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国际法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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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14年4月16日,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发生“世越号”客轮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难,其中大部分是正在参加学校春游的高中生。

这一悲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赔偿问题的一系列法律诉讼。

二、案件概述在“世越号”沉船事故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受害者以及韩国政府分别对事故责任人提起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这些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船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认为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对韩国政府提起诉讼。

3. 保险公司责任: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对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船东责任根据韩国《海上事故法》和《船舶所有人责任法》,船东在船舶发生事故时负有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被认定存在以下责任:(1)超载航行:事故发生时,“世越号”超载航行,违反了韩国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措施不足:船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救生设备、应急演练等。

(3)船员操作失误:船员在事故发生时操作失误,导致船舶失控。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船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韩国政府责任韩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职行为:(1)监管不力:韩国海事局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世越号”的安全隐患。

(2)救援不力:事故发生后,韩国政府救援行动迟缓,导致救援效果不佳。

尽管韩国政府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责任,但考虑到其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法院最终判决韩国政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责任事故涉及的保险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赔偿,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船东“Chonghaejin Marine Co.”: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付遇难者家属和受害者共计数百亿韩元的赔偿金。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完整,侵犯我国领⼟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完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完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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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巴以冲突(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是当今世界最具争议和敏感性的地区冲突之一。

自20世纪以来,巴以冲突不断升级,给中东地区乃至全球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巴以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08年12月,以色列在加沙地带发动了“铸铁穹顶”行动,以打击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

此次行动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安理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三、国际法问题分析1. 国际人道法问题(1)战争法: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在战争中应遵守战争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平民。

然而,以色列在“铸铁穹顶”行动中对平民的攻击违反了战争法的规定。

(2)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应尊重和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及其活动。

然而,以色列在行动中袭击了联合国学校和其他人道主义设施,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2. 国际人权法问题(1)禁止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何国家不得对个人实施酷刑或准许酷刑。

有报道指出,以色列在行动中使用了酷刑手段对待被俘的巴勒斯坦人。

(2)公正审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公正审判。

然而,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审判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正对待。

3. 国际法实施与执行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然而,以色列并未完全执行这些决议。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在行动中的战争罪行进行了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案例分析结论巴以冲突中的“铸铁穹顶”行动案例,充分暴露了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困境。

一方面,国际法在规范战争行为、保护平民、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案例分析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鹿特丹,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该货物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

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附加钩损险。

“美虹”号在途中突遇台风使船剧烈颠簸,当船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且内部货物受损,据估计,货损价值约20万美元。

问:1、事故发生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货损责任?2、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谁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案例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货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案例三: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与发货方于2002年一月签订了有关2000公吨重烧镁的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即签发了未加任何批注的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方在收取货物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掺有杂质,遂分别进行了清理加工,并因此付出了检验费和清理加工费。

货方事先就该批货物投保了货运险。

本案货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案例四: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乙国是否有引渡张某的国际法义务?为什么?
(2)如果乙国不引渡张某,是否有庇护张某的义务?如果乙国提供了庇护,是否符合国际法?
(3)如果乙国驻甲国领事馆同意给予刘某庇护,属于什么性质的庇护?是否合乎国际法?
答案:
(1)因两国没有引渡和庇护的条约,故乙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2)不引渡不等于庇护,庇护是一国的主权范围,是国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选择,是国家 权利,不是义务。乙国对张某进行庇护是不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因为贩卖毒品和拐卖人 口属于国际性犯罪,不在庇护之列。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C国的做法不正确。(1)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A国货轮在公海上发生的杀害事件应由A国管辖。(2)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A国货轮是从本国港口出发,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它仅仅通过C国领海而不进入其内水,且杀害事件是驶入其领海前发生的。
(2)A国,犯罪分子所在国,B国,罪行发生地国,C国,登记国,D国,罪行发生地国。
(3)A国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因为公约没有为缔约国创设引渡义务,除非当事国之间有引渡条约。)
(4)A国必须起诉甲,因为公约建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甲国人张某和乙国人刘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张某逃往乙国境内,刘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张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刘某也向乙国驻甲国领事馆申请乙国的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请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法案例分析姓名:黄双丽学号: 1521020310学院:外语学院班级:15级E+法学01班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One day, Sam plays back his telephone answer machine and hears a message from Donald, the builder withdrawing his earlier offer to build a patio for £2,000. Sam had e-mailed his acceptance of Donald’s offer 3 days previously. However, unknown to Sam, he mistyped Donald’s e-mail address and his acceptance never arrived at its intended destination.案情简述:有一天,山姆打开他的电话答录机听到了一个来自唐纳德的消息,唐纳德要求撤销他先前要为山姆建设一个价格为2000英镑的露台的要约。

