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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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和谐,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文化建设评价主要考察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资委《指导意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情况、取得的进展和实际效果,重在推动工作。
第三条企业文化建设评价依据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指标进行评价打分。
(一)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企业文化建设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三个部分(见附件1、2、3)。
(二)分值设定。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评价部分300分、企业文化建设状况评价部分300分、企业文化建设效果评价部分400分。各项指标的分值根据其权重和所在部分的总分值而设定。
(三)评价的基本方法。
企业文化建设评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等。
问卷调查的基本要求:员工问卷调查样本的数量,1万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其他企业按员工总数的1%掌握;调查样本的成分构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客户、合作伙伴问卷调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样本的数量。问卷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问卷(见附件4、5、6),企业可适当增加项目一并调查,分开统计。问卷调查采用无记名方式。
(四)计分方法。
1、直接量化打分。对可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法,直接进行评判打分。
2、将定性评价结果予以量化打分。对不能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定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量化打分。定性评价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其分值相应为四个等级。评价“好”和“较好”占90%及以上的记一等级分值,80%-89%的记二等级分值,60%-79%的记三等级分值,60%以下的记四等级分值。
(五)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最终得分计算公式:Q=G+Z+X。
Q: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最终得分;G: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评价实际得分;Z:企业文化建设状况评价实际得分;X:企业文化建设效果评价实际得分。
第四条企业文化建设评价的方式与程序。
企业文化建设评价实行企业自评与国资委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评。
企业自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企业自行掌握。每年第一季度向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报送上年度企业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工作由本企业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2、做好评价相关准备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展开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项工作,并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打分;
4、统计各部分评价得分和企业文化建设评价总得分,获得评价结果,
5、撰写自评报告并报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二)国资委审核与抽查。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对企业上报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每年确定部分企业,组织人员对企业文化建设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国资委每两年对企业文化建设评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国资委审核、抽查工作由国资委宣传工作局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对各企业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情况和企业的行业分布,每年确定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并通知被抽查的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由国资委组织检查组深入被抽查的企业,对企业自评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评价办法和程序进行操作、采集的数据是否真实、统计结果是否准确、评价是否客观等。
4、根据审核和抽查的情况,写出评价工作报告。
第五条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国资委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有效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激励机制。
1、评价结果进行等级排序,实行动态管理。综合企业自评和国资委审核、抽查的情况,每两年对各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评价结果进行等级排序。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900-1000分;B级:800-899分;C级:700-799分;D级:699分以下。评价结果等级排序由国资委以适当的形式通报中央企业。对于D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企业文化建设单项奖的评选表彰。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表彰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3、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
(二)各中央企业要把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文化建设的
重要依据。通过开展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找差距,深入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评价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宣传工作局企业文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