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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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锦政发[2017]9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发〔201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为依据,按照辽宁省环保厅关于禁燃区划定的要求,合理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为依法搬迁和拆除大气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完成禁燃区建设。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并网拆除(调峰锅炉除外)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协调一致。禁燃区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供热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起来,科学衔接。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禁燃区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

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在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锦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锦州市主城区包括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的部分区域。

锦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55.45km2,不包括滨海新区、汤河子工业区、八角台工业区三个位于主城区之外的独立区域。

(二)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以下四个区域:1.凌河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

17.27km2;2.古塔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9.39km2;3.太和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

4.08km2;4.松山新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11.28km2。

锦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55.45km2,划定禁燃区面积为42.02km2,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75.8%。

五、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

目前,锦州市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是原煤,主要设备为供暖锅炉、生产锅炉和服务业锅炉。2016年,拆除建成区内10吨以下锅炉510台,其中服务业440台、工业锅炉41台、供暖锅炉29台。

禁燃区仍有燃煤锅炉139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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