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270
18
挡车球安装300*300
个
480
备注:
1、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5】76号文件,2015年4月3日开始实行。
2、道路挖掘修复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序号
设施种类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彩色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2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40.5
3
SMA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60
4
普通重交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5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574.5
6
麻石火烧板行道板
平方米
810
7
彩色水泥砼板行道板
平方米
606
8
瓷质广场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1.5
9
透水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7.5.
10
水泥砼人行道
平方米
507
11
烧结砖行道板
平方米
750
12
麻石侧平石
套/米
456
13
麻石锁边石
套/米
289.5
14
顶管(管径200mm以上含)
米
172.5
15
顶管(管径200mm以下)
米
112.5Βιβλιοθήκη 16D60-3U型防撞钢柱
个
300
17
D120*4立式防撞钢柱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算或决算依据。
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
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说明: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位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费,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占道、挖掘政许可收费标准
占道、挖掘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备注:1、经批准跨街道、马路设置条幅的广告,没有占用道路的不能收取占道费
2、占道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一个月的收费标准收取占道费。
3、经批准占用广场等公共设施,属经营性宣传的参照占道费(经营性)收费标准收取,属公益服务性宣传的不能收取。
备注:1、经批准跨街道、马路设置条幅的广告,没有占用道路的不能收取占道费。
3、经批准占用广场等公共设施,属经营性宣传的参照占道费(经营性)收费标准收取,属公益服务性宣传的不能收取。
2、占道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一个月的收费标准收取占道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 市政公路管理 规费 〔 2010 〕 19 号 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 财政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80份 ) 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公路行业管理办公室, 局财务处、管理处、审计处、法规处,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为了进行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道路,并存在挖掘和损坏市政设施的风险。
为了明确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及保障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特制定本。
二、占用挖掘范围及责任1. 占用挖掘范围细分:a)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b)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c)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d) 市政设施损坏2. 占用挖掘责任:a)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b)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c)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d) 市政设施损坏责任主体三、赔偿费标准1.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围挡费用b) 施工时间费用c) 桥梁施工费用d) 路面恢复费用2.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施工时间费用b) 桥梁施工费用c) 路面恢复费用3.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施工时间费用b) 桥梁施工费用c) 路面恢复费用4.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a) 损坏设施修复费用b) 施工时间费用四、附则1.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a) 相关法规法律文件b) 占用挖掘赔偿费计算表格2.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城市道路:指位于城市内的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
b) 中心城区:指城市的主要商业和行政中心区域。
c)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指不属于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
d) 高速公路:指划定了专用车道、设有收费站的道路。
e) 市政设施:指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公共设施,如水、电、气管道、下水道等。
以上是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请按照此执行相关占用挖掘和赔偿工作,以确保合法合规,并保障公共设施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a) 相关法规法律文件b) 占用挖掘赔偿费计算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城市道路:指位于城市内的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
城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1临时占用城道路收费标准依据
12000元
¢600-¢800
处
24000元
¢1000
处
40000元
¢1200-1500
方(圆)形检查井
座
3399.20元
雨水井
座
687.20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米
436元
砼扶手栏杆(柱)
米
204.80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
米
256.80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米
2656元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备注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44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余土堆放
米·天
8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吨以上:0.16元
60吨以下:0.8元
㈢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费用标准
备注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28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272元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168元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344元