其实,山姆在三天之前已经发了邮件给唐纳德,表示自己接受这个要约。

但是,山姆弄错了唐纳德的邮箱地址,这个表示接受的邮件永远不会到达唐纳德的邮箱里。

案情分析:首先是唐纳德对山姆提出了一个要约,要约的内容为唐纳德想要为山姆建造一个露台。

山姆表示接受要约,但是他把唐纳德先生的邮箱搞错了,所以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唐纳德。

Case analysis: Firstly, Donald provided an offer to Sam, which is about that Donald was trying to build a terrace for Sam. Sam accepted the offer. But he mistook Donald's mail box. So the offer that Sam accepted did not reach Donald’s mail box.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责任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责任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责任
案例:⼀法国⼈在中国某市抢劫并杀害⼀美国⼈,⽬击者向该市公安报告了这⼀事件,公安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该法国⼈顺利离开中国回到法国。

请问:该市公安局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由于中国政府没有对该法国⼈⾏使管辖权,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交涉,要求中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中国是否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分析:⼀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是⼀项国际法原则。

然⽽产⽣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该⾏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为;该⾏为可归因于国家,是国家⾏为。

当⼀国的⾏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为,这种⾏为,既包括⾏为,也包括不⾏为。

该案中,该市公安局,有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使管辖权,预防和惩治犯罪⾏为,保障其辖区内所有⼈的⼈⾝和财产安全,这既是权利也是应该履⾏的义务。

⽽该市公安局在⽬击者报告这⼀事件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违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构成了不法⾏为。

该市公安局作为国家⾏政机关,它⾏使⾏政管理权⼒的⾏为视为国家⾏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作为⽽不没有作为,侵害了美国对其国家公民保护的利益。

所以,该市公安局违反了国际法,中国对此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1. 引言1.1 概述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贸易政策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贸易纠纷的发生。

这些贸易纠纷对各国经济和贸易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解决途径来解决这些争端。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途径的三种常用方式,分别是按照国际组织解决、按照双边协议解决以及按照仲裁解决。

随后,我们会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这些解决途径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分歧点。

最后,我们会对这三种途径进行比较与评估,探讨其各自的优缺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途径的实际应用情况,探索不同解决方式背后的法律原则和机制,并评估其效果和适用性。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希望读者能够对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途径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并在实践中能够灵活运用这些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发生贸易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社会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解决途径。

本节将介绍三种主要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途径:按照国际组织解决、按照双边协议解决以及按照仲裁解决。

2.1 按照国际组织解决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国际组织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有很多专门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并处理相关争端。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经济合作和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它通过多边谈判和规则制定来管理和监管全球贸易,并提供一个平台来处理成员间发生的争端。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地区性组织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也致力于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2.2 按照双边协议解决双边协议是国家之间就特定经贸事项达成的协议。

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各国可以通过这些双边协议来解决问题。

根据双边协议,各方可以进行谈判、调解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跨国并购成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本案例以我国一家知名企业A公司收购国外企业B公司为例,分析国际法律师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A公司决定收购国外一家知名企业B公司。

B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C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风险分析1. 法律合规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

A公司需关注B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确保并购行为符合当地反垄断要求。

(2)行业监管:A公司需了解B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监管政策,确保并购后的业务合规运营。

2. 股权收购风险(1)股权结构:A公司需对B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详细了解,包括股东背景、持股比例等,以避免因股权纠纷导致并购失败。

(2)股权过户:A公司需关注B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股权过户手续和程序,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3. 合同风险(1)合同条款:A公司需对B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有利于A公司。

(2)合同履行:A公司需关注B公司合同履行情况,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损失。

4. 知识产权风险(1)专利技术:A公司需对B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保其具有市场竞争力。

(2)商标权:A公司需关注B公司商标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5. 人力资源风险(1)员工安置:A公司需关注B公司员工的安置问题,确保并购后业务顺利开展。

