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揭开法人面纱 3、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别以国家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的合同和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
的合同。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第二节 跨国公司(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从实践中看,解决管辖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2、一般承认制,又称登记制。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 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其具有如下基 本特征: (一)跨国性 (二)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三)公司内部一体化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一)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一)通过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自我限制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四一、) 国自际(然经人济二的组权织)利的能类通力型和过行为双能力边或者多边协商解决
3、我国还主张通过达成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方式来消除各国 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分歧。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一)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各国的民事法律确定。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就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 情形。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1、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主要包括:私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私人一、私人的种类私人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最重要的基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跨国公司、股权式合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三)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
它属于法人范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聚合体。
据统计,世界上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不含银行和金融机构),其基地国均在发达国家。
它虽然仅占跨国公司总数的0.3%,但控制了绝大多数的国际性生产。
其海外投资总额约有1.4万亿,占全世界外国海外直接投资股权的1/3。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
(四)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s)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传统合营企业安排,即合营者结合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结构与传统合营企业安排两方面优点以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独立法律实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
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
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
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和世界经济发 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跨国公司 的法律地位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对跨国公司的 管制等一系列重要的实际问题。我们要区分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法律地 位。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没有特殊地位, 他们与所在国家的其他商事主体具有相同地 位。不过由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形式不同, 跨国公司各实体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跨国公司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 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 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 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 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矛盾主要有:①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 冲突。当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与东道国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不一致 时,子公司是遵循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还是按东道国的目标和计 划进行经营的问题。在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经济 发展极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制约;②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 国的税收,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③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 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④在技术转让中,可能通过各种限 制性条款,阻碍技术性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或可能会抬 高技术转让费以牟取暴利;⑤在雇佣与劳动问题上,可能不愿雇佣 当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问题,执行反工会 政策。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与东道国的法律、 政策不一致;⑥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机等目的, 大量转移资金,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⑦环境保护问 题。跨国公司可能会将有严中污染和公害的工厂开设在东道国,给 东道国的环境质量造成重大损害;⑧消费者保护问题。跨国公司可 能不注意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损害和安全问题;⑨对国家主权的挑 战。跨国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 避东道国的管辖,阻碍或破坏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占有的掠 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有的甚至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依美国法,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美 国 港 口
英国商船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等 所谓私法行为, 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 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国籍: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取得方式: ↓ 积极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方均为本国公民, 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 取得在先、 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
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 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民事权利方面: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经济领域: 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课程模拟考试题库
国际经济法课程模拟考试题库一、单选题(共 20 题,每题 2 分)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包括()A 国家B 国际组织C 法人D 自然人2、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法D 道德规范3、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工厂交货D 船上交货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A 要约与承诺B 书面形式C 支付价款D 交付货物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不包括()A 交付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D 办理保险6、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船货共同危险B 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C 特殊牺牲和费用D 自然灾害导致7、下列关于提单的说法,错误的是()A 提单是货物收据B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提货单8、国际投资法中,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不包括()A 公平公正待遇B 最惠国待遇C 国民待遇D 超国民待遇9、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不包括()A 转让定价B 资本弱化C 滥用税收协定D 依法纳税10、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非歧视原则B 自由贸易原则C 公平竞争原则D 特殊待遇原则11、下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说法,错误的是()A 包括跨境交付B 包括境外消费C 包括商业存在D 不包括自然人流动1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不包括()A 《巴黎公约》B 《伯尔尼公约》C 《马德里协定》D 《罗马公约》13、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方式不包括()A 协商B 调解C 仲裁D 诉讼E 暴力14、下列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A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B 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C 提供长期贷款D 稳定国际汇兑15、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A 国际货币关系B 国际借贷关系C 国际投资关系D 国际婚姻关系16、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不包括()A 居民税收管辖权B 公民税收管辖权C 地域税收管辖权D 行业税收管辖权17、下列关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错误的是()A 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B 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C 可以通过税收协定解决D 对纳税人有利18、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不包括()A 缔约能力B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C 提起诉讼的能力D 享受特权与豁免的能力E 超越法律的能力19、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趋势不包括()A 多极化B 全球化C 区域化D 孤立化20、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是()A 相互独立B 相互包含C 相互交叉D 毫无关系二、多选题(共 10 题,每题 3 分)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D 有约必守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类型包括()A 根本违约B 预期违约C 迟延履行D 不适当履行3、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A 直接投资B 间接投资C 证券投资D 借贷资本输出4、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A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B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C 对保险市场的监管D 对外汇市场的监管5、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B 消除双重征税C 防止国际偷漏税D 税收饶让6、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包括()A 一国一票制B 集团表决制C 加权表决制D 协商一致制7、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包括()A 汇付B 托收C 信用证D 现金支付8、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包括()A 许可证贸易B 技术服务C 合作生产D 补偿贸易9、国际经济争端的特点包括()A 主体的多样性B 内容的复杂性C 解决方式的多样性D 影响的广泛性10、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 国际经济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组织决议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1、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国际经济法主体.ppt
二、法人的国籍: ①法人住所地国 ②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③结合法人住所地国和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④设立人国籍 ⑤法人资本控制者国籍 ⑥依准据法确定法人国籍 法人依其设立时所适
用的法律所属国为其国籍。因为法人是按照某一 国家的法律并基于该国许国籍冲突的解决,各国和国际实践 普遍采用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 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都依 其属人法确定 大陆法系为国籍国法 英美 法系为住所地法
②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各国和 国际上的一般原则是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Section Ⅴ:国家 Nations\states Section Ⅵ: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节、概 述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各国法律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规定不同会引起法律冲突。
如合伙的法人资格;登记是否为公司的 成立要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准 据法原则上依其属人法——国籍国法,而 依其属地法为补充,即外国法人在内国活 动,须遵守内国法律。银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我国宪法、三资企业法、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概念: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 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 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15、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6、预付: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17、跟单托收: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18、付款交单: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19、承兑交单: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手机可获得商业单证..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时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1、托收统一规则:是在中国指导国籍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替你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22、汇票: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2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24、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25、班轮运输: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2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27、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29、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30、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31、索赔: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32、理赔: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33、时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34、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35、代为求偿: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指保险人像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富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36、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7、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38、扩展责任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39、航程终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40、驳运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41、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42、特别附加险: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43、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44、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来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45、特别提款权: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46、国际银团贷款: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种类:直接式和间接式47、国际项目贷款: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根据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确定..