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掌握的各类资产进行定量、定性、定价等评估活动。
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于国家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原则和评估程序。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其次,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
评估应当按照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进行,充分利用市场、技术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度。
再次,要坚持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性。
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服务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评估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评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评估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次,评估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内容的完整、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可靠。
评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量化、定性、定价等多方位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和准确。
再次,评估的程序包括资产调查、数据采集、评估计划、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等环节。
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程序,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最后,评估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信,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评估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费用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规范和可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武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五日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四)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及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进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其专户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收缴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收缴所投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过程应当合法、规范、科学、透明。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取专业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所评估资产的性质、用途、经营情况、市场条件等因素,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专职人员从事评估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估资格证书;(三)有评估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四)具有评估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估规程,明确评估活动的流程、责任及程序。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评估活动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评估活动的保密性。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关评估活动的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合同,明确评估范围、目的和方式;(二)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合同搜集评估所需的资料、资产清查和询价等工作;(三)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析,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四)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方法、数据、结果和意见等内容;(五)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报告确认函,确认评估结果;(七)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价值、评估依据、风险提示和合理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如剥离、转让、出租、入股等,用于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武汉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条件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和需求分析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资产配置账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直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修建(包括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这些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㈡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绿色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㈢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定量、定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并用于管理、统计、分配以及重大决策的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国有资产指的是全国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公民individual所有的资产以及国有企业所有的资产等。
此外,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正、科学、客观、及时的原则,并且评估结论必须切实可靠。
第二章评估机构指的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能进行评估。
该章还规定了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的专业人员要求,包括评估师、评估助理和评估缔约人等。
第三章评估标准与方法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价格的确定方法。
该章涉及到对评估资产的类型、价值、计算方式、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评估程序规定了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和程序。
其中包括资产登记、调查研究、档案资料收集、资产价值估算、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五章评估报告规定了评估机构在评估完毕后需要编制的报告内容以及报告的格式要求。
其中主要包括资产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方面。
第六章评估监督与管理包括评估监督部门的职责、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管理以及评估机构申请变更评估资质的程序等。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持和规范。
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和管理效能提升等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国家依法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
二、评估组织管理2.1 评估组织的责任评估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其职责包括:评估方案的编制、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等。
评估组织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和独立性,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评估委托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委托。
委托程序包括:发布委托公告、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等。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评估的范围、要求、费用等内容,保证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3 评估监督与管理评估组织应当建立评估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评估现场的监督、评估数据的核查、评估报告的审核等。
三、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3.1 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地选择,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兼顾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和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综合运用直接法、间接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并在评估过程中进行适当的论证和调整。
3.2 评估技术要求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评估数据的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全面、准确。
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和核实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四、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核4.1 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和意见等。
评估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评估的所有信息,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水域、森林、草原、荒地、城镇土地、公共设施、房屋及其他各种资产。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并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分工和职责;(三)拥有充足的资金、设备和场所,能够开展评估业务;(四)无相互利益关系,与评估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五)纳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
三、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评估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
评估标准应当恰当适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四、评估类别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评估可以分为土地、房屋、设备、矿山、林木、股权、债权等评估类别。
评估类别的划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评估委托书等文件要求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评估程序评估程序是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评估申请、谈判、评估批准、评估实施、报告编制、报备和归档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实施,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六、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成果的主要体现。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依据和方法、评估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报告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
七、监督管理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八、附则1、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评估过程中应当公正、透明、规范。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八章、四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按照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划分备案权限。
明确了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市州及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是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
对评估项目委托人确定、机构选择的基本条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省出资企业评估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三是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明确了企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义务、评估报告初稿后沟通、审核程序及公示程序等,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是加强核准项目的跟踪指导。
需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正式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通过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工作,评估机构公正合理估值作价。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
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定期不定期抽查,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办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政【1996】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四)股票在境外上市;(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省份,湖北省的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强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资产价值,为其提供合理的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
评估结果还能够为政府监管、法律纠纷等提供有力依据。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湖北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它为湖北省国有企业提供了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它还为湖北省政府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增强了政府的决策能力和监管能力。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在具体要求方面,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
评估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规程,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评估流程方面,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评估目的、范围、方法、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告和归档。
三、评估的质量控制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注重评估质量的控制。
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并对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同时,办法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参与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办法还规定了评估监督制度,包括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前景与挑战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湖北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为国有企业提供更为准确的资产价值,为其提供合理的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优化重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现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资产评估的范围和情形(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一)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
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要求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一)资产评估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资产清查。
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质量、权属等情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在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资产,是指有价值的经济性质的物事物,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财务资产。
第三条国家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国家财政部和其负责管辖的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条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力求合理性、精确性、及时性。
第五条对有资产进行评估,应使用会计准则规定的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有资产评估原则、标准和准确的资料,给出财务评估报告。
第六条对于有资产的识别和估量,应进行如下措施:
(一)确定有资产的分类和形态;
(三)识别和估量有资产的重新计价和预期收入;
(五)识别、估量和估算有资产的残值。
第七条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估目的;
(四)有资产的估价;
第八条管理有资产评估结果,应及时将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成本历史信息进行定期维护和共享处理,以了解有资产评估结果。
第三章有资产的保全及检查
第九条为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有资产应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
第十条有资产的保全应注重以下内容:
(二)定期检查有资产;
(五)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
(六)在失窃、损坏等意外情况发生时,立即做出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政〔1996〕12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武政[1996]125号1996年11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四)股票在境外上市;(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鄂财评发[2002]1号年3月13日)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报告并由财政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地方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资产与财务管理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备案申请的提出按如下要求进行:(一)占有单位进行改制及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由占有单位提出评估项目备案申请;(二)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提出被收购方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备案申请;(三)占有单位置换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提出置换双方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四)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提出申请备案;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文件(评估报告已附的不再另报,下同);(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六)其他材料。
第七条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报上级单位签署意见,并在15天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财税:理论版》
【年(卷),期】2002(000)007
【摘要】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方法》的通知鄂财评发[200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业办、省直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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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办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国资办(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授权控股公司(集团)、大型企业,市属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市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执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评发[2002]7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2002]鄂财便26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由市国资办统一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授权控股公司(集团)、大型企业和市属评估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要求,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和自查情况说明;各区国资办(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和省财政厅的抽查办法,开展自查工作,将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办。
市国资办将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抽调有经验的评估师组成抽查小组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二、抽查范围和内容:鉴于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备案制今年10月份正式实施,因此本次检查的范围是以2002年1至10月办理的评估项目为主,检查内容为:评估项目的合法性、评估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质量。
三、自查、抽查时间安排:1、10月17日至10月24日,各单位、部门、机构及各区开展自查,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基本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办;各区同时将拟定检查的评估项目名单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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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武政[1996]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政[1996]125号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
(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
(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
(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
(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
(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受理与审查在本市登记注册执行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
(四)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监督和进行年检;
(五)组织资产评估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确认其上岗资格;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对资产评估进行立项审批,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
(八)依法对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