规范。
尽管法律与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并非完全重合。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
但总体而言,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法律对自由的作用黑格尔认为,法律对于个体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他看来,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而是有规则的自由。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并限制他人对自由的侵犯。
法律对于个体来说,并不是一种限制,而是一种保护,因为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而非受他人的任意支配。
法律还能够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
四、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变革。
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的进步相辅相成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摘要黑格尔哲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而且是其后整个现代西方哲学的源头和土壤,黑格尔哲学思想的研究无论对于学习、研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或是对于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和评价,还是对于我们当今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代意义。
通国西方哲学史的,本文着重对黑格尔的主要哲学思想进行介绍,并谈谈笔者个人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进行浅析。
关键词:黑格尔;哲学思想;绝对理念;精神哲学;社会历史观黑格尔,全名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
他创立了欧洲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极大地发展了辩证法。
他的哲学的基本的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精神运动的辩证法以及发展过程的正反合三段式。
认为思维和存在统一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一独立主体,是万事万物的本原与基础,它的辩证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
一、主要哲学思想1.1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即绝对理念,它是概念与存在的辨证的统一,即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辨证的统一。
它是运动的、联系的和要外化为现实的。
因此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正是说明了这种辨证统一的关系。
因此,理念自身就包含了矛盾:要向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就是从绝对精神转化为现实。
并且,根据这种转化的需要将之分为三个阶段,即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
在逻辑阶段中,绝对理念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矛盾转化,从一种逻辑范畴发展到另外的逻辑范畴,逐渐发展成所有的概念和范畴,显示其无限丰富性。
在自然阶段中,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分成三个小阶段,即机械性阶段、物理性阶段和有机性阶段。
在机械性阶段中,理念外化为零星,互相没有联系、分散的物质状态。
在物理性阶段中,开始形成行星系统和身体的物体,出现了风、雨、光、磁等自然现象。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索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探源。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法哲学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为后世法学、政治学等领域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本文将从理性、自然与伦理三个维度,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解读,以期揭示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主义进行阐释。
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是法的本质和核心,法是理性的体现和实现。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法的来源以及法的发展等观点,揭示其理性主义法哲学的独特内涵。
本文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然观念。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自然不仅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是法的内在逻辑基础。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自然与法的关系、自然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自然观念的独特价值。
本文将深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伦理形而上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法的最高境界和归宿,法是伦理的实现和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伦理与法的关系、伦理形而上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刻内涵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入探源,本文旨在揭示其法哲学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我们理解和评价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提供独特的视角和启示。
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概述在哲学史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将理性、自然与伦理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哲学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哲学家对法哲学的理解,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围绕“理性国家”这一概念展开。
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是伦理生活的最高表现。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体现,更是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应以理性为指导,遵循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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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
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
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
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
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
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
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
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
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
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
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
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定义说明解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哲学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哲学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个国家机构的产物,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法律是社会伦理观念的具体化,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通过正义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法律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的创造和实践的产物,通过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此外,他还主张法律应该与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一致,通过理性和意识的发展来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
通过研究和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深入探索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从而为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正文2.1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2.2 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2.3 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概述,介绍其起源和发展背景。
