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37号(农业水利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3号(农业水利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3号(农业水利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农办案〔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3号(农业水利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77号民进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农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部及各有关部门,以“互联网+”打造现代农业升级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农业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系列文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任务责任,形成了“互联网+”现代农业基本政策框架。
一、关于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及业务应用系统近年来,农业部加快对国家农业数据中心进行云化升级改造,初步建成国家农业数据平台,提高了农业生产管理、指挥调度等数据支撑能力,促进农业物联网加快推广应用;加强与中国气象局、新华社、中粮集团等单位合作,推动国家农业数据中心、海外农业数据中心建设;在21个省区市开展生猪等8种重要农产品大数据试点工作;推动资金整合和信息平台布局优化,以农兽药基础数据平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平台建设为抓手,推进信息整合、联通、公开、共享和数据开发等工作;依托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积极引入公用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资源,创新政府服务方式,让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想办的事。
下一步,农业部将深入推进涉农信息资源和系统整合共享,加强农业执法和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持续推进各类涉农服务资源开放共享。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2号(农业水利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2号(农业水利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2号(农业水利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79号王继亮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实施水肥一体化减肥增效技术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宣传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实现水分和养分的综合协调,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绿色高效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和《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对发展节水农业,促进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水肥一体化技术指导意见》和《推进水肥一体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提出了发展水肥一体化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和农业部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节水农业在促进粮食增产及农民增收中的作用,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水肥一体化等节水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推动了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普及应用。
下一步,农业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挖掘各地推动水肥一体化发展的鲜活案例,树立一批典型样板,营造良好氛围。
二、关于在新疆棉区开展技术示范针对新疆水资源状况和种植实际,农业部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示范引导,加快推广应用。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
2016年,农业部安排部门预算资金240万元,支持新疆在昌吉市和乌鲁木齐市建立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开展水肥一体化对比试验、新型地膜对比试验和抗旱抗逆试验。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6号杨忠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绿肥作用,推动用地养地结合”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绿肥在现代农业中的地位绿肥是我国传统的有机肥源,在提供农作物所需养分、改良土壤、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防治土壤侵蚀和污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世纪70年代,我国绿肥种植面积达到1.8亿亩,其后受化肥供应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种植效益偏低等因素影响,绿肥种植面积不断下滑。
近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绿肥发展。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
2008年以来,农业部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结合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在绿肥种植适宜省区安排专项资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种植绿肥。
江苏、湖南、江西等省也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扶持发展绿肥生产。
二是集成技术模式。
各级农业部门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田、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集成组装绿肥生产全程机械化、玉米前期套作绿肥、稻田绿肥与稻秆联合还田等技术,基本形成了主要农区绿肥种植利用技术模式。
三是推动耕地质量保护立法。
农业部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方性耕地质量保护法规规章,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作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措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绿肥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绿肥种植,提升耕地质量。
一是争取财政支持。
结合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等项目,适度扩大绿肥种植补贴规模,鼓励适宜地区扩大绿肥种植面积。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31号(农业水利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31号(农业水利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农办案〔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31号(农业水利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4号杜梅委员:现就您《关于给牛羊建立身份证广泛推广畜牧产品可追溯电子耳标适用范围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牧区推广电子耳标系统2012年,我部在湖南、天津、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市)部分奶牛场开展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电子耳标质量基本要求》,为在我国推行以电子耳标为载体的追溯体系建设摸索经验。
下一步,将加大追溯体系调研力度,研究在我国使用电子耳标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将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争取在国内部分地区或种用、乳用动物上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耳标。
二、关于对牧民进行电子商务培训我部不断加大对农村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
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牧民创业兴业,培养新型职业牧民。
该工程培训内容涵盖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
2016年,在177期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中专门安排农业信息化的通用课程,培训内容主要是农业信息化基础知识以及信息进村入户、农业物联网、农业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示范应用、典型案例等。
2017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周活动,编写了相关教材,利用微信平台“小程序”研发了全国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平台。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加大对牧区新型职业牧民的培训力度,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关于推广适合牧区发展要求的合作社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社,在多个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33号(农业水利类19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33号(农业水利类19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8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33号(农业水利类19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81号)你们提出的“关于发挥新疆产业优势,提高农副产品初级加工水平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和引领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分两批建成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0余个,带动建设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500多个,建成生态农业示范点2000多处,探索形成了一批生态循环农业典型模式。
同时,在全国建设了13个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打造了一批典型示范样板,总结提出了现代生态农业建设模式和标准。
2015年,启动实施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现已建成40个示范园区。
新疆可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参与生态农业示范创建,并以示范创建为抓手,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加强规划引导;印发了《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7〕3号)等系列文件强化政策指导;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机制,启动了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落实。
