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国际制度安排

规范与国际制度安排:一种建构主义阐释
范菊华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建构主义相信,国际制度像其它社会事物一样,也是由行为体在社会实践中建构出
来的。因此,它在分析国际制度安排时,与强调物质力量的理性主义不同,注重信念的作用。它认
为,信念根植于社会实践,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再塑,所以具有主体间性,而规范就是体现这种主体
间性的信念的具体形式。规范是一个行为集体拥有的关于适当行为的共享期望,不但界定行为的
合适性和有效性,还赋予行为体社会角色和建构社会环境,从而形塑行为体的收益,促使行为体重
设目标和调整行为,最终影响国际制度的形成。
[关键词]建构主义 主体间性 规范 制度安排
现当代国际关系,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主权
国家间的互动制度化”①,国际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
要,强权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政治正逐渐
由无政府世界向有秩序的制度化社会演进。随着改
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
制度,如何充分地利用现有国际制度之长,如何积极
参与国际制度改造和创新,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非常
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正确处理重大而现实问题常常
需要理论的指导,因此,对国际制度的研究是中国国
际关系研究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职之一。研究国际
制度,首先必须研究国际制度安排是如何实现的,因
为国际制度安排的方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国际制
度的性质、维持、变化和作用等其它方面。
目前,对国际制度安排通常有三种阐释:以权力
为基础的现实主义阐释、以利益为基础的新自由主
义阐释和以知识为基础的认知主义(建构主义)阐
释。②前两种阐释常被统称为理性主义的阐释,因为
在它们的阐释中国家被假定为是理性行为体,即国
家寻求在所有可用的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代价尽
可能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的物质权力和
利益。建构主义并不拒绝这个假定,但在承认物质
权力和利益的部分客观性的同时,强调知识与权力
和利益两者之间的联系,认为权力和利益需要预先
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的承认。③因为各种阐释
内部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次级阐释,限于文章篇幅,
本文只是选择了一种建构主义的阐释,重点分析规
范在国际制度安排的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理性主义阐释的缺陷
说到规范对国际制度安排的作用,理性主义者
会辩解说,他们并没有否认规范的这种作用,相反在
他们的分析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例如,克拉斯纳
认为国际制度是“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示的,汇聚了行
为体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问题)的

期望的原
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④但他们对规范的
理解是片面的,认为规范纯粹是权力和利益的直接
反映,仅仅是权力政治的一种不同表现形式,是权力
政治的方法和结果的记录,是行为体“按照权利和义
务确定的行为标准”,⑤或是行为体的“行为标准,不
管各方是否以自我利益为借口而接受或拒绝”。⑥在
绝大多数情况下,规范被当作叙述合作行为的一般
性规则。理性主义者把规范看成是“原因”,⑦是行
为体同意的一种做事方式,是协调理性行为体行为
56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⑦Friedrich V. 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practical andlegalreasoning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 anddomes-
tic affairs, New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5.
Robert O. Keohane,After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57.
Ibid.
Stephen D. Krasner (ed.),International Regimes, Cornell Uni-
versity Press, 1983, p.2,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Stefano Guzzini,“Structural Power: the Limits of Neorealist Power
Analysis”, 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7, No.3, Summer 1993, p.
402.