随后,我们将重点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包括主体性、自由意志和普遍性的概念,并阐述其对法哲学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将深入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包括他对权力、正义和道德的理解以及其在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法律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影响。
此外,我们还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进行探讨,包括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观点
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观点
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它是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超越和发展。
黑格尔认为,存在的本质是精神,精神是自由的。
黑格尔的辩证法强调了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斗争来实现的,这种矛盾的斗争是由于事物内部的矛盾和对立而产生的。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每个事物都有其自己的内在矛盾和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事物内部的矛盾和对立是不可避免的,它们推动事物不断地发展、变化和进步。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超越和统一的过程,通过解决矛盾和对立,事物不断地向更高的阶段发展。
黑格尔的辩证法还强调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的,主体通过客体的存在来实现自己的自我意识和自由。
主体通过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价值。
黑格尔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主体通过对客体的改造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和价值。
黑格尔的辩证法还强调了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黑格尔看来,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这种发展和进步是通过矛盾和对立的斗争来实现的。
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是社会主体通过对客体的改造来实现的,社会主体通过对客体的改造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和价值。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是一种哲学思想体系,它强调了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和对立的斗争来实现的,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
黑格尔的辩证法为我们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视角。
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剖析——马克思的观点
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剖析——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剖析——马克思的观点本文关键词:黑格尔,马克思,辩证法,剖析,本质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剖析——马克思的观点本文简介:在论及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的确说过诸如"截然相反""倒立的""倒过来"(1)等颇为含糊的话语。
学界据此主要集中于对"颠倒"或"转向"过程及其性黑格尔辩证法本质剖析——马克思的观点本文内容:在论及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的确说过诸如"截然相反""倒立的""倒过来" (1) 等颇为含糊的话语。
学界据此主要集中于对"颠倒"或"转向"过程及其性质本身, 作出了各种推测性的解释和说明, 如:从唯心辩证法到唯物辩证法, (2) 从思辨辩证法到实践辩证法, (3) 从实践唯心主义到实践唯物主义, (4) 从精神现象学到人学现象学, (5) 从思辨思维方式到实践思维方式, (6) 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 (1) 从理性的颠倒到实践的颠倒, (2) 从概念思辨到资本批判, (3) 从抽象劳动到生产劳动, (4) 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 (5) 由逻辑向现实的颠倒, (6) 等等。
前述这些对马克思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外部关系或转向过程本身性质的描述和解释, 大多绕过了黑格尔辩证法为什么是"倒立的"这个问题, 亦即黑格尔辩证法本身本质的问题。
在马克思那里, 黑格尔辩证法"是倒立的"与"把它倒过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学界关于"颠倒了什么"或"什么被颠倒了"以及"怎样颠倒"和"颠倒的完成"等诸多分析解释, 包括一些反对传统"颠倒论"的阿尔都塞主义者 (7) 主张马克思和黑格尔"不是喝同一口井里的水", (8) 都没有具体解释黑格尔辩证法本身的本质问题或者它在马克思眼里为什么是"倒立的"问题, 而"倒立"问题的秘密恰恰就在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问题之中。
有的研究者 (9) 误把马克思所说的"截然相反", 理解成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对立或敌对关系, 造成对黑格尔辩证法认识的一些误解和偏见, 把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走得过远, 加深了二人之间的隔阂。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1. 引言黑格尔辩证法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创立的一种思辨方法,被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黑格尔辩证法通过对矛盾的统一和发展的观察,试图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本文将解读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观点,以及我对这一观点的理解。
2. 辩证法的基本原理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对矛盾的认知和思考,推动事物的发展和变革。
黑格尔将辩证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抽象的辩证法、具体的辩证法和绝对的辩证法。
2.1 抽象的辩证法抽象的辩证法是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
在这个阶段,我们只能观察到事物的表面现象,无法理解其本质和内在规律。
黑格尔强调,事物的本质往往是与其表面现象相矛盾的,而只有通过对这种矛盾的认识,才能进一步理解事物的真实面貌。
2.2 具体的辩证法具体的辩证法是在抽象辩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
在这个阶段,我们开始认识到事物的多样性和相互关联性。
黑格尔认为,事物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通过对这种关系的认知,才能真正理解事物的本质。
2.3 绝对的辩证法绝对的辩证法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最高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们不仅能够看到事物的多样性和相互关联性,还能够理解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这种规律的把握,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事物的发展。
3. 我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在我看来,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通过对事物的矛盾和关联性的认知,推动思维的发展和事物的进步。
通过对事物的抽象、具体和绝对阶段的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行动和决策。
我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一大优点是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事物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事物往往不仅仅由单一的因素决定,而是由多个不同因素相互影响而成。
通过对事物的辩证思考,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认识事物,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然而,黑格尔辩证法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黑格尔辩证法过于抽象和概念化,不够具体和实用。
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理解
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理解黑格尔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对于人类本质的理解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理解,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首先,我们来讨论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定义。
对于黑格尔来说,人类本质是指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的集合体和个体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和特征。
