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城市管理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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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城市管理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3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二五”城市管理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十二五”城市管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十二五”城市管理规划2011年至2015年,是南京从全面小康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跨越的关键时期,也是举办亚青会、青奥会的重要机遇期。
因此编制南京市城市管理“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将对南京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十一五”回顾“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五个中心”的奋斗目标和全市发展大局,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城市环境建设、城市管理有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1、大城管体系基本形成“十一五”期间,按照加快发展、两个率先的要求解放思想,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大胆探索,按照大部制改革要求,2010年出台了《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职责、原市政公用局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和城区防汛职责、原市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综合协调全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绿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的职能,对城市管养进行有机地整合,大部制改革的机制体制在逐步的理顺,大城管体系基本形成。
2、城市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依据大部制改革确定的各部门的职能,细化了部门职责并对部分管理项目进行了归并。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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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政府规章)颁布日期: 2007年04月25日执行日期: 2007年8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管理制度]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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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颁布时间:1998-7-15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能够于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于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且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壹条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且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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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职责,科学引领城乡统筹建设和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责任。
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协助做好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责任。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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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推动南部新城规划整合、资源配置、功能提升,高标准打造南京都市新中心,现将《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南部新城是我市打造新南京、建设南部现代都市新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加速推进南部新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南部新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南部新城范围及规划管理南部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起南河、接秦淮新河、沿机场二通道接宁丹公路,南至绕越高速,东至宁杭高速,总用地面积164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秦淮新河、宏运大道,东至宁杭高速、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核心开发区范围:北起雨花南路、卡子门大街、大明路、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秦淮新河、双龙大道、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在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收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3〕187号)文中委托江宁区在该区域内核发江宁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项。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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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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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宁委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4〕6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二、严格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的出具。
规划条件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出具。
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南京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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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推诿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执法水平。
进一步深化改革,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是建议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综合执法体制。
设置合理的执法权限,科学、审慎地调整职能设置,原则上要求整体划转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归并执法队伍;对暂时只能部分领域划转的,应按照有利于划清职责边界、优化职能配置的原则,全领域划转;不得单项或单条划转。
二是建议下放执法权限,进一步确立市区“两级执法”体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社会管理内容实行市实现矛的法治政“三定”理出来的四是建议建立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执法协作配合。
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职责交叉问题,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避免执法推诿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建立横向全覆盖、纵向到乡镇(街道)、规范统一的综合执法网络,做到上级督导有力,基层政令畅通,系统运转高效。
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内部,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反应迅速、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注:押题图为《永和黄河乾坤湾》,刘兵摄影。
南京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林 华 徐杰锋一、南京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从2001年至今,南京市经过2009年、2015年两次改革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探索,形成了三个阶段特征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框架。
第一阶段:建管统分结合和专业部门管理阶段(2001年至2009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城市建设中综合统筹与专业分工相结合,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城建项目审查、审批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收支计划为主要方式,综合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城市管理专业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城市建设任务;城市管理领域则主要以四个政府工作部门专业管理为主,既负责其专业领域的城市建设,又负责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具体为:——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综合统筹管理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承担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
浅析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浅析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7da8321910ef12d2bf9e73d.png)
浅析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南京市都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差不多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南京市都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进展,依照«南京市都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都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那么。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都市规划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那么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畴内的都市规划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都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治理部门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畴内托付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治理部门应当依照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适时对都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都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都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操纵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治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操纵性详细规划分为总那么和执行细那么。
操纵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那么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那么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那么进行调整的,由规划治理部门审批。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a9caede58f5f61fb736668a.png)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1001)(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e6cba60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33.png)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一、规划背景南京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决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二、规划目标1.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南京市的历史文化底蕴,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魅力和吸引力。
2.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应合理规划城市的用地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规划编制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生态空间,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规划编制应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提升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5. 推动城市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
三、规划编制范围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市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和建筑物,以及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规划编制程序1. 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包括组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编制目标和任务,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2. 调查研究:对南京市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详细调查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 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4. 征求意见:将规划设计方案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市民、专家、相关部门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5. 审议批准: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然后提交审议批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最终批准通过。
6. 实施和监督: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五、规划编制要求1. 综合考虑: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确保规划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南京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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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指导规划管理审批办案,统一规划管理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是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的指南,适用于规划管理审批内部工作行为和对其的指导、督查。
