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发函〔1991〕052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1年0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02月22日(中央法规)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 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 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

解析国外养老院案例分析

美国太阳城: 名称缘起::a.西方不称老年人为夕阳,而是太阳 B.意大利哲学家康帕内拉曾着《太阳城》 组成部分:在美国以太阳城命名的占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型老年社区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 目标定位和建设理念:社区自1961年开始建设起,便定位佛罗里达乃至全美最好的老年社区,使老人精神充实、身体健康,享受一种不孤独、不依赖、不满足温饱的老年生活 开发历史:1959年Del Webb公司开始建造社区,首先建起来的是一个商业中心,然后是个高尔夫球场以及一个娱乐中心。这个模式——建造一个小社区紧邻商业及娱乐设施——也成为了所有退休社区规划的学习的对象。 在开盘之前Del Webb 要求5件事情必须准备好,价格适当的样板房,娱乐、工艺设施,拥有好餐厅的宾馆,一个邮局以及一个商业中心。Del Webb公司将娱乐设施、高尔夫球场、 商业设施作为太阳城发展关键。 建筑类型:在太阳城中有许多种住宅类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太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 经济指标 a.住宅总户数27584户其中出租住宅2605户出售住宅20829户 b.户均人数 c.平均租金678美元/户 d.平均售价92300美元/户。 1、佛罗里达州 a.区位:社区坐落于佛罗里达西海岸,位于坦帕和萨拉苏达之间,距佛罗里达最好的墨西哥海湾海滩只有几分钟路程。 b. c.户型构成:大多数为独栋住宅,也有双户公寓、联排别墅和多家庭公寓。 d.六大居住社区:A.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 B.国王之殿:连体别墅 C.湖中之塔: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D .庭院 E.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 F.自由广场: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以上各社区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各社区均有自己严格的机构、组织和规划,许多娱乐性和社会性节目活动对六个社区的所有成员开放,每人每年享用综合会所的费用为140美元,享受的康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些一些法院故意的刁难,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从而,也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文中,我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以论证一些法院刁难律师阅卷、剥夺律师阅卷权,是违法行为,其程序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而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法律上作了贯通,证明了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也享有在此阶段与辩护律师相当的阅卷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虽然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权利,保障了律师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用了五条规定及两条转致性条款共计七条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的阅卷权利。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根据是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款可以明确看出:

美国部分国家机构英文及简称

美国联邦调查局,是世界著名的美国最重要的情报机构之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 FBI。“FBI”也不仅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还代表着该局坚持贯彻的 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是联邦警察。美 国联邦调查局根据职能和授权,广泛参与国内外重大特工调查案件,现 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FBI在北京(美驻华大使馆)等世界各地设有办事处。 中央情报局(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是美国政府的情报、间谍和反间谍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分析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美国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情报上报美国政府各部门。它也负责维持在美国境外的军事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中央情报局也支持和资助一些对美国有利的活动,例如曾在1949年至1970年代初期支持第三势力。根据很多报道和一些中央情报局重要人物的回忆录,中央情报局也组织和策划暗杀活动,主要针对与美国为敌的国家的领导人。中情局的根本目的,是透过情报工作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美国保密等级最高、经费开支最大、雇员总数最多的超级情报机构,也是美国所有情报部门的中枢。它名义上是国防部的一个部门,而实际上则是一个直属于总统、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情报的组织。它甚至能监视包括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在内美国其他情报或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该局谍报活动每小时至少耗资100万美元,每年耗资150亿美元。该局总部和驻外站共有军事和文职雇员约16万人,比美国其他情报部门雇员总和还多。在美国政府每天收到的秘密情报中,近90%是NSA提供的。因此该局一向有世界上最大的情报机构之称。 美国国防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Defense,简称DOD或DoD)是关于美国军队的部门。它的中心是五角大楼。国防部的领导是美国 国防部长。按照美国法律,部长须为文官。美国国防部成立于1947年9月18日,前身为美国战争部,总部位于五角大楼。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摘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诉讼权利 的实现,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也还不够。文章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现状及原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以此来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将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辩护人与当事人会见并互相交流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查阅案卷权 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国外养老项目经典案例

