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最新]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赣高法〔2020〕131 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31 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14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原则量刑应当在体现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注重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二、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1.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林公治〔2006〕2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解释》精神。
《解释》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全体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具体规定,吃透精神,确保《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有效执行。
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说明。
(一)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立案标准我局将与公安部法制局协商一致后共同发布。
(二)《解释》未对林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侦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2001年8月31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 森林公安执法司法解释通知抄送:公安部法制局。
林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地内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水杉树。
同年5月,被告人李某被当地林业部门查处,并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案件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 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水杉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擅自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水杉树,其行为已构成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这是因为:(1)水杉树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植物。
(2)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水杉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犯罪构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
(2)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水杉树。
(3)主体:被告人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明知水杉树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仍故意砍伐,其行为具有故意。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1. 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最高法院出台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是对毁林开垦者未能追究刑事
毁坏的认定 :
对 于林 地而 言 ,在认 定是 否遭到
责任 。 实践中 毁林 开 垦的 行 为人 往往
一
把火把林 木烧 掉或者使 用机械 毁
毁坏时 ,要从林地本身作为土地的生
林地是指郁闭度0 2 .以上的乔木
林 地 以 及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疏 林 地 、采伐迹 地 、火烧 迹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苗圃 地和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规 划的 宜林地 。 森林 法 规定 林地 征占 用实行 许可
者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这类行为毁 坏林木的数量和情节如何进行科学的
计算 ,没 有 统一 的执 法依 据 。实 践中
职 权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 情 节严 重” 的具体 情 形 ;属 于刑 法第 四
林 地进行建设或 者开垦林地 进行种
植 、养殖 ,或 者 占用林 地实 施采 石 、
维普资讯
破 器
最高 人 民法院 20 年1 月2 日发 05 9 2
制
0黄 宗 华
开 采矿 藏和 各 项建 设工 程 ,应 当不 占 或 者 少 占林 地 ;必 须 占用 或者 征用 林
地 的 ,经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林 业主 管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样由于很多毁
( )非 法批 准征 用、 占用林 地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达 ̄ - 十万 元以上 , ' 1
但是这些林地也属于森林资源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扩大森林资源的基础 。 在这些林地上进行开垦、建设 ,同样
依据 ,不考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 情况 ,这样无法全面的反映行为人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
关 于适 用刑 法修 正案 ( )林地 二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建议(一)
《自《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6号”)于2000年12月11日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先后历经了多次修正和修订。
其中,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进行了较大修正;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等诸多制度也作了诸多修改。
但是,“法释〔2000〕36号”并没有随刑法修正案而作出修改,很多内容与法律的新变化已经无法衔接,尽快修改“法释〔2000〕36号”已成当务之急。
一、关于第一条的修改建议(一)原有条款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二)修改之处及理由修改之处有两点。
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将犯罪对象由“珍贵树木”替换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出界定。
(三)建议条款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关于第二条的修改建议(一)原有条款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30亩以上的。
第十四条 放火造成森林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第十三条 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十八条 林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处理森林刑事案件时,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正确的立案标准不仅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能够有效地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严格依法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其次,要充分调查取证。
在立案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全面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物证等工作,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另外,要加强协作配合。
森林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地区,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案件的侦办工作。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从而减少森林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充分调查取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追究责任和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力打击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解释》涉及的问题较多,特别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珍贵树木”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准确界定“珍贵树木”的范围,对于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字面上理解,珍贵树木主要是指树种珍稀的树木。
从林业主管部门对树木实施的分类管理来看,有些虽不属树种珍稀的树木,但因其成活的年份较长、年代久远,也将其列为珍贵树木的范畴予以重点保护;有些树木虽不珍稀,但因其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国家领导人亲手种植的树木、外国领导人种植的友谊树、在革命遗址生长的树木等等而被列入珍贵树木的范围,有的甚至被文物主管部门界定为文物。
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在语义上二者之间有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
有些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如辽东栎、蒙古栎、糖椴等,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因此,《解释》将二者一并纳入了“珍贵树木”的范围。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因盗伐与滥伐行为的界限不清,导致定性不准、量刑失衡的案件不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林业刑事案件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者其他森林资源,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针对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首先,对于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果其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标准通常是以砍伐、盗伐、毁坏的数量作为衡量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也会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是林业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标准。
如果砍伐、盗伐、毁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此外,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破坏森林资源为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明显的破坏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总的来说,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数量、后果、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这也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减少林业刑事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法律]伐林典型案例
伐林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
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
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
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贵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贵等三人进行补植复绿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态修复承诺书》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二、裁判结果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0000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
在该类案件中,非法采伐行为和运输行为构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方也因此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
本案在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被告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认购林业碳汇弥补碳汇损失。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武夷山市上梅乡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牟取经济利益,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用于种植茶树,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
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个别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量刑处理和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伍瑞华及其他多数被告人仍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纳入,作为福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的重点任务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系全国首批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十个区域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保护地,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
浅谈对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认识
永株
咖第 年期
法律论坛
谈对审疆破坏林地
盼望 已久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最 理破 坏林 地 资源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源 。 《 释》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 非 法 解 第 “
占 用林 地 ,改 变 被 占用 林 地 用 途 以及 在 非 法 占用 的林 地 上 实 施 建 窑 、建 坟 、 建 房 、 沙 、 石 、 矿 、 土、 植农作 物 、 挖 采 采 取 种 堆 放 或 排 泄 废 弃 物 等 行 为或 者 进 行 其 他 非 林 业 生 产 、 设 , 成 林 地 的 原 有 植 被 建 造 或 林 业 种 植 条 件 严 重 毁 坏 或 者 严 重 污 染
职 权 , 法批 准 征 用 、 非 占用 林 地 犯 罪 活 动 提 供 了 司 法 支持 。 以说 , 最 高 人 民 法 可 在 院 出 台 的 司法 解 释 中 ,将 以 上 3种 破 坏
条第 ( 项 、 二 ) 一) 第( 项规定 的林地 , 中 其
一、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打破 项 数 量 达 到 相 应 规 定 的 数量 标 准 的百
坏林地资源犯罪 , 是该 《 解释 》 具 有的显著特点
当前 , 一些 地 方 受 利 益 驱 动 , 法 占 非
分之五十以上, 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 规定的数量标准。” 这大大增强了《 解释》 的可操作性。
2我 国 《 法 》 四 百 一 十 条 规 定 : . 刑 第
用 林 地 、非 法 改 变 林 地 用 途 以 及 在 非 法 占用 的 林 地 上 实 施 建 窑 、 坟 、 房 、 建 建 挖
沙 、 石 、 矿 、 土 、 植 农 作 物 等 破 坏 采 采 取 种
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森林资源保护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
本文将以某市森林资源保护案件为例,对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乡镇范围内有人非法采伐林木。
经调查,民警发现,该乡镇的李某、张某、王某等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森林资源。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还发现,三人曾雇佣多名工人,分批次将非法采伐的林木运往外地销售。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等三人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四、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张某、王某等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认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王某等三人犯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
六、案例启示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2.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3. 加强森林资源监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森林刑事案件一览.
一、盗伐林木案件罪名: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处罚内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案件罪名: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二款)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处罚内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立案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上述规定,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生长中的林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