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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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职业接触限值》

3、适用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本院放射工作人员包括:放疗科、放射科、核医学科等本院所有使用放射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

二、上岗审批管理

本院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方可上岗: 1、年满十八周岁,医学影像、放疗技术、核医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

2、上岗前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条件,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3、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每两年接受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参加放射工作。必要时需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再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其健康管理档案需长期保存。

4、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期间、哺乳期不得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照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5、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

6、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

并享有职业营养津贴。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个人剂量监测,每两月左右进行一次监测,结果存档。凡符合规定范围内所受剂量的人员方可继续工作,否则要进行调休或其它处理并查明原因。

2、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严禁将个人剂量遗弃在放射工作场所。

3、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作好记录并存档。

4、进入强辐射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防护培训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防护知识培训考核,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须熟知放射防护规章制度,能正确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辐射事故中的辐射防护

1、辐射事故中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时,应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2、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50mSv,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250mSv,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所受的剂量要记录存档。

3、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要求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并按要求穿戴好防护衣、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二0一0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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