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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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P289
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全部保险金额。P115
15.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进口,超出限额部分则不准进口,或者对超出限额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口的一种措施。P194
16.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P87
17.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百度百科)
18.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P120
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P247
20.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P114
二、简答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
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2>.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3>.国际合作以某发展原则:为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P162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的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简述构成要约的条件?P70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构成要件有: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既能成立。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4.简述有效的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P71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5.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P93(就是提单的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其主要法律特征有: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6.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概念:p114;区别:找法网)
答: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担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1)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危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危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中政版国经p182)
7.简述保函。(百度百科)
答: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①保函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②保函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③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中政版国经p52-54)
答:(1)买卖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2)合同双方身份是以营业地为基础认定的(3)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两个缔约国时可以按照《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