推动新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5/3189-2014),建立了农业、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农办案〔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3号民革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推进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2017年,我部推动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并配合有关部门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此外,全国21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是加强政策制定。
2015年,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控两减三基本”(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工作目标。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尽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政策,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5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9【实施日期】2017.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农办案﹝2017﹞155号)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涵及相互关系,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流转形式和平等保护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权属性质上看,土地流入方依据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其权能内容丰富且存在多种可能,如租期、价格、给付租金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地上设施的使用条件等。
因此,现阶段不宜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为物权,但应当对其关键权能内容如合理经营农地而不被违约收回、经承包权人同意抵押融资等,予以物权化保护,以稳定流入方经营预期,促进其放心投入发展现代农业。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地位和权能。
二、关于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改革任务。
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批复在黑龙江桦南县、江苏武进区、浙江桐庐县、山东青州市、重庆涪陵区、四川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目前,各地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载体形式、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和引导入股政。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4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46号)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大数据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中应用的提案收悉。
经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是智慧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坚持数据整合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大方向,持续推进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应用,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产品流通管理水平,服务农产品流通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
一、关于整合网络,形成公共大数据平台围绕加强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工作,近年来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农业部创新12316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农产品购销信息、市场动态、价格行情、特色产品专区,免费为农户和合作社等主体发布相关信息,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体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2016年短彩信服务对象达40多万人,年均受理咨询电话2000万人次。
商务部于2006年开通了“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农村商网),开展信息发布、购销对接和咨询互动,截至2016年底,发布资讯信息5.7万条,购销信息近220万条。
二是积极开展农商互联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流通数据整合联通、公开共享、数据开发等工作,2016年9月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深度融合,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全面对接,打造以电子商务企业为主体,上联生产、下联消费的新型农产品供应链,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15号(农业水利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15号(农业水利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农办案〔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15号(农业水利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04号伍跃时、张洪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累计投入资金50.9亿元,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仅2017年就达到15亿元。
在中央财政示范带动下,各地也纷纷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如,江苏、山西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安徽、福建、陕西省去年分别投入7000万元、6000万元和30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突破10亿元,人均补助标准显著提高,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补助3000元左右,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补助标准更高。
但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实际需要相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迫切需要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同时也需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
针对委员提出的调整投入结构和研究投入比重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我部高度重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作用,通过机制创新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培育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校企联盟建设。
联合教育部成立中国现代农业校企联盟,下设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都市农业、现代农业装备和现代渔业等5个农业职教集团,探索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大学、科研单位参与,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合作、基地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农办案〔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86号王二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强化“三品一标”认证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打造“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品牌。
严格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织编制并加快落实《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年)》《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7-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积极推进落实农业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三品一标”的标准体系、产业体系、监管体系、工作体系已全面构建,品牌在国内外已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走出了一条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发展路子,为保护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16年底,“三品一标”产品总数已达10.8万个。
其中,无公害农产品78282个,绿色食品24027个,有机农产品384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2004个,基本覆盖我国主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类别,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万多个。
“三品一标”种植业生产面积超过4.5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产品总量接近4亿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3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农办案〔2017〕36号)一、关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3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根据法律修订草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纳入了合作社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内部信用合作等规定,增加一章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为强化合作社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公开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法律修改工作。
二、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33号(农业水利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33号(农业水利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农办案〔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33号(农业水利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34号霍学喜、唐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损失补偿政策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近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目标任务,制定印发了《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坚持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016年7月,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开始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优化完善了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助政策。