特殊案例或审批事项,本导则的条款未能界定的,由局技术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市政府确定相关管理规则。
1.3 本导则遵循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改革举措的实施适时调整。
1.4 规划管理审批工作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通用规则2.1 通用规则是各审批管理环节中需共同遵循的工作规则。
2.2 规划管理审批人员(指经办人、分局长(处长)、局长,以下若无特别指明,通称审批人)在审批相关的申请事项时,应遵循通用规则,同时也需遵循各审批环节的专项规则。
2.3 审批环节2.3.1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制度,主要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2.3.2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各环节是一个独立的管理事项,在具体的审批工作中,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特殊情况和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相关环节可进行整合或归并。
2.3.3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在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办理内容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与用地红线图同时发出。
土地受让方凭《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到我局发件窗口换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3.4 复杂地区和情况特殊的项目,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
已做了可行性研究方案并经评审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据此直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2.4 审批职责2.4.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审批人依照岗位职责,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细则、规范的规定和各层次规划进行审批,并对审批行为负责(具体责任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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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局关于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7〕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拟定的《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城管局2017年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市党代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南京市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十项行动方案》要求,以世界一流城市和国内先进城市为标杆,进一步打造南京市的城市名片和形象,全面提升省会城市的首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制定《南京市2017年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南京作为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要求,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目标导向抓推进、民生导向抓落实,真正做到“精准施策、精细管理、精心服务、精致景观”,努力打造独具南京特色、南京魅力的城市管理品牌,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添彩助力、为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一、重点任务(一)切实完成“两减六治三提升”目标任务加大治理生活垃圾的力度,推进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22b2e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6e.png)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宁委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27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3日河西·建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适应新区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化城市管理转变,确保河西建邺以崭新的形象迎接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借鉴其它地区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河西建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机构整合、职能优化原则。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目标,归并城市管理职能机构,推行“大城管”体制,城市管理部门总揽城市管理事权,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将城市管理重心由区级下移到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是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
3.资源整合、综合执法原则。
充分发挥区内各级各类城市管理执法力量协同作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
4.管养分离、市场运作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推进“事改企”改革力度,实现日常管理与养护作业分离。
5.社会参与、社区自治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的参与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和城市居民共同履行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形成互动协调的城市治理新局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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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宁政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8日关于建立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的意见(市规划局 2012年12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提供更加科学的指标体系、更加有力的指导准则,特制定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作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为总目标,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建设水平为总体要求,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南京实际,科学制定出一整套土地集约利用、环境品质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建设指标体系,作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南京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重要准则,作为南京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考核标准。
二、基本原则(一)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体现南京赶超跨越的新追求。
(二)坚持以人文本发展理念,提高公共服务品质与文化品位。
(三)突出城市可持续发展导向,强化城市生态与资源保护。
(四)提高城市整体运行效率,强调交通与基础设施的保障。
(五)综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体现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三、适用范围南京现代化城市规划导则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6cbb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6b.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宁政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7年1月)2007年是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是我市争创全国生态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和打造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之年,也是以更新更好的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城市论坛”的决战之年。
按照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提出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城市建设理念,加快推进“跨江发展”,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按照“整体提升江南,加快建设江北”的总体要求,更加突出跨江和江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突出环境建设,更加突出老城保护和文化建设,更加突出城市管理,提升服务功能和文化品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和谐,为把南京早日建成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2007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遵循“规划引导、彰显特色,以人为本、优化环境,集约发展、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规划引导、彰显特色以科学规划为引导,加强规划编制的法制化、民主化建设,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加快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建设步伐,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b554c0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93.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宁政发[2007]318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7年12月)2008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全面小康成果的第一年,是中国奥运之年、是南京承办世界城市论坛之年,是我市争创联合国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首批生态园林城市的决战之年。
按照又好又快发展新要求,根据“十一五”规划、省委常委在南京调研时所提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优化城市结构、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和目标,继续实施“一城三区”、“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的城市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突出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塑造,进一步突出城建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改善百姓生活质量,加大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为把南京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2008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遵循“结构优先、功能优先、品质优先”的原则,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结构优先坚持“一城三区”发展战略,进一步拉开城市发展框架,保护好城市组团式发展空间模式;加快推进“跨江发展”,进一步突出跨江和江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就业、居住等空间规划布局,高起点推进江北地区城市化进程;继续完善主城与新区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进一步构建互不交叉、互为补充、互相支持的空间结构。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https://img.taocdn.com/s3/m/6803e91151e79b89680226f8.png)
名称: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具体内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3月2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根据2003年11 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自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五条市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其他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547d3468783e0912a2162a6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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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城市管理体制范围很广,包括城市的政治管理体制、财税金 融等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体制,是城市政 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综合; 狭义的城市管理体制仅指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地位、职责和内 部权责关系及相关规章制度通过一定方式和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格局的 整体,包含的范围较小。 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城市管理体制。
·南京市规划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一) 办公室(财务处) (二) 综合管理处 (三) 规划编制处 (四) 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五) 用地规划处 (六) 市政规划处 (八) 法规与监督处 (九) 人事教育处 (十) 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十一)机关党委 (十二)监察室
·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改革
·提高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解决思路
• 通过对现行的规划管理模式分析,对多元化利益诉求主体的高度重视体 现了规划管理体制的进步,规划管理工作越来越注意对话协商、交流信 息、共享资源、增进信任、降低摩擦。而管理主体、管理手段、管理权 限、技术标准的多元化是规划管理体制中权限趋于分散的体现,权限的 分散可以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和区县发展需求的联系,快速适应形势变化 的要求,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及时性,预防所谓的规划滞后现象,提高 城市规划管理效率。但因受地域限制,规划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树立规 划“一张图”的观念,往往不能妥善处理长远与近期、局部与整体的关 系,使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下级规划主管部门迫于区县发展压力, 往往不顾自身在城市中的定位,争项目、争中心,引起建设规模的不合 理攀比,造成摊子过大、布局过散、项目趋同,浪费土地资源,难以发 挥集约效应;同时,由于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各区的经济活动和城 市建设难以发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