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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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
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1997]208号
发布日期:1997-12-30
执行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7〕141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必须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各
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凡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采伐许可证委托其它单位和部门核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切实加强伐区生产管理和检查监督,认真搞好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滥占、破坏林地的非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要组织土地、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辖区内1995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今后,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凭《使用林业许可证》及有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适合于我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必须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继续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建立林木产品交易中心,依法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并坚持年审制度。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严重偷漏税、金、费和非法收购、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惩。凡运输木材(含木竹成品、半成品)的,必须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所有木材采伐单位销售木材,必须使用由省林业厅统一格式印制的木材检尺码单。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承运木材的监督检查。
四、必须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快生物多样性工程建设。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尽快在我市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全面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林业、公安、工商、水产、环保、海关、铁路、海港、空港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协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斗争和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狠杀非法猎捕、贩卖、走私、经营、加工野生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在组建调查队伍、协助有关部门配合、落实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此项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五、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打击,决不姑息。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快林业公安局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建设步伐。林业公安、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以法治林,为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美化绿化特区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