Hasenclever, Andreas, Peter Mayer & Volker Rittberger (ed.),
Theories ofInternational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Lisa L. Martin,“An Institutionalist View: International Institut-
ions and Strategies”, in T. V. Paul and John A. Hall (ed.),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Future of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78.的一种手段。他们所强调的是规范对行为的约束作
用,或调整性(regulative)作用,并不承认规范还具有
构成性(constitutive)作用;他们只重视已经形成的规
范,忽略了规范的建构过程。在他们的分析中,行为
体的目标是明确的和毫无疑问的,所以规范只是谋
求功效最大化的行为体用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协调行
为、促进协作和帮助获取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工具。①
结果,他们忽视了规范具有主体间性,即能促使行为
体重新定义或界定收益、改变或重设目标的作用。
因为理性主义者仅仅把规范看成是“权力和利
益的反映”和“行为标准”,而且是统计学意义上的
“标准”,所以,在他们看来,行为体的行动只是战略
性的,选择合适的手段去有效地控制它们所处的社
会情景,以便引导它们遵从一项规范性安排,或者
说,通过建立一套积极激励和消极惩罚系统,使行为
符合已得到一致同意的规范。战略性行动的本质是
国家的决策依赖于单边的计算。例如,理性主义者
认为,在这个由理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每个国
家对别国将在各种环境中的所作所为都有理性的期
望。这些期望的基础是对别国如何排列可行的

结果
以及相信这些结果的可能程度的了解。这种理性期
望常常是连锁交叉的———对甲国而言是理性的行为
常常依赖于甲国对乙国行为的期望,而乙国行为反
过来又取决于乙国对甲国行为的期望,即在甲国对
乙国的期望中会包括乙国对这个期望本身的估算,
就是“我知道他知道我知道的”。然而,这种连锁交
叉的回复性有使期望变得无法确定的危险,这样也
损害了理性行为的前景。理性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
处理是,在甲国知道乙国的战略选择后,甲国的最理
性的战略选择是谋求与乙国的平衡,即把平衡规定
为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换句话说,他们认为,每个
国家在谋求战略平衡结果的同时,也确信别国同样
在谋求相似的平衡结果。这样,确定性就得到了恢
复。可见,战略性行动是以结果成功为取向的,是
“后果行动”(consequential action),但协调的成功要
通过外来制约才能获得,行为体遵守规范只是它们
认为这样有利于增进其收益或至少能保持当时已有
的收益。这样的理论虽然有时也能较合理地解释行
为体的行动,但“不是唯一有用的理论”②。
战略性行动实际上不是一个两国间的互动过
程,而是一个国家的决策者以假定这个世界中的其
他国家的决策者与他们一样也在做着同样的计算为
基础,计算他们对世界的看法的过程。这样形成的
期望是一个国家的期望,理性主义者却把它当作两
个国家的期望。换句话说,理性主义者在强调行动
的战略性的同时却忽视了行动的交流性,或者把行
动“简约为对‘事实’进行恰当叙述的过程,如在概念
和对象之间进行‘匹配’,对理论规则进行确定”;③
在强调行为受外来制约的同时却忽视了行为还受内
在诱导。在国家关系日益相互依赖和国际问题越来
越复杂的时代,这种忽视越来越不能被接受。基欧
汉和奈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已经指出,国家间
相互依赖的日益增加使得权力资源,特别是军事权
力资源作为协调国家在重要的国际关系领域中的行
为的一种手段,其重要性已经有所降低,④而国际
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作为理性期望基础的可能性
与预测自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的不同性质,使
决策者感到“不确定性”的苦恼,因为他们发现任何
平衡都不是唯一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理性地期望
别国将会谋求一个特殊的平衡,所以难以透过“不确
定性之幕”(the veil of uncertainty)去定义国家收益以
及确认增进收益的合适手段。⑤
另外,决策者常常还发现他们处于一种痛苦的
情势中,因为他们要面临各种相互冲突的解释和相
互矛盾的政策建议。对现实的相反理解使得不可能
实现国际合作,更不可能

形成国际制度,其原因是,
如果行为体遵循个体对具体局势的理解去执行规
范,那么,即使是已经得到一致同意的规范也必定会
崩溃。出现如此困境的原因是,理性主义者只考虑
了期望的理性成分,而忽视了期望的主体间性成分。
在社会互动中,要理解他者的行为必须了解什么是
允许的,什么又是被禁止的。因此,理性主义者虽然
认识到了规范拥有独立于外部变化的生命力之事
57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⑤Oran Young,“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Formation:
Managing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inInternational Organi-
zation, Vol.43, 1989, pp.349-376.这个术语显然是模仿了罗斯·罗尔
斯的“无知之幕”。参见罗斯·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136页。
参见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
中的世界政治》,林茂辉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
Friedrich V. Kratochwil, op.cit., p.36.