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86.40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51.20元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36元
路沿石
米
76.80元
¢500以下下水道
米
921.60元
¢600800下水道
米
1164.80元
¢10001500下水道
米
6508.80元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处
6400元
¢500以下(含¢500)
20051001关于颁布“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建城[2005]267号】
关于颁布“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建城[2005]267号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日期:2012-6-11 17:53:41 点击数:168 【字体:小大】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规定,我厅于1996年制定了《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建城[1996]279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十年来,城市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用及施工技术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办法中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对《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注:1、开挖路面计算面积时,深度1米以内,每侧增加宽度0.2米;1至2米每侧增加宽度0.3米;2米以上每侧增加宽度0.4米。
2、未列项目,按实际造价的1.2倍计算。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
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的通知闽建城[2008]77号各市、县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现予颁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桥梁)的挖掘修复、排水接管、路灯搬迁工程以及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
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结算依据。
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我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根据道路交付使用年限,按照修复费基价并乘以收费系数表的收费系数计算。
水泥路面按整块板计算破路面积;人行道挖掘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按2平方米计算;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规定,修复加宽所产生的拆除及修复按修复基价直接计取费用;开设通道、排水接管、路灯搬迁工程按照修复基价计费。
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按照修复基价的2倍计费。
挖掘修复费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基价表》2、收费系数表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基价表附件2收费系数表道路交付使用年限收费系数水泥砼路面其他路面1年内(含1年) 2 6 新建5年以内(含5年),改扩建3年以内(含3年)1.5 4 新建5年以上,改扩建3年以上 1 2。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 [2021]51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基价基价1.7875基价1.375基价1.25一道路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道路提前挖掘的,收费标准按第二条执行道路路面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1普通水泥砼路面m2444342311249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2钢纤维水泥砼路面m2463356324259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3普通沥青砼路面m2378291264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4改性沥青砼路面m2507390355284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5沥青表处路面m2234180164131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6条板石路面m2854657597478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7泥结碎石路面m2129999072挖掘深度超过 1.5 米,每超深 0.5 米增收 20 ,不足 0.5 米按 0.5 米计算2道路条石边沟m1000770700 5603道路块片石边沟、天沟m6344884433554三合土路肩m211310382三合土人行道按此价 60 计收5素色机制方块人行道m2169130118946彩色方块人行道(一般型)m21971521381107光亮型彩色方块人行道m22091611178盲道砖人行道m22391841671349广场砖人行道m235127024519610花岗石拼相人行道m243733630624511花岗石地砖人行道m262848335112青板石人行道m246735932626113250mm 水泥砼路缘m1461121028114250mm 条石路缘石m11991836615300mm 水泥砼路缘m1631259116400mm 水泥砼路缘m19715213811017梯踏步m141108987918一般道路边沟、天沟m34262419土质取下限,石质取上限。
挖掘收费标准
市城管局补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项目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 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花岗岩站石 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收费标准 (元) 867 627 313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赣建城[2001] 28号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 2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范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或决算依据,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
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如文二00一年九月四日主题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9月4日印发附表一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的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14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144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和及时性,方便市民出行,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北京市城市(市管及区县)道路因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建设、维修需要的道路修复工程,包括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平石、树池等挖掘修复工程。
二、收费对象:挖掘城市(市管及区县)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三、收费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城六区交通委员会和远郊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四、收费性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编码152010002。