国外养老项目经典案例 国内的养老地产刚刚兴起,但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早已步入老龄化社区,并有着 丰富、成熟的养老地产开发模式。近几年,中国的各种养老机构、开发商纷纷走出去 参观、学习,于是,国外的一些经典项目也成了中国养老地产的样本。通过这些“样本”,我们也许能感悟到“中国养老地产”未来走向。 经典样本1: 美国太阳城 年轻人1年最多住1个月 说起太阳城,很多北京人都不陌生。在北京就有两个:北京太阳城和东方太阳城。但多数人不知道,太阳城的“鼻祖”在美国,美国太阳城是世界知名的养老地产项目,毫不夸张地说,各个国家做养老地产的开发商,几乎都去美国参观过太阳城。让人佩 服的是,尽管很多人学它,但无论是规模,还是管理,没有一个项目能超越它。 在美国,人们不把老年人称做夕阳,而是叫做太阳。太阳城中心(Sun City Center 因此而得名。太阳城是美国较大的老年社区之一。该中心始建于1961年,坐 落在佛罗里达西海岸,现有来自全美以及世界各地的拽1.6万户,并一直处于持续增 长的态势。 美国太阳城整个社区由包括“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国王之殿”(连体别墅、“湖中之塔”、“庭院”和“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以及“自由

广潮六大居住社区。以上各社区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 在太阳城,无论那种年龄段的老人,选择哪种住宅,都会享受到积极活跃的老年 生活方式。每人每年缴纳一定费用,就能享受室内和室外游泳池、网球、推圆盘游戏 尝草地保龄球、健身和娱乐中心等设施。另外,在社区内,还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 是老年大学的组成部分,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包括木匠活、缝纫坊等,甚至还有中国画儿。太阳城的建筑、管理、经营一切以老人为中心。这里还有个规定:居民必须是55岁以上的老人,18岁以下的陪同人士一年居住时间不能超过30天。 经典样本2: 日本港北新城 “镶嵌式”养老住宅 日本港北新城把老年人住宅产品与其他租售性质的住宅产品混合设计在一个生活 社区内,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活泼多彩。 港北新城把老少户住宅(二代居、老人专用住宅、养老公寓等镶嵌在普通住宅中。老少户住宅指同一楼层中相邻或相近的两套住宅,或者同一单元内上下层相邻的两套 住宅,其中一套为老人居住,另一套为子女家庭祝老人专用住宅套型是指将普通住宅

美国司法部机构设置

司法部下属机构: - 反托拉斯局 - 没收资产审批部 - 司法统计局(BJS) - 烟酒枪械炸药局(ATF) - 民事局 - 民权局 - 社区警务服务部(COPS) - 社区关系服务部 - 刑事局 - 麻醉品管制局(DEA) - Diversion Control Program - 环境和自然资源局 - 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 - 美国律师执行办公室 - 美国受托管理人执行办公室 - 联邦调查局(FBI) - 联邦监狱管理局 - 国家刑罚协会 - 美国国外赔偿清算委员会 - 国际刑警组织-- 美国国家中央局 - 司法管理局 - 国家毒品情报中心 - 总检察官助理办公室 - 总检察官办公室 - 律师录用和管理办公室 - 副总检察官办公室 - 调解纠纷办公室 - 信息和隐私办公室 - 总监察长办公室 - 情报政策和复查办公室 - 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 法务计划局 - 美国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原住民事务处- 法律援助事务局 - 社区争端裁决部 - 教养改造项目办 - 涉毒审判项目办 - Executive Office for Weed and Seed - 国家刑法参考案例服务部 - 国家司法研究所 - Office for Domestic Preparedness - 青少年司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

- 犯罪被害人办公室 - 妇女受害办公室 - 法律咨询办公室 - 法律政策办公室 - 法制办公厅 - 监察员办公室 - 律师赦免办公室 - 工作责任办公室 - 公共事务办公室 - 首席检查官办公室 - 部落司法办公室Office of Tribal Justice - 税务局 - 美国律师管理部 - 美国执法人员服务部 - 美国假释委员会 - 美国托管项目分类部 - 国际事务办公室(OIA)