Dana P. Eyre and Mark C. Suchman,“Status, Norms,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onventional Weapons: An InstitutionalTheoryApproach”, in
Peter J. Katzenstein (ed.),The Cultural of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87.
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1996, p.3, 129.实,但最终仍然缺少解释这个现象的合适理论手段。
这也是理性主义者在解释国际制度安排时,常常会
面临尴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构主义者强调规范
是在行为体的主体间互动中被建构出来的,就是试
图从理性主义者的忽视之处去研究国际制度。
二、规范的形成
建构主义把规范定义为“一个行为集体拥有的
关于适当行为的共享期望”①。这种期望表现为被
一个特殊社会接受的能有效管理社会内部关系的、
或被多个社会接受的能有效管理相互间关系的隐含
的或明确的规定(prescriptions),②包括规则、法律、习
惯和习俗等。
在解释国际制度安排时,建构主义把知识看作
与权力和利益同样重要的一个核心变量。知识就是
行为体认为属真的接受了的信念。③行为体的信念
形塑了共享期望或规范。行为体拥有共享期望暗示
了他们对现实有共同的理解和对问题有一致的看
法。那么,行为体怎样才能获得对现实的共同理解
和形成对问题的一致意见,并长期保持下去?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回答另外两个
问题,这将是非常有益的。第一,行为体为什么遵守
规范?对于这个问题,理性主义从物质制约的角度出
发,强调权力的胁迫或者利益/代价计算。但是,如
果遵守规范果真“完全依赖胁

迫或选择性刺激,那么
社会在任何程度上的存在都将是一个奇迹”④。因
此,建构主义从信念诱导的立场出发,认为共享期望
或规范是主体间的信念,根植于社会实践,并在实践
中得到重铸,所以它们限制行为体及其所处的环境和
行动的可能性。⑤第二,在一个既定的争论情势中,行
为体为什么多选择合作而不选择冲突?理性主义认
为在决策者之间存在信任,因为信任能使决策者对合
作的态度从“具体互惠”转变为“分散互惠”。⑥但是,
理性主义仍然把信任看作是权力和利益的附带现象,
并没有把它置于与权力和利益同样重要的地位,因而
没有对信任本身进行详尽的研究。建构主义在接受
理性主义对合作中信任之作用的解释的同时,把信任
看成是能对国家行为产生与权力和利益所能产生的
同样重要影响的独立因素,并对信任本身进行了探
讨。在建构主义看来,信任是甲国对乙国未来将如何
行为的推测,这个推测的基础是乙国以前的和现在的
对未来行为的明确的或含蓄的主张。甲国对乙国的
信任并不等于甲国能确定乙国的行为,它只涉及甲国
对自身行为的期望。甲国必须在能调节乙国的行为
之前或独立于此种调节能力,选择自身行为。这表明
甲国愿意接受乙国在一定程度上有行动的自由,甚至
包括那些让甲国失望的行动。因此,“信任在本质上
是一种认知现象”,“是合作各方对对方以及相互关系
的感性认识”。⑦
现在我们可以来分析最初的问题了。建构主义
认为,行为体的主体间互动不仅具有战略性,而且具
有交流性。与战略性行动注重外在动机不同,交流
性行动的目标是通过辩论性劝说,促使各方对现实
形成新的认知和新的态度,换句话说,交流性互动以
获取信任或相互理解为取向,是“责任行动”(obliga-
tory action),目标是通过辩论性劝说协调社会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变化着的知识和变化着的社会
目标之间的互动”或“按照对情势以及情势中的适当
行为的文化地建构的定义”⑧去解释国家行为。在
辩论性劝说的过程中,行为体交流各自的观点,形成
对共同行为规范的一致意见,统一对规范的具体阐
释和实际应用。首先各方力图就有关国际局势的实
质达成一致看法,然后提出必须避免什么行为和应
该进行什么行为的理由。在这些理由的内在诱导
下,各方按照对规范的预先阐释,使自己的行为与他
者的正当期望保持一致。因为这些理由对局势的解
释是独特的和合乎情理的,汇聚了行为体判断某个
特殊问题领域中的行为正确与否的期望,所以它可
以作为形成和维持某种特殊规范的基础。于是,规
58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⑧Ernst Haas,“Why Collaborate? Issue-Linkage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World Politics, Vol.32, April 1980, pp.360-361; Dana P.
