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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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说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哎呀,那可真是一把“刀子嘴豆腐心”的事情。

大家都知道,建房子、修路桥什么的,没几个人不碰到过一些“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合同方面的事儿,真是个“说了算,办了算”的死结。

你看啊,一方说你没有按图纸施工,另一方却反过来说图纸本身就有问题,结果大家都把锅丢给对方,一场“推锅游戏”就开始了。

唉,搞到吵吵闹闹的,合同纠纷也就成了大家心头的一根刺,深不见底。

那咱们就来聊聊,这种事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大家能不能“打破砂锅问到底”,把那些疑难问题搞清楚。

首先呢,说到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咱们得明白,这不是什么“瞎蒙”的事儿,得按规矩办事。

很多时候,甲方和乙方签合同时,心里都想着“没啥问题”,谁知到头来才发现,合同里的“条款多了,漏洞也多了”。

有的甲方心里觉得“我出钱了,你就得干”,殊不知施工过程中,材料、人工、工期这些东西,牵一发而动全身。

再看乙方,那叫一个“无奈”,接到活儿了,工期紧,质量要求高,材料价格时常波动,碰到问题了,往往也是“说你不对,你说我不行”,真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对的”。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没有明确的约定,沟通不够,事儿就很容易变得复杂。

比如说工期延误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工期延期最容易引发争议。

想想看,甲方为了按时交付,心急如焚;乙方则被各种因素折腾得焦头烂额,谁也不愿意拖延,毕竟拖下去,谁都不好过。

有些甲方呢,看到工期拖了,马上就把锅甩给乙方,认为“你就是慢工出细活的那种人”。

可偏偏有些乙方会说“哎呀,工期都被无缘无故的天气、材料、技术原因给耽搁了”,真是一场你来我往的“推脱责任大会”,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那这时候,问题就得靠合同来厘清了。

大家知道合同里面,如果写得不清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很难裁定到底该怎么办。

所以呀,签合同时一定要细致,别光想着“今天高兴,明天就能见成果”,什么条款都随便写。

再说到质量问题,也是一大难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可以提
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据来判断施工合同的约定的
法律效力。

2.当事人要求责任认定时,需要充分证明缺陷原因,判断是否归属于
某一方责任,要求材料齐全、证据真实、证据逻辑顺序有序,以便法院识
别责任归属。

3.当事人之间存在抗辩关系时,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来分担赔偿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以便维护合同道义。

4.对于施工合同中未明示约定的疑难问题,案件当事人应当充分提出
证据、事实和依据,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定相应的解释
或确定相关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当今社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十分常见,而且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往往容易引发一些疑难问题。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工程技术和商业知识,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行政管理和商业角度,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一、合同主体和内容(1) 如何定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体?合同主体是指承包商、业主、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他们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关系着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各方权益的保障。

(2)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关键问题有哪些?工程款支付、施工时间、质量验收等问题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

二、施工安全和项目管理(1) 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如何解答?施工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2) 项目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有哪些?项目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质量保障等。

三、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1) 如何有效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提示机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等。

(2) 纠纷解决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应对?采用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总结回顾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工程管理、商业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知识,才能够更好地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也需要大量的实际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处理这类案件时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工程管理技术和商业运作经验,为客户解决各种复杂的疑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且与行业内其他专业人士多交流,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综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从合同主体和内容、施工安全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

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

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

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

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

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

四是裁判风险高。

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

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从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虽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如何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判法:第一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属于违法施工,所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的履行出现疑问或纠纷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监理合同的主要责任是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合同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监理合同一般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承担,而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

2. 工程质量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都有一定的责任。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复缺陷、赔偿损失等。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指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变更合同和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有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达成书面协议。

同时,变更合同也需要向监理机构进行备案。

另外,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额外费用或赔偿,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遵守法律规定。

5. 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

承包商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正确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上)文/谭朝光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别受到二大法律关系的制约和调控。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合同,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类是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和各类提供施工服务的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

这两类合同都由19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控。

第二层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由《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及有关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为了便于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时地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

其中在建筑施工领域被广泛应用于法院判案的是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发布和应用后,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规范,众多纠纷案件的疑点、难点也迎刃而解。

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在“解释”出台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大量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解释”中的部分规定已难以作为判案的尺度和依据。

为此,2012年4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浙江省高院的“解答”,总结提炼了我省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对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司法操作性。

省高院的“解答”共对23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答”的内容介绍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时代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建设且曾经竣工验收及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办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安全办理负责人等主要办理人员,不履行办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办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立调研课题组,深入到乡(镇)、村和建工企业,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一、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一至三种情形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其目的在于防止工程几经倒手,造成实际施工人因承包费太低而偷工减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解答: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与建设工程业主之间为了实现特定建设工程目标所订立的法律文件。

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针对这些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如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困难,可申请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后涉及违约责任的划分,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违约责任,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需根据双方违约情况进行综合评断。

遇到此类问题时,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造成纠纷。

二、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一直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业主对工程质量要求高,而施工单位又面临成本控制等压力,导致质量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在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出整改要求,或者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不断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随着建设工程的推进,项目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涉及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