他认为人类的本质是自我意识和社会性的综合体现。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他将人类本质看作是一种进化过程,从自然状态逐渐发展为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类是受动物本能驱使和支配的存在。
然而,通过社会性的发展,人类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独特性和能力,形成了自我意识和理性。
黑格尔强调了人类自我意识的重要性。
他认为,只有通过了解和认识自己,人类才能真正理解自己的本质和目的。
自我意识是人类超越动物本能的重要因素,也是人类产生文化、道德和社会机构的基础。
此外,黑格尔还关注人类的社会性。
他认为,人类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交流,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本质和目的。
社会性使人类能够在群体中发展和成长,构建复杂的社会结构和机构。
对于黑格尔来说,人类本质的理解不仅是作为个体自身的认识,也是作为社会整体的认识。
他认为,个体的本质和目的是通过社会关系和互动得以实现的。
因此,人类本质的理解需要从个体和社会的角度来考虑。
我的观点和理解是,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理解提供了一个有意义和综合的框架。
他强调了自我意识和社会性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理解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具有深远影响。
通过黑格尔的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的自我意识发展和社会进化的过程。
然而,我也认为黑格尔的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
他的理论过于理想化,没有充分考虑人类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此外,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有一定的偏见,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和历史的多元性。
总结起来,黑格尔对人类本质的理解强调了自我意识和社会性的重要性。
他的理论提供了一个有意义和综合的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黑格尔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与其他理论相结合,以获得更全面和多样化的人类本质的理解。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刘文洲认识论要解决的是我们对事物认识何以发生,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的知识普遍性和真理性从何而来,适用于那些范围等等问题。
这一问题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之后,成为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
黑格尔作为一个近代集大成的哲学家是不可能回避认识论问题的。
本文就以《小逻辑》为核心就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进行浅析。
一、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黑格尔认识论的基础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是在批判继承了休谟、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等人认识论思想下形成的,他在坚持意识在先,物质在后的本体论基础上,在对理性的坚信下,认为外在的“客观思想”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
当然他的同一性与唯物主义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大不相同,黑格尔所指的思维,不仅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即绝对理念,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产物。
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地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与自己相符合。
黑格尔说,“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考察。
”①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为了论证思维的客观性,黑格尔指出,“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
”②也是说类作为类是不能被人的感觉所感觉的到的,只能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
外界一切事物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思维就是对对象真理的揭示。
所以,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
”③而“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
”④黑格尔要告诉我们的是,既然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只能为思维去把握,那么它就是思维所思的样子,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思维了。
浅析 黑格尔哲学思想
浅析黑格尔哲学思想恩格斯认为,黑格尔是学识渊博的人,是具有创造力的天才。
毋庸置疑,黑格尔是德意志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同时提出了辩证发展的思想方法,为德意志古典哲学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仅以局限性和进步性为视角,对黑格尔哲学思想做出简要分析。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局限性——主张“绝对观念”的唯心主义立场。
绝对观念是黑格尔哲学的重要概念,是指作为一切存在的共同本质和根据的某种无限的客观的思想、理性或精神。
首先,绝对观念有两个属性,一是认识能力无限,二是行动能力无限。
其次,绝对观念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绝对观念是处在自身中的纯思想状态,第二个阶段是绝对观念把自己划分到自然界。
绝对观念的本质是精神性的,有思想的,但在第二个阶段中却被物质外壳所束缚。
第三个阶段是绝对观念又回到精神阶段,完成了对自我的认识。
再次,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绝对观念的理论。
认为,绝对观念在人类历史中变成现实,成为现实依托和特定载体。
但是,绝对观念只能在人类最优秀的民族中才能实现,而这个民族就是德意志民族。
因此,黑格尔哲学必然得出“个人中心主义”和“种族中心主义”的结论,综合分析,可以得出,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观念的哲学,是唯心哲学。
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进步性——辩证主义方法黑格尔曾提出一个著名命题——“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表面看来,这是为现实做辩护,维护普鲁士的封建专制,反对自由派提倡的民主思想。
但是这种解读并非黑格尔的本意。
理解这句话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现实与合理。
什么是现实?只有现存的东西具有必然性时,才能称为是现实的。
什么又是合理?合理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内涵,是对道德正义的认同。
合理的本意是合乎理性,从人类理性角度可以予以解释。
但是现实的东西未必在道德层面是正义的、是美好的,但是只要这种邪恶但现实的东西可以通过理性解释就是合理的。
因此,看待事物首先要抓住原因,合理的东西并不意味着道德认同。
现实性和必然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的属性。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民主思想论析
2019第6期下(总第304期)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民主思想论析方堃民主是个经久不衰的历史话题,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和理想状态。
民主思想历史悠久而又富有青春活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民主实践则是当今世界政治潮流的风向标,是各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早期专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著作,文中的主要内容虽然是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但其中包含的民主思想十分丰富,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一、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本质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极力宣扬和鼓吹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优越性,把君主立宪制渲染成为人类历史上政治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一种平等、自由、民主的政治管理体制。
马克思在长期理论研究,以及对普鲁士君主立宪制政体局限性把握的基础上,对君主立宪制以及黑格尔的王权思想进行了深刻批判。
在《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真正民主制思想,并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马克思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指出真正的民主制应当是“‘单个的个人’是作为一切人,即在全社会范围内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90页。
]只有全体国民人人平等,取消等级差别和阶级对立,才能真正实现经济上、政治上以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和社会的创造者,正如同是人创造宗教而并非宗教创造人一样,是人民群众创造国家制度而并非国家制度创造人民。
在克罗茨纳赫时期,在世界观上马克思已经开始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他极力主张建立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主体性地位的民主制国家。