Eyre andMark C. Suchman,Status,Norms,and the Proliferation ofConv-
entional Weapons:An InstitutionalTheoryApproach, in Peter J. Katzenstein
(ed.), 1996, p.87.
Christer J nsson,“Cognitive Factors in Explaining Regime Dynam-
ics”, in Volker Rittberger (ed.),RegimeTheory and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1993, p.206, 208.
Robert O. 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 andState Power:es-
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WestviewPress, 1989, pp.132-157.
Theo Farrell,“Constructivist Security Studies: Portrait of a Re-
searchProgram”, in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s, Vol.4, Issue 1, Spring
2002, p.49.
AlexanderWendt,“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
tional State”, i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8, No.2, June
1994, p.386.
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1年,第179页,或PeterM. Haas,“Introduction: 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 inInternational Organi-
zation, Vol.46, No.1, Winter 1992, p.23.
Judith Goldstein and Robert O. Keohane (ed.),Ideas and For-
eign Policy:beliefs,institutions,andpolitical change, Ithaca: Cornell Uni-
versity Press, 1993, pp.17-20.
Martha Finnemore, op.cit., p.22.范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出现:作为社会惯
例,逐渐自发地形成;作为促进具体收益的政治战
略,在有意识地推动下形成;作为解决冲突的机制,
在有目的的协商中形成;或在这三种方式同时作用
下形成。①
通过对辩论性劝说途径的分析,我们揭示了有
关规范的形成和存续的因素。当然,这种交流的成
功是有条件的。在辩论性劝说中,各方必须尊重最
基本的社会互动的原则,如承认互相平等,互不侮辱
和损害对方的人格或国格,接受以善意为基础的协
议之约束力。各方必须为各自观点的“价值”进行辩
论,但论据必须以普世性的原则为基础。②这就像在
进行几何证明时必须接受一些公理,如两点确定一
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等。否则,交流就不可能
进行,在分析上对诱导和制约进行区分也变得毫无
意义。在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受到尊重的条件下,通
常即使各方对一个特定的决定存在不一致的看法,
他们对什么是正当的“好的”理由也有一样的观点。
劝说就成了一个对特定行动进行反复诠释和评估的
过程,或“说理过程”(reasoning process)。③在这个过
程中,辩论各方通常要做两件密切相关的事:一是对
在由规则主导的环境中的每一行动步骤的定位都提
出各自的理由,二是努力使他人相信此步骤的合法
性。因此,各方必须冲破完全按

照理性选择理论而
进行的十分谨慎的狭隘的行动樊篱。令人信服的辩
论不能以特殊为基础,而必须以一般原则和共同理
解为基础。于是,通过交流性行动或者说辩论性劝
说,信念帮助行为体确立共享期望,形塑行为规范。
三、规范的作用
那么,规范又是如何影响或决定国际制度安排
的?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肯定
是借鉴了把“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创设和维持作为国
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核心”④和把“国际社会作为整个
制度信念所依赖的法律和政治基础”⑤的英国学派
(the English School)的成果。在英国学派中根深蒂固
地存在着这样的观念:国家间的合作确实是可能的,
某种形式的国际社会确实是存在的。布尔认为,“在
一组国家意识到了一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之
后,这些国家设想它们自己在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时
受制于一组共同规则[规范],并分享共同制度的作
用。这时,它们就形成一个社会”。⑥从这个概念中,
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的存在要具备三个条件:意
识到共同利益或价值,设想自身受制于规范,以及在
制度的作用下合作。正是这三个条件使得国际社会
有别于国际体系。所以,布尔在别处又把国际社会