美国太阳城案例分析

案例分享——美国太阳城 太阳城是美国著名的退休社区。它位于凤凰城西北12英里,那里全年312天能够接收到日照,因住在其中的老年人活跃的生活方式而闻名。太阳城拥有1200亩的高尔夫球场,所以又被称为“高尔夫爱好者的天堂”,在它周边有Lake Pleasant地区公园,White Tanks地区公园以及亚利桑那原始人生活历史博物馆。 太阳城位于Maricopa郡,北纬33.597°,西经112.271°,海拔1142英尺。它处于Phoenix Mesa Scottsdale区域,占地37.8平方公里,其中陆地37.6 平方公里,水域0.2 平方公里。 这里的居民必须是65岁以上的老人,18岁以下的陪同人士一年居住不能超过30天。社区内设计建造了各种户型以适应不同类型老人的要求。太阳城中心现有来自全美及世界各地的住户1.6万,且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整个社区内拥有“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国王之殿”(连体别墅)、“湖中之塔”(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庭院”和“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以及“自由广场”(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六大居住社区,并且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无论您选择哪种住宅,都会享受到积极活跃的生活方式。连体别墅中的一套住宅价位从9万美元到20万美元不等,并且您还可以选择全部、部分或不需公共维护保养的住宅。 在太阳城中心每人每年享用综合会所的费用为140美元。享受的康乐设施包括室内和室外游泳池、网球的推圆盘游戏场、草地保龄球、健身和娱乐中心、会议室和一个1万平方英尺的剧场。这里大约1/3的居民是活跃的高尔夫球爱好者。无论您是初学者还是高手,都可以享用126个洞的高尔夫球场。在交纳入会费后,每年每人费用大约为1500美元。太阳城中心是世界闻名的BENSUTTON高尔夫学校的本部。全美草地保龄球锦标赛也在这里举行。在这样的社区内,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例如,您曾经是一个外科大夫,但年轻时您可能一直喜欢做木匠活,今天生活在太阳城里,您可以到木工坊去做您喜欢的事情,也可以做缝纫等等。 根据美国一项调查表明,生活在这样环境的老年社区中,老年人的平均寿命要延长10岁。 1、开发历史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与代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充分保护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保障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作为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允许第三人——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的非正义的结果。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已经成为律师业务的两个主要方面,并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很多的共通之处;然而,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实现方式,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则是顺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对于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律师、接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由于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精通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也是最重要、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实践中,接受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绝大部分都是律师。可见,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二、在不会造成歧解的情况下,译文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例如套用国内法律术语),例如statutes and laws只译作“法律”,而不是“成文法和惯例法”,也并不逐字逐句直译,例如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Court order (“application”)中括号内的文字,又如对法律条文的引用(50 U.S.C. § 1803(g)译成《美国法典》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对普通读者毫无意义,反而不方便有兴趣的读者 查阅有关法律条文、专业人员引用),同理1806(k)连用时不处理为第1806条第11款,甚至保留(a)等美式序号而不是处理为汉语序号(比如说第一款)。 三、美国法律术语并没有完整而权威的译文,为此,译者将可能存在不同译法的术语汇编如下, 不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附原文,以便阅读和检索。需要加以注释才能防止歧解的术语,包括表 面上可能是普通语言实际上却是术语的措辞,如“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未在此处 汇报的部分专有名词和术语在第一次出现会附上原文(包括绝大多数人名)。容易望文生义或错 误理解但不影响专业人员的术语不进行通俗处理,也不加解释,如“救济”(relief,不处理为比 如说“赔偿”,司法救济在国内已是通用术语)。 adversary proceeding 对质式诉讼;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中,双方当事人在这种诉讼中承担发现并 展示证据的主要责任,独立的法官不调查事实(参见《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 adversary hearing 对质听证会,指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 affirm 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命令、原指示) affirmation 不以宣誓方式表述的确认(证词);on oath or affirmation以宣誓或郑重保证的方式 affidavit 誓书;在公证人或其他获得授权的官员面前宣誓,从而提供的书面证词 a foreign power:外国势力(通译就是外国),在《对外情报侦察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外交官、其他代表或雇员;主要不由美国人构成的某个外国的一部分;外国政府公开 承认受其指导和控制的某个实体;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为此而准备的活动的团体。 amici curiae(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自愿向法庭就其审判的案件提供信息的非诉讼当事人 appeal 上诉 appear 出庭 application 申请;应用 arguendo 为了方便辩论起见 attorney 律师;若系美国司法部工作人员译作“检察官”;Legislative Attorney译作“国会律师” a United States person美国人,根据《对外情报侦察法》,其定义为美国公民,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大量成员为美国公民或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的非法人团体,美国法人。 authorization 授权;reauthorization;再授权;涉及美国政府预算时,其意义近于拨款 brief 申述,书面提交法院阐明一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论点的简报

美国国家机构简称以及主要领导

美国国家机构简称及主要领导人 美国国家机构简称 FBI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 bureau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联邦调查局 CIA -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an independent government agency 中央情报局 NSA -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an intelligence/combat support agency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国家安全局 DOD - Department of Defense 美国国防部 USDA -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美国农业部 DOC -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美国商业部 DOI -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美国内务部

DOL - Department of Labor 美国劳动部 DOS - Department of State 美国国务部 DOT -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美国交通部 DOJ- Department of Justice 美国司法部 ED -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美国教育部 HHS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美国卫生部 DOE - Department of Energy 美国能源部 VA -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美国老兵部 HUD -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美国房屋和城市发展部 DHS -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国土安全部