就其本质讲,民主制就是使人们更加走向更真实的自己、社会走向更真实的社会,人们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事情。
虽然此时期马克思的民主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但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已经探寻到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权力的归属问题,这也为后来促使他寻找到真正的民主制做了铺垫。
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汪怀君;汝绪华
【期刊名称】《理论观察》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 "的过程.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总页数】2页(P59-60)
【作者】汪怀君;汝绪华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学院,山东,东营,257061;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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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辩证法探本
黑格尔辩证法探本
质黑格尔辩证法是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发展的一种哲学思想,
它指出社会现实是由矛盾冲突动力驱动的。
黑格尔辩证法旨在指出,一件
事物的本质是双面性和矛盾性的,存在矛盾动力的发展,以及事物是由其
矛盾性动力驱动的。
例如,一件事可能会有正面和负面的方面,尽管它可
能看起来有点抽象,但是当你通过辩证的方式来深入探索它的本质的时候,就能帮助你更有效地理解它。
它既不偏向也不忽视其中任何一部分,而是
从所有角度来看待问题,让它具有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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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自由意志;道德;伦理[论文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
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
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
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
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
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
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
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
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
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
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
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
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
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
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
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
”〔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
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
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
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
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
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
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empirenews.page--]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
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
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续不断的过程。
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
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1][2]下一页“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
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
“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
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
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
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
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
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
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
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
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
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
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
〔7〕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
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的过程。
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主观阶段的继续。
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的。
[!--empirenews.page--] 首先,法作为社会的客观法则,某种规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人是实在的、具体的存在。
他诞生和生活在一定的、他决不能从中抽去或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要完整地理解他,则必须从他与社会环境发生的关系来解释他。
不错,他本质上是一个有道德和精神的人。
但是在更真实的意义上说,人的道德性和精神性不可能是纯粹的精神状态,而必须被表述为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于实现自由的功能。
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真实的普遍性的自我。
只有在人们的关系是正当地形成的并且越来越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人类的更高目的才能够实现。
科学、艺术、宗教、道德生活等,除了靠合作和通过社会团体的调解以外,是不可能获得的。
同样,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理和调节是实现精神自由这一主要目的的必要手段。
因此,任何伦理体系如若不论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运行原则,都不能说是完整的。
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把伦理精神置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动态互动中,使其对现实生活起到规范作用。
其次,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这一著名格言表明了法遵循着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从形而上学方面,黑格尔主张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什么区别,现实性就是某种东西的表现符合它的本质特征,或者某种东西与它的概念相符。
现实性指的是某种对它的概念来说的真实东西,反之,合理性不是在现实之外与现实无关的东西,合理性的概念正在于它是现实性的真理。
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性,它们每一个都是法在世界中体现自己本质的必要形式,是理念的必然的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
它们作为客观精神是个人内部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
这里的外部表现具体的是指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法律、社会、国家、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世界。
财产、法律、道德、家庭、政府等等不是为了某种偶然的、主观的目的而创立的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理念的体现,其间具有逻辑必然性。
抽象法、道德、伦理就是合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扬弃抽象性与特殊性,获得具体的普遍性的推演过程。
因此,黑格尔不允许伦理道德与现实有任何的分离。
伦理道德只有在现实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力。
他克服了康德道德原则的抽象普遍性,给之以具体的普遍性,伦理道德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的空名,而是包含了感情和欲望,充满了内容的。
伦理道德是善的、高贵的,更是实体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