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旅馆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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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光山高新大厦二层如家城市旅馆房产评估.

委托方:ⅩⅩⅩⅩⅩ

估价方:

估价人员:

估价作业日期: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22日估价报告编号:X房估字[XX]第XX号

目录

1.致委托方函 (3)

2.估价师声明 (4)

3.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

一、委托方 (6)

二、估价方 (7)

三、估价对象概况 (7)

四、估价目的 (7)

五、估价时点 (8)

六、价值定义 (8)

七、估价依据 (8)

八、估价原则 (8)

九、估价方法 (9)

十、估价结果 (9)

十一、估价作业日期 (9)

十二、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9)

十三、估价人员签字 (9)

5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0)

一、个别因素分析 (10)

二、区域因素分析 (10)

三、市场背景分析 (10)

⑴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 (10)

⑵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0)

⑶房地产市场分析 (11)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12)

五、估价方法选用 (12)

六、估价测算过程 (12)

七、估价结果确定 (13)

6附件 (14)

致委托方函

ⅩⅩⅩⅩⅩ:

受您的委托,我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对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光谷高新大厦二层,建筑面积为571.58 m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鄂房权证字第ⅩⅩⅩ号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为确定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及委托方提供的各种资料,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准确和适度的原则,经估价人员实地收集资料、分析计算,并与估价时点武汉市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相比较后,确定委估房地产于估价时点2009年12月15日的价格及单价为:

工程管理0702班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2009年12月15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员晏祎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六、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七、本估价报告得出的估价结果,仅供委托方拟抵押估价对象提供价格参考,不得用于验资证明、拆迁补偿、房地产交易等其他用途。未经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上级机关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公司和签字估价师保留对本评估报告的最终修改和解释权。

九、本报告应用有效期为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估价报告的时间超过了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在已说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之外,引用本评估结果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属于本公司和签字估价师的责任范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晏祎

注册证号:U200715511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项估价的假设条件

1、本报告基于公开市场假设,即:

(1)市场为公开的市场,卖方愿意出售并有合理的时间让买卖双方协商议价;

(2)议价期间房地产市场基本保持稳定;

(3)买卖双方不因任何特殊利益抬高或降低房地产真实价格。

2、本报告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估价对象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禁止转让、抵押情形,房地产权属无纠纷,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等为假设前提,即以估价对象拥有合法产权、属于合法使用、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为假设前提。

3.本报告在评估过程中,假设委估房地产为商业用途,在未来剩余使用年限内不改变房地产用途。

4.假设委估房地产现状满足所采用的城市规划、用途管制和限制条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本项估价的限制条件

1.本次评估的产权依据和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均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评估值失实,评估机

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评估报告结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的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估价师只对结果本身合乎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转让定价的决策负责。

3本次评估结论为估价时点的抵押价值。估价时点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本结论须做相应调整;且在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报告。

4.本次评估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结论的影响。

5.实地查勘时,对房屋仅进行一般性察看,并未进行结构性测试,不可能确定其内部缺损。

6.本报告中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所载数据计。

7.本评估报告结果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本评估单位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与本次项目无关的任何公开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8.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编号:X房地估X字[XX]第X号。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单位名称:ⅩⅩⅩⅩⅩ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单位住址:ⅩⅩⅩⅩⅩ

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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