(2)员工合同:A公司需对B公司员工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四、国际法律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反垄断审查(1)了解当地反垄断法律法规,评估并购行为可能面临的风险。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三、国际法案例分析题(共9道题).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斯诺登事件事件回顾:2013年6月,前中情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将两份绝密资料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并告之媒体何时发表。

按照设定的计划,2013年6月5日,英国《卫报》先扔出了第一颗舆论炸弹: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要求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必须每天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

6月6日,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称,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

美国舆论随之哗然。

2013年6月7日,在加州圣何塞视察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回应,公开承认该计划。

他强调说,这一项目不针对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目的在于反恐和保障美国人安全,而且经过国会授权,并置于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管之下。

2013年6月11日,泄露美国监测项目的爱德华·斯诺登离开他居住的香港酒店后去向不明。

2013年6月2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斯诺登事件发表声明,称斯诺登已自行循合法和正常途径,离开中国香港,前往第三国。

《南华早报》证实,斯诺登23日上午10时55分左右离开香港,乘坐俄航SU213航班飞往莫斯科。

而莫斯科并不是斯诺登的最终目的地,他可能由该地继续前往冰岛或厄瓜多尔。

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没有对这一消息进行证实,而俄在香港的领事馆则拒绝发表评论。

据俄媒援引机场内部人士的消息,斯诺登的飞行路线是今天从香港乘坐俄航su213航班飞抵莫斯科,明天中午乘坐su150飞往古巴的哈瓦那,当天再飞往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

俄罗斯航空已确认斯诺登飞往古巴哈瓦那的行程。

2013年6月24日,据外媒报导,美国国安网路窃听行为泄密者斯诺登正式向拉丁美洲国家厄瓜多尔寻求庇护。

厄瓜多尔外交部部长在社交网站推特上证实,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斯诺登向该国寻求政治庇护。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光华寮案(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

