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养羊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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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万案。
涉及江淼牧业重大利益(基础建设、购销羊只、疫情处 置等)的事项,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否则,由违约一 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履行总
经理职责,行使 总经理职权;乙方履行 副总经理兼会计 职责, 行使副总经理兼会计职权。
当遇有在 江淼牧业 经营和策划重大事项(如改变合伙企 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 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 等)时,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双方产生重大分歧
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出资数额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之,甲乙双方各出资贰万元
(¥200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开户行:,开户账号:账户姓名:), 并由 会计 向各方出具双方签字有效的出资证明书。逾期不交
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按期足额缴纳方每天1%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入账。使用方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乙任一方为了解合伙企业Fra Baidu bibliotek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
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牧业财务和投资对方造成损失
的,由违反一方负完全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江淼牧业 从开始运作起到结束,甲乙双方需通力协作, 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和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适时调整并完善决
投资总额资金中除去启动资金部分的其余出资根据牧业 阶段性发展需要,经甲乙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随时足额到 位。
五、股份及盈亏分成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江淼牧业, 一期发展规划投资总额资金
按50%比例均等逐步注入。所占股份,甲方占股55%,乙
方占股45%,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利润盈余分配:甲、乙投资经营期间,江淼牧业产生的总 利润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 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双方投资经营创收盈余。甲、乙双方
合作期间,江淼牧业 财产、财务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占有或处置共有财务。如需转让自已
所持股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 存取及使用资金时,甲、乙双方均 须到场,并留存有效凭据。取用资金或资金转账时, 要在有效 凭据显著位置注明资金使用目的,同时甲乙双方签字留存备 查。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如产生争议, 应当友好协商解 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提交对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财产、会计制度,甲方为会 计,乙方为出纳。财务实行日清月结、账目相符、帐物相符, 做到账目清楚、透明运作、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
建立财务使用通报制度。甲、乙双方本着科学、合理、节
俭的原则,先调研论证项目费用支出必要性,再讨论研究项目
费用支出可行性,最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及时
(¥100000.00元)。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
还。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若有盈利,按双方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若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进行赔付,不足部分,
由双方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合伙牧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





合伙养羊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身份证
号::地址:_
甲乙双方自愿结合,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充分协商就合伙投资发展经济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
本合同,并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宗旨
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伙项目
项目名称:江淼牧业,养殖羊 。
三、项目性质
江淼牧业 为甲乙双方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
四、权属围
江淼牧业 为甲乙双方同等享有。
三、出资方式
江淼牧业 一期发展规划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200000.00元),甲乙双方同等承担,各出资现金人民币
壹拾万元(Y100000.00元)。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根据一期发展规划(基础建
设、储备饲料、购买羊只、卫生防疫等)各阶段实际需求逐步 等额注入,但一期投入资金甲乙双方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
投资经营期间,盈余净利润总额按照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_
55:45分配。
营产生的亏损和经济债务,先由江淼牧业 共有财产进行偿
还。如 江淼牧业 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甲、乙双方按 照持有股份55:45比例承担。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 后,另一方应当在十日返还对方清偿的应由己方承担的债务。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九、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限到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永续经营,不设终止期限,如需终止,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和本协议约定 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无条件退出 江淼 牧业 管理,将 江淼牧业 交由守约方全权管理。
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撤回股份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
时,甲方具有优先决定权和决策权。若因为甲乙任意单方一意
孤行的决定或决策给 江淼牧业 造成损失的,由该方单方承 担,且须用本人私有财产弥补该损失,不得动用牧业财产。
甲乙双方均享有对方工作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
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事损害江淼牧业和对方声誉、形象、利益
的行为和活动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江淼牧业实体进行个人贷款抵押或 个人债务偿还。否则将以自已的私有财产对合伙企业进行赔 偿。
甲乙双方均应守法经营, 依法纳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 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
甲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 才能宣布 江淼牧业 解 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江淼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前, 须依法进行资产、资 金核算,清算后的总财产或出售转让后的总财产扣除投资总额 部分由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55:45进行分配。不足部分, 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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