五、收费标准(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42元/平方米,城市次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12元/平方米,城市支路掘路修复价格277元/平方米,水凝混凝土路面255元/平方米,石材路面468元/平方米,彩色方砖路面190元/平方米,盲道砖路面225元/平方米,水泥方砖路面182元/平方米,混凝土缘石46元/米,花岗岩缘石188元/米,混凝土树池222元/座,花岗岩树池417元/座,抗车辙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15元/平方米,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48元/平方米,沥青路面铣刨加铺(5cm)137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设、敷设管线等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展其他项目(包括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规定,即城市道路占用费为:(1)省辖市: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他项目0.5元/M2•天;(2)其他市、县城: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所破道路工程造价的2倍收取。
第六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两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临时占道和挖掘道路的管理(一)新、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
(二)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摆摊设点、开设集贸市场或作为停车场地,已被挪作它用的,应限期拆迁。
未搬迁之前,占用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搬迁方案,同时按标准缴纳占用费。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一、收费对象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8]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诸暨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诸暨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诸发改价[2007]144号市建设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规范我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诸暨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城市道路分类明细详见附件3。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
道路挖掘修复项目收费基价表《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使用说明一、一般规定1.根据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勘查放样资料等,按需修复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分项计算道路修复费。
道路修复费应按下式计算:F=∑O ABK式中F—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分部分项合计;n—需修复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分项数;A—道路及其附属修复基价;B—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工程量(含加宽修复部分);K—修复系数。
2.占道挖掘修复结构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强度。
3.为满足修复质量要求,对破挖的道路进行加宽修复,具体要求如下:1)对沥青社路面的基层、面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加宽300mm-500mm。
若加宽后修复边线与路沿石间剩余宽度不足500mm,也须将剩余部分一并拆除修复;2)当顺向挖掘宽度达到原路1/2时,面层宜为全幅修复;3)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超过1/3板宽时,或破拆成两块以上,应按整板修复,局部修复需要时应加固处理;4)砌体类面层修复,一般修复宽度应以砌体宽度的整数倍修复,应将被扰动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4.挖掘埋设各种管线不能满足管顶标高应低于路面结构以下50Cm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紧急抢修的挖掘,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要求,应进行再次修复。
修复收费系数应不得低于2。
6.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收费系数应不得低于2。
二、拆除工程1.第1-20项为拆除常见路面、人行道及市政附属构筑物等项目,拆除包含拆、挖、转、运等,其中场内转运按50m计,废渣弃运按30km 计。
2.工程量应按以下计算规则:1)挖一般土方按沟槽开挖断面乘以长度以体积计处;2)拆除路面、人行道及铳刨路面按拆除部位以面积计算;3)拆除侧平石按拆除部分以延米计算;4)拆除混凝土结构按拆除部位以体积计算;5)拆除检查井、路灯按座、杆数量计算;6)拆除轮廓灯、栏杆按长度计算。
破路修复费及保证金收费依据及标准
1、破路修复费200元以下的,收取保证金200元;
2、破路修复费在200至500元,按破路修复费的一倍计收保证金;
3、破路修复费在500元以上,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破路修复费的50%计收保证金。
破路修复费及保证金收费依据及标准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闽建城[2000]9号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基价(元)
系数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沟槽回填吵灌水夯实
平方实计算
2
水泥砼路面(20CM厚)
平方米
213.33
A
收费标准详见说明
3
水泥砼路面(22CM厚)
平方米
222.43
A
4
沥青砼路面
检查井750*750
座
2385
1
2385
26
检查井110*1750
座
9168
1
9168
27
检查井(井径700)
座
733
1
733
28
检查井(井径1000)
座
1412
1
1412
29
检查井(井径1250)
座
1740
1
1740
30
检查井(井径1500)
座
5015
1
5015
说明:水泥砼路面破路面积按整块计算,系数A的取值即为整块板面积。
平方米
211.77
2
424
5
浆砌25*25*5方格板人行道
平方米
80.77
2
162
6
浆砌25*25*3方格板人行道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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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计费单位(元)
收费标准(元)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
市政设施重置价
按市政设施重置价计收
川价字非[]号
沥青砼路面
快速路及主干道
㎡
其他道路
㎡
水泥砼路面
快速路及主干道
㎡
其他道路
㎡
人行道
水泥砼砖
㎡
艺术砼
㎡
石材砖
㎡
路缘石
水泥砼路缘石
水泥砼嵌边石
石材路缘石
桥梁防撞墙
桥梁栏杆
金属材质栏杆
钢筋砼栏杆
石材栏杆
声屏障
㎡
桥梁涂装层
一类涂装(氟碳漆)
㎡
二类涂装(普通漆)
㎡
桥梁艺术装饰
㎡
桥梁标志标牌
桥梁标牌
个
标牌立柱
根
道桥隔离设施
机非隔离护栏
中央隔离护栏
石材类隔离墩
个
金属隔离柱
个
防撞桶
个
其他市政设施
按市政设施重置价的赔偿
(一)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收费标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年内的挖掘修复费:
、年以内(含年)按照市政设施重置价的倍收取;
、至年(含年)按照市政设施重置价的倍收取;
、至年(含年)按照市政设施重置价的倍收取。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年以上的挖掘修复费按市政设施重置价收取。
()大修城市道路年内的挖掘修复费:
、年以内(含年)按照市政设施重置价的倍收取;
、至年(含年)按照市政设施重置价的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