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

针对索赔问题,需明确索赔事由及索赔时间,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处理变更合同及索赔问题时,应遵循合同规定,保证各方合法权益,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途径及仲裁解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仲裁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便于日后纠纷发生时的解决。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但需要考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多种多样,解决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坚持合同精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实现和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are a common issue in the legal field. These disputes often involve complex legal and factual issues that require careful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The resolution of these disputes can have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 including contractors, subcontractors, owne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t is important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to be well-versed in the intricacies of construction law and be able to provide effective representation for their clients in these matters.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法律领域常见的问题。

这些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需要仔细分析和解释。

解决这些纠纷对所有参与方都有重大影响,包括承包商、分包商、业主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法律专业人士需要精通建筑法的复杂性,并能够为他们的客户在这些问题上提供有效的代表。

One common issu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is delays in completion. These delays can arise from a variety of factors, including unexpected weather conditions, labor disputes, or changes in project scope. When disputes arise over project delays, it is important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to carefullyreview the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determine each party'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garding project completion timelines.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are essential in resolving these types of disputes in a timely and efficient manne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完工延误。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成为了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类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碰到的疑难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为主题,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疑难问题进行全面解答和分析。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是一个常见的难点。

在许多案件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工程变更、资金等原因,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常常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双方交涉过程等各方面的因素,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

法院还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期限延长、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只有在明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够更好地解答这一疑难问题。

二、工程质量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一大疑难点。

在许多案件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存在分歧,给合同纠纷的解决增添了难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然而,由于工程复杂性和客观因素等原因,工程质量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常常成为一大难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工程验收情况、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法院需要注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证据调查,以及专家鉴定等方法的运用,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判断。

只有在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够有效解答这一疑难问题。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度解析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答。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建设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45问)1

建设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45问)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 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 若为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答: 有权。

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 由法院执行。

2.施工合同签订后, 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 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 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此时, 应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答: 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 而《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 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只是说如果对其进行变更之后, 要重新备案。

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 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 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 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 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答: 关键看签证内容。

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 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 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 按《解释》16.19条操作, 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如何处理?答: 视为没有约定。

实践中一般处理为: 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 可提交鉴定单位, 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5.签合同时无图约, 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 又约定了“一口价”, 发生结算争议时, 是依《解释》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 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答: 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

无施工图纸的, 按承包人实际施工量计算对价。

6.合同没有约定计息, 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 可以吗?《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析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解析。

2. 疑难问题分析2.1 合同条款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解释是纠纷解决的关键。

在解析合同条款时,需要考虑到合同双方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时候,合同条款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这时候需要通过解释条款的目的和背景来确定其含义。

2.2 施工设计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设计变更是常见的情况。

施工设计变更可能涉及工程的设计、材料的更换、施工工艺的调整等方面。

当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工期的延误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如不可抗力、施工方的失误等。

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延误责任方以及延误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协商解决延误带来的影响。

2.4 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工程的设计、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操作等方面。

施工质量问题对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具有重要影响。

当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当通过验收、鉴定等方式确定问题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5 付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付款问题可能涉及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方面。

当付款问题引发纠纷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及时解决因付款问题导致的纠纷。

3. 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进行。

3.1 协商协商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用方式,可以通过双方直接对话、交换意见,寻求共识和互利的解决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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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立调研课题组,深入到乡(镇)、村和建工企业,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一、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一至三种情形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其目的在于防止工程几经倒手,造成实际施工人因承包费太低而偷工减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解答: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理由: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具体列举了上述挂靠情形。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三、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解答:法律允许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专项分包,前提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然而,实践中的分包形式却多种多样,以下几种情形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理由: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对于确定合同效力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也对违法分包情形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四、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一般劳务?解答:施工人具有资质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人不具有资质的应当按劳务纠纷处理。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理由:《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因符合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条件,其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应为劳务分包合同。

不具有资质的农民工队伍进行劳务作业的,应当作为一般劳务纠纷处理。

农民工付出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不受合同效力影响。

五、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解答: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名义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符合工程分包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工程分包,因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的特点: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工程分包的特点:合同约定承包人除提供劳务外,还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

理由:当事人名义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提供大型机械、主要材料设备,实质上是工程分包,违反《解释》第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六、《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如何理解?解答:《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般情况下,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因变相变更了合同价款,亦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

以下情况不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理由:《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大原则,但不排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量增减导致工程价款相应调整、工期适当变化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因素,对合同效力加以判断。

七、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否有效?解答:无效。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无法保证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因素,约定无效。

八、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解答:应以发包人是否对承包人进行告知,分具体情形判断。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应支持发包人的请求,由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二)发包人无合理事由未向承包人进行告知,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的,鉴于工程已实际修复,不可逆转,再判决由承包人修复已无必要,但修复费用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修复费用应当参照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所必需的费用进行认定,如所需材料费、机械费等合理支出。

理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义务,不应予以剥夺。

具体案件则需审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发包人拒绝承包人修复有无合理之事由等因素,来判断发包人的请求能否全部支持。

九、如何确定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解答: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

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具体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五)因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六)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十、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什么情形下需提起反诉?解答: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以下情形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

(二)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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