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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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培训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术语

2.1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2.3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2.4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2.6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基本原则和目的

3.1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3.3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3.4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b.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e.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4.2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

4.3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列五类。

5.1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宜。

5.2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2~4h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附录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训。

5.5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

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要求等两大部份。

6.2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训和再考核。

6.4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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