定义为“形成了一个体系的一组国家(或更一般而
言,一组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因为每个个体的行为
是其他个体计算的必要因素,但它们又不只是形成
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和允诺建立起了引导相互
关系的共同规则和制度,并认识到维持这些安排是
它们的共同利益”。⑦
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先决条件的,相反,国
际体系可以不以国际社会的形式而存在。换句话
说,有国际社会就有国际体系,反之则不然。在一个
国际体系中,虽然也存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但这种交
往依循的是“丛林法则”,而在一个国际社会中,国家
之间的交往是一种以共同期望为基础的互动;国际
体系是一种自然的结果,而国际社会是法律和道德
的建构。根据巴利·布赞(Barry Buzan)的研究,制度
理论和国际社会属于同一种传统,但因为学术研究
的特性,它们大体上已经相互分离。⑧
另外,英国学派还认为,国家和国际社会是“相
互建构”的(co-constituted)。正是这个观点使得它与
建构主义联系在一起。在对规范作用的认识方面,
英国学派不是按照理性主义国际制度理论的逻辑去
解释,而是“在行为的正规模式这个广泛的意义上强
调规范的作用———没有这样的正规模式,国际社会
就不能存在”⑨。所以,虽然目前的制度理论已经单
独地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是,要想有更大的进步,
59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⑨Chris Brown,“World Society and the English School: An‘Inter-
national Society’Perspective on World Society”, inEuropean Journal ofIn-
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7, No.4, 2001, p.434-435.
Barry Buzan, op.cit., p.328.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The Expansion ofInterna-
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1, quoted from
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System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Structural
Realism and Regime Theory Meet the English School”, inInternational Or-
ganization, Vol.47, No.3, Summer 1993, p.330.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2nd ed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3.
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System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Structural Realism and RegimeTheoryMeet the English School”, inInterna-
tional Organization, Vol.47, No.3, Summer 1993, p.350.
Barry Buzan and Richard Little,“Wh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as
Failed as an Intellectual Projec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in Millennium: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30, No.1, 2001, p.36.
Friedrich V. Kratochwil, op.cit., pp.11-12.
Friedrich V. Kratochwil, op.cit., p.36.
Peter J. Katzenstein (ed.), op.cit., p.21.就应该把它与更古老的国际社会传统结合起来研
究,因为这种研究涉及现代国际体系的基本的政治
—法律框架。
由于国家依赖于国际社会而存在,而国际社会
又是由规范来治理的,所以国家一般都倾向于遵守
规范,即使违反规范能给它们带来收益,并且它们有
实力违反。换句话说,如果它们经常地随心所欲地
违反规范,那么从长远来看,它们本身存在的可能性
就会被削弱。这样的“责任感”使得国家尊重规范的
行为独立于积极激励和消极惩罚的系统。在这个意
义上,规范具有其自身的“顺从力”(compliance
pull),①它能为行动提供法律依据,②并且这种具有
诱导作用的力量是不能完全用行为体的理性来解释
的。然而,规范的顺从力的大小依赖于它们的合法
程度。合法就是规范中有国家自愿遵守的内质,包
括确定性、象征的有效性、连贯性和持久性。规范的
合法性源自对国际社会的共同意识。这些合法性在
有关国家行为的程序性规则和决定社会特征的结构
性原则之间起着关键的连接作用。国际社会基本的
规范结构和具体规范越相互对应,规范对国际制度
安排的影响就越大,因为“行为体不仅受规范的指