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8年二季度 【文献号】1277 【原文出处】湖北警察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801 【原刊页号】37~43 【分类号】D414 【分类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805 【标题】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英文标题】Reference and thought on US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staff equipment 【作者】刘强 【作者简介】刘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刘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模式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引起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者的进一步思考。【摘要题】专题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正文】 [中国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08)01-0005-07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科学设置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社区矫正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具有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模式,当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时,结合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模式,是大有裨益的。 在我国目前的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中,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研究和介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些认识如果不加以澄清,不利于我们在试点中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学习与借鉴。例如: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1] 有作者列举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的具体设置情况。在对美国的解释中指出:“依靠社会力量来管理和矫正罪犯(包括假释犯、缓刑犯等)的社区矫正中心也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的。”还有观点提到“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由二千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多数州的这类机构设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另外,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由司法部负责管理。”[2] 以上提法又被不适当地援引,如:“在美国,司法部门(包括联邦司法部及州司法部)管理和监督全国所有监狱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惩戒机构,包括管理对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矫正的社区矫正中心。”[3] 笔者对其他国家的情况没有做一手的调查研究,但是通过对美国的第一手材料的调研,发现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事实是不确切或不真实的。因此,依据这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缺乏说服力的并会影响正确的决策。下面,就我所掌握的情况(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一探究,希望以此引起对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模式有一个重新的思考,从而保证我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能够健康发展。

美国安全组织机构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 美国联邦调查局 中央情报局(CIA) NTSB 美国国防部 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NGA) 美国国土安全部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 是美国保密等级最高、经费开支最大、雇员总数最多的超级情报机构,也是美国所有情报部门的中枢。它名义上是国防部的一个部门,而实际上则是一个直属于总统、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情报的组织。它甚至能监视包括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在内美国其他情报或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该局谍报活动每小时至少耗资100万美元,每年耗资150亿美元。该局总部和驻外站共有军事和文职雇员约16万人,比美国其他情报部门雇员总和还多。在美国政府每天收到的秘密情报中,近90%是NSA提供的。因此该局一向有世界上最大的情报机构之称。 美国联邦调查局 是世界著名的美国最重要的情报机构之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FBI。“FBI”也不仅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还代表着该局坚持贯彻的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是联邦警察。美国联邦调查局根据职能和授权,广泛参与国内外重大特工调查案件,现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FBI在北京(美驻华大使馆)等世界各地设有办事处。

中央情报局(CIA) 是美国政府的情报、间谍和反间谍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分析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美国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情报上报美国政府各部门。它也负责维持在美国境外的军事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中央情报局也支持和资助一些对美国有利的活动,例如曾在1949年至1970年代初期支持第三势力。根据很多报道和一些中央情报局重要人物的回忆录,中央情报局也组织和策划暗杀活动,主要针对与美国为敌的国家的领导人。中情局的根本目的,是透过情报工作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组织架构: 美国中央情报局是美国从事情报分析、秘密人员情报搜集和隐蔽行动的重要机构。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也是中央情报主任,他负责管理整个美国情报界的活动。该局分为四个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分由一名副局长领导,还有六个直接归局长和副局长领导的办公室、总审计办公室、总监办公室、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人事主任办公室、政策与计划主任办公室。四个主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处、行动处、科技处、情报处。管理处下设通讯、后勤、安全、财务、医疗服务、人事、训练与教育、数据处理科;行动处下设反情报、国外情报、隐蔽行动、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1.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2.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 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按照联邦政府独立检察官法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收到指控政府高级官员违法犯罪的可信线索之后,有权任命独立检察官进行调查。1998 年,克林顿总统的绯闻案就是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达尔负责调查的。独立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要接受国会和联邦最高检察官的监督,调查完毕以后,要向国会提出是否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二、美国检察官的组织分化结构 美国的政体是横向三权分立,纵向中央和地方分权。与之相适应,美国检察官组织在中央一级横向上属于行政权一部分,和联邦司法部合署办公。纵向上分为联邦检察官组织,州检察官组织和市镇检察官组织三级。这三个级别的检察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各自运行。 (一)检察官组织的垂直分化 联邦检察官组织由联邦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司法巡回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首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 三、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即可持《起诉意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辩护律师会见必须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辩护律师不得将所获悉的证人证言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对需要了解和核实的情况,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事先获知他人证言内容而作出虚假供述和辩解。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询问以下问题: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二)有何辩解;(三)辩解有何证据;(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五)有无检举揭发;(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七) 有无控告和申诉;(八) 生活上有无需要;(九) 对家人有何嘱托。 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根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分析意见。 辩护律师接待犯罪嫌疑人亲友(委托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将案卷材料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给委托人;(二)不得将证人名单透露给委托人;(三)不得指使、建议委托人毁灭证据;(四)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伪证;(五)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到检察机关疏通人情关系;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视工作需要安排,无次数限制。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辩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但其内容不得有碍案件审查,并在信函上注明律师姓名、所在事务所及地址等。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四、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 律师调查的,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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