国际法 案例分析

国际法 案例分析

二.判决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追 权的条件是累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 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 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可适用的 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 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 没有法律依据。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 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根据如何, 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
毗连 区
专属 经济 区
3.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即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授 权的政府船舶,对其管辖海域内违反有关法律和 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缉捕的权利。 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 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 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 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 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 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领海
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 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 过12海里 通过权。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 移民和卫生行使必要的管制权。 过24海里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有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 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主权 过200海里 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 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 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 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②本案提出这一问题,在一国的毗连区或专 属经济区内给渔船加油是否《公约》第58条(1) 款所谓航行自由或国际合法利用海洋?换言之, bunkering是公海航行自由的一方面吗? 从本质上讲,bunkering是逃避沿海国关税的 一种方法。对此原告也供认不讳,说什么“因 为可能要交纳关税,通常宁愿不在一国的领水 内加油。”西非沿海各国也深知这一向“控制 和管理有关(专属经济区内)经济活动的海关和财 务事宜”,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18个 非洲国家提案及较早的尼日利亚提案所表明的。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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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偿权冲突问题
• • • • • 国籍国行使的是“外交保护权” 联合国行使的 是“职务保护权” 哪个优先?国际法上没有规则可循 《宪章》第2条第5款 会员国在联合国采取行动时有尽力协助义 务 • 应在善意基础上协调解决 • 1950年,以色列赔偿54628美元
案例四
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
• • • • 摩洛哥——领土——国际法院 毛里塔尼亚 西班牙1884——1966非殖民化——反对 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
说明
• A——联合国 • B——美国 X——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联合国纽约总部协定——国际条约
案例三
• 国际组织与国家均是国际法主体 • 他们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一样吗?
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
•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的调解员一瑞典人在调 解巴勒斯坦纠纷时被以色列极端分子杀害。 • 事后,以色列没有立即侦查和处理。 • 联合国如何保护其工作人员?有没有和求偿权? • 与受害人本国的保护和求偿如何协调? • 以色列——联合国——瑞典 • 巴勒斯坦 • 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
案例分析与讨论1
• 9月30日与10月14日内容对调 • • • • • 案例一:国内管辖违反条约的情况 学习案例应注意的四个方面 案例二:国内法违反条约的情况 案例三:联合国求偿权 案例四:西撒哈拉法律地位
案例一
• 一国国内司法机构违反该国缔结的条约
案情介绍一(背景与事实)
• A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 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 关和个人。 •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商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 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 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 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 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 死亡。邮船到达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 扣留了邮船,并对其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说明
• “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比利时邮船, • 1876年英比两国《邮政通讯条约》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 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 • 1879年,该船在航行中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撞,使 后者受损。 • “戴玲号”向英国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比利时国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不受英 国法院管辖。 • 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英国总检察长 也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海事法院最终还是向 “比利时国会号”发出扣押令,于是总检察长将案件提 交英国上诉法院
贝纳多特, 福尔克((1895-1948)
• 瑞典外交家 • 做为瑞典红十字会的领导人(1943-1948年) 曾帮助营救了成千上万的人逃离纳粹集中 营。 • 做为联合国驻巴勒斯坦的调停者(1948年), 他努力争取结束以色列和阿拉伯人之间的 敌对, • 被犹太复国主义者暗杀
法院结论
• • • • • • • • 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人格者 不意味它是一个国家 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 不能说它是“超国家”组织 不能认为它的 权利义务总是比国家高一等 只是说 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资格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它的权利
案情介绍二
• A秘书长知晓此事后指出B国法按违法了总 部协定,多次要求与B国磋商,但均被拒绝 • A秘书长援引总部协定第22条,要求通过仲 裁来解决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争端。 • B国以国内法院正在对该反恐怖主义法进行 诉讼为理由,认为仲裁条款不适用。
问题
• 请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 分析B国是否有义务遵守总部协定第 22条,通过仲裁解决彼此争端
参考答案
• (1)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国 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相一致。 • (2)B国有义务遵守总部协定。B国反恐怖 主义法第3条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条约义务。 • (3)B国有义务按照总部协定第22条,通 过仲裁解决此争端。B国国内法院的诉讼的 目的是为了实施发恐怖主义法,而不是解 决此争端。
• 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符 合(或违反)国际法? • 通商航海条约 • 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学习案例注意四个方面
• The establishment of jurisdiction • The applicable law • Legal issues • Conclusions and commentaries
法院指出联合国求偿的根据
• 被告国对国籍国的国民作出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 只有被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一方才有权 提出赔偿 • 《宪章》第100条——“独立履行职务” • 联合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联 合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或政府的其工作人员受到损害提出求偿时 不是为该工作人员的利益 • 而是为联合国自己的权利, • 要求尊重对联合国所承担的义务
案情介绍一
• A国际组织与B国订立了总部协定。规定,B国应 允驻A代表团的人员进入过境和享有在该国执行 职务的特权与豁免。X国受到A邀请以观察员身 份设立了办事处。 • 后来,B国参议院通过一项反恐怖主义法案。该 法第3条规定,本法生效后,下述情况为非法: 尽管其他法律条文有相反规定,在B国管辖范围 内,X国提供资金建立和维持的办事处、使馆和 其他设施或机构。 • 如果该法案生效,X国驻A的办事处将被关闭
参考答案
• A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 (1)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任何当事国不 不 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义务。 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义务 • (2)A国宪法关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是一个国内 法问题,该国没有颁布实施通商航海条约的法令不能成 该国没有颁布实施通商航海条约的法令不能成 A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有效依据 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有效依据。而且,两国通商航 为A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有效依据 海条约明确要求双方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来实施条 约的规定。A国政府三权分立的主张同样不能免除它根 国政府三权分立的主张同样不能免除它根 据通商航海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据通商航海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 (3)B国邮船根据两国通商航海条约享有豁免权 享有豁免权,A 享有豁免权 国不能对该船舶及其船长行使管辖权 不能对该船舶及其船长行使管辖权。 不能对该船舶及其船长行使管辖权 • A国的做法违反条约义务,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
• 西撒哈拉在殖民前是否属“无主地”? • 其与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间的联系是什么性质
课后阅读内容
• 教材 P72——98 • 奥本海国际法 P270——401 • ——第三章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 期中课程小论文 • ——准备选题(写什么?) • ——11月11日交
海事法院认为
• 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认。 • 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 “比利时国会号”享有军船的一切特权, 这是没有先例的, • 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 • 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船的外国船舶享有 豁免权。 • 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案例二
• 国与国签订的 条约 • 一国与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案情介绍二(双方立场)
•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 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邮船及其船长。 • A国法院坚持对案件的管辖权,认为通商航 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 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 府不能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活动
争议的法律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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