导,而且在他们的实践中重建和改变规范结构。这
些结构又是他们进行行为、分享意义、交流意图和使
选择合法化的依据”③。规范越合法,国家就越愿意
遵守,即主体间的信念和合法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内
在联系。在这方面,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富有成果
的研究,我们不应该“轻易地把它贬斥为主观主义

———或者唯心主义。这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中更可
能发生”④。例如,前苏联没有为了避免侵略阿富汗
战争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带来的耻辱而使用核
武器,以色列在1973年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也没有
使用核武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显然不是对手
有报复能力,因为对手并不拥有核武器,而是使用核
武器违反了有关国际规范。当然,规范的“合法性的
力量”⑤会随着所涉及的具体问题领域发生很大的
变化,并且在决策者的决策过程中,它仅仅是许多要
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它在当今这个高度文明的
时代中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决策者
常常根据对有关规范要求行为体在某种情势下做什
么的共享理解去评估各种理由。因此,违反规范并
不简单地是一种对某个事实的“客观描述”,而是一
种主体间的评述。⑥可见,支撑规范的共享期望或原
则理解对行为的评估和反应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在某种意义上,遵守和违反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一种
主体间的现象。行为体合法地提出各种理由来证明
某个既定行为的正当性,这些理由逐渐成为决策者
决定是否容忍违反行为的重要因素。因为,规范的
有效性是逆事实的(counterfactual)———即便存在逆
事实的现象也不能据此否定规范的有效性。这就是
说,虽然超过一定程度的行为违规会使规范无效,但
偶尔的违规并无大碍。例如,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乱
穿马路的现象就否定“禁止乱穿马路”这一规范的有
效性一样。“被违反的规范是否失效将取决于许多
事实,最主要的是公众如何评估这种违反的事实以
及有什么样的反应。只有当违反相当普遍、持久和
无故时(这被认为只在有限的场合),一个只依赖公
开行为[战略性行动]来解释的模式就足够了”。⑦在
权力无法起决定性作用和利益日益相互交织的局势
中,诱导往往替代制约,作为协调政策的一种主要手
段。或者说,行为协调的成功不是完全依靠外来制
约,更要依赖行为体对某个具体局势需要他们如何
行为的共同理解。因此,在国际关系中,行为体必须
诠释对方的动机和不断地就他们所处的现实进行重
新协商。这使得规范在本质上成为依赖于不断发展
的辩论性劝说的能动现象,这使得“规范常常具有单
向动机因素不具备的优势”⑧。
作为在主体间互动中产生的共享期望或规范,既
具有调整性作用,又具有构成性作用;既涉及行为体
在一个特殊环境中将如何行为,又涉及这些行为体本
身的属性;⑨既影响和规定着国际政治中国家行为体
(转第40页)
60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⑨Ronald L. Jepperson,

Alexander Wendt, and Peter J. Katzenstein,
Norms,Identity,and Culture in National Security, in Peter J. Katzenstein
(ed.), 1996, p.54.
Harald Müller,The Internalization of Principles,Norms,and
Rules by Governments:The Case of Security Regimes, in Volker Rittberger
(ed.), 1993, p.388.
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 Ruggie, op.cit., pp.767-768.
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 Ruggie, op.cit., p.774.
AndrewHurrell,InternationalSocietyandtheStudyofRegimes:A
Reflective Approach, in Volker Rittberger (ed.), 1993, p.59.
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 Ruggie,“International Organiza-
tion: a state of the art on an art of the state”, 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0, No.4, Autumn 1986, p.765.
Friedrich V. Kratochwil, op.cit., p.61.
Richard Price and Nina Tannenwald,Norms and Deterrence:The
Nuclear and Chemical Weapons Taboos, in Peter Katzenstein (ed.), 1996,
p.150.