主要适用在自然资源开发、调通运输、电力、农林、公用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项目上..种类: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48、国际融资担保: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物或权利所作的还款保证..国际融资的跨国特征;使其存在比国内融资更多更大的风险..49、见索即付担保: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业和商业实施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细心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借贷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合同..50、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它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同时兼具担保的作用..51、安慰信: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主的书面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但亦受到普遍重视..52、浮动担保:也成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53、巴塞尔体制: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书上实在整理不出来;来自soso百科…巴塞尔协议一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一是指所有巴塞尔文件或巴塞尔协议体系..54、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法主要是指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55、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56、国际合资经营企业: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国际合资企业是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最常见的企业形式..57、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58、BOT: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59、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协议:规定BOT项目东道国争睹的特许授权和规范东道国政府与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特许权协议;我国认为它是一种国内契约..60、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型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的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合同为过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6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62、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ICSID: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63、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共约MIGA: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84年由世界银行制定草案;1985年正是通过;1988年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65、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是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之一..1883年在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共进行了六次修改;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66、临时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是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是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着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着作权公约..期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共进行了八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9年;是成员国采用较多的版本..其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6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生效;并有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TRIPS协议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其缔结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TRIPS的缔结的最大贡献在于是知识产权纠纷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69、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70、独占许可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仅不能将该技术的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71、国际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7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地接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GATT文本于1947年制定;1948年生效..73、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统一性、时限性、独立性、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只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74、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倾销应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水平价格或低于成本价出口销售;2该倾销产品给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3国内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之间具有因果联系..75、补贴:政府向境内的补贴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奖励或价格支持..补贴是政府行为;这一点与倾销有实质性不同..接受补贴的实体通常是公司;并且在过贸易中受到责难的补贴具有专项性;及补贴接受这是个别企业或行业..76、保障措施:当以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衣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7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与关税总协定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主要调整四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特点:框架性协议;强调逐步自由化原则..7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属于WTO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国际经济法学(1.5.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 、条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 平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C.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 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独立责任。
三、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 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 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律秩序中,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是 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授予的。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缔结合同的能力;取 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人,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 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 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 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
案)
练习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国籍有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 义。我国不允许多重国籍,经常居住地为其国籍。住所 是户籍所在地。其他国家是个案判定,相当于我国的经 常居所。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 基本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1 条: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 12 条,自然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依据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 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
D. 国家只有通过一定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才能成为 国际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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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
②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③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①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②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③国际上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
(1)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2)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于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3.国家行为原则①国家行为原则,是指对于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采取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四)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1.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
②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③国际经济组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主体。
④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
⑤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
⑥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此种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⑦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的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诉讼的能力。
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2.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①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
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②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
3.主要国际经济组织4.(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国际商品组织。
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组成的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进行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没有特殊地位。
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
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①子公司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或者通过合约、契约等形式对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公司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经营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③母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是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是指拥有子公司的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在国内活动。
母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时才能享有该国际法上规定的某种权利并承担某种义务。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
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矛盾和冲突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跨国公司是国内法的产物,是国内法人,必须受国家管辖和管制。
同时,由于跨国公司从事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又会导致有关国家间的管辖冲突。
(1)效果原则效果原则,是指当公司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影响)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
(2)单一实体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可无视它们各自具有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将其作为一个实体来进行管辖。
三、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①WTO与GATT关系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3.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
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
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这样的单独关税区)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
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的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
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包括附件4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
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理事会(负责WTO的日常工作,处理紧急事务,负责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下设三个理事会和六个各专门委员会---下属机构WTO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最高级会议,改造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需的措施。
部长会议有权对所有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二)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①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的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②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形召开会议。
③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三)(部门贸易)理事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的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履行附件协定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
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对全体成员开放,但并非所有成员代表都参加理事会。
各理事会设有下属机构。
(四)(综合)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是六个在总理事会之下设的委员会。
负责处理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及行政事务,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几乎每一个理事会、委员会都有下属机构,处理专门问题。
(六)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机构,是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职员。
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一)协商一致优先WTO的决策程序基本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
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
(二)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投票方式下,一般而言,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
(三)例外的情形1.修改最惠国待遇原则,需由全体成员方接受方始有效;2.对协议条款的解释,需成员方3/4以上多数同意;3.一般条款的修改,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仅对所有成员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