AndrewHurrell,InternationalSocietyandtheStudyofRegimes:A
Reflective Approach, in Volker Rittberger (ed.), 1993, pp.52-53.力,但可以武力相威阻。若初审认为应予以立即干
预,干预方因此获得初步授权。但初审决定不影响
安理会最终决定确认权,启动初审程序的同时应将
有关材料递交安理会审议决定。当安理会决定停止
干预,干预国应毫无条件的服从,退出被干预国。
第四,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安理会对被干预国领土上的军事干预行动进行
实时监控。为确保武力不被滥用,有必要由安理会
的干预调查委员会组织监督团深入受干预国领土,
随时将干预进程向安理会汇报。对干预部队的武力
滥用行为有权直接予以制止,并提请安理会作最终
的决定。监督团直接对安理会负责,其成员由非干
预国的代表担任。二是联合国大会对干预行动的始
末(包括调查、决策、出兵等)进行舆论监督,具体为
联合国大会接受被干预国和国际舆论对干预行动中
的不当行为的投诉,展开调查并提请安理会予以注
意和纠正。
第五,增设事后审查及援助程序。人道主义危
机的起因错综复杂,往往交织着内战、种族矛盾以及
宗教冲突等多种诱因,使国际社会从外部认定人道
主义危机时容易作出误判,而且干预后果一般难以
预测,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联合国大会有必
要对干预行动的正义性和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据
此,联大的决议应规定,干预行动结束后的一定期限
内,安理会必须将有关该次干预的所有决议和调查
报告等提交联大审议。对于干预方滥用武力,违反
国际人道法,情节严重构成国际罪行的应提交国际
刑事法院审理。同时,对干预行动造成的灾难性后
果(如环境污染、饥荒等),应作区别处理。若灾难性
后果是干预国因过错违反国际义务所致,应责令干
预国对被干预国实施经济赔偿

和其他补救措施。若
危害后果并非干预国过错所致,联合国则应对被干
预国进行援助和适当的经济补偿,因为只有这样才
能让人道主义干预达到其恢复人权、保护弱者、促进
人权发展的人道主义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
使国际社会以谨慎的姿态对待人道主义干预。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随着国际人权事业的发
展,人道主义干预有其合理价值,但要保证人道主义
干预朝着理性和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寻求突破。以联合国大会为依
托构建遏制强权国家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实现本
国利益的立法规制,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国际事务
制度化的新路。○
(责任编辑:张文木)
(接第60页)
的具体行为、利益、优先选择以及实现对外政策目标
的手段,又可以帮助行为体理解什么是重要的或有
价值的,以及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获取它们。因此,
规范不但创造出行为模式,而且给行为体设定使用
权力和财富的目标,使行为体重新定义收益。建构
主义不是根据在行为体背后起作用的权力分布结构
和利益博弈过程来看待国际制度安排,而是认为国
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在行为体互动中产生的被
行为体接受的规范所构成,这些规范反过来又调节
着行为体的活动。建构主义认为,既然国际制度是
由规范所组成的惯例(practices),那么,当一部分或
全部规范发生改变时,国际制度随之发生基本变化,
或新国际制度随之形成,①并且这样的变化是在行
为体的社会实践或主体间互动过程中发生的。②
四、简短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国际制度安排在一定
程度上依赖在国家间的辩论性劝说中被形塑出来的
规范。当集体行动需要劝说,而不是胁迫的时候,当
需要以原则为基础的政策一致的时候,当需要行为
的理由的时候,没有规范是万万不行的。③因此,和
权力与利益等物质层面上的力量一样,规范作为一
种信念层面上的力量,通过“直接形塑了行为体的收
益”④,给国家提供更大的激励去设定合法的目标,
调整行为以便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大的成功,最终
决定或影响作为一个主体间的现象的国际制度的形
成。当然,在实际中,信念的影响有可能随着具体环
境的不同而发生重大的变化。○
(责任编辑:张浩)
40
《现代国际关系》 2002年第10期



④John G. Ruggie,Constructing the WorldPolity:essays in interna-
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 NewYork: Routledge, 1998, p.15.
Judith Goldstein and Robert Keohane (ed.), op.cit., p.23.
Friedrich V. Kratochwil, op.cit., p.61.
Rey Koslowski and Friedrich V. Kratochwil,“Understanding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 Soviet Empire Demise and the Interna-

tional System”, 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8, No.2, Spring 1994,
p.2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