调整完善后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关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损失补偿法。
《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扑杀等强制性措施。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后的扑杀及补偿工作有关要求。
今年以来,我部立足当前动物防疫工作实际,联合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强制扑杀补助病种、标准、对象等条件,明确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强制扑杀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目前暂无必要就重大动物疫情损失补偿工作单独立法。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工党中央:关于防止农业灌溉用水对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治理修复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我部会同财政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覆盖全国16.23亿亩耕地、130余万个样点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查明污灌区、工矿企业周边和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分XXX面积,及时掌握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
针对污水灌溉、采矿冶炼等造成的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在天津东丽、湖南湘潭、湖北石首、辽宁锦州等地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探索禁产区补偿机制和方法,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二是推进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的要求,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编制并联合印发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启动实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推动在全国布设4万个例行监测国控点位和15.2万个普查对照监测国控点位,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构建耕地土壤污染国控监测网,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
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地方农业部门在全国初步建立了由273个农田氮磷流失定位监测点和2万多个典型调查田块,210个废旧残膜污染定位监测点,25个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定位监测点和7000多家典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构成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典型调查与长期定位监测,基本掌握了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状况及动态变化。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9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9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1•【文号】农办案〔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9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6〕141号一、关于树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主体”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务农农民创业兴业。
2016年,我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要求各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按照主导产业摸底调研,掌握培育对象的产业规模、从业年限、技能水平、培训需求、政策要求等信息,建立个人档案,纳入培育对象库。
2015年开始,我部会同教育部、团中央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去年共收到网上申请1.7万余人,经审核确定1.3万人列入培育对象,重点支持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等创业兴业。
现代青年农场主的培育强化创业理念和创业技能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团队,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兴业支持,组织进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实体基地进行创业孵化。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引导各地做好新型职业农民摸底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构建一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二、关于搭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平台”多年来,我部注重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一主多元”的体系格局正在加快形成。
一方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作为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履职尽责,积极参与政策文件制定和前期调研摸底,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配合实施认定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努力争取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主渠道、主阵地和主力军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3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8.21【实施日期】2016.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30号)王鹤龄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在生产基地建设、创新流通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提出: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3万家,形成了以124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1.5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多万家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其中44%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27%的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拥有研发科技人员62万名。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3号(农业水利类041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3号(农业水利类041号)提案答复摘要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3号(农业水利类041号)提案答复摘要民进中央:“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民政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及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农业部按照中央要求,联合中央农办研究起草《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12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对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相关扶持政策等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意见》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
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财政部2015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2016年安排资金33亿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全国13个试点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农办案〔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49号(农业水利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46号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大数据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中应用的提案收悉。
经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是智慧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坚持数据整合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大方向,持续推进物联网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应用,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产品流通管理水平,服务农产品流通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
一、关于整合网络,形成公共大数据平台围绕加强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工作,近年来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农业部创新12316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农产品购销信息、市场动态、价格行情、特色产品专区,免费为农户和合作社等主体发布相关信息,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体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2016年短彩信服务对象达40多万人,年均受理咨询电话2000万人次。
商务部于2006年开通了“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农村商网),开展信息发布、购销对接和咨询互动,截至2016年底,发布资讯信息5.7万条,购销信息近220万条。
二是积极开展农商互联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流通数据整合联通、公开共享、数据开发等工作,2016年9月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深度融合,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全面对接,打造以电子商务企业为主体,上联生产、下联消费的新型农产品供应链,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农办案〔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87号何一心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培养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力度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认定对职业农民进行身份认可和职业认定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开展了探索试点。
目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职业准入制度。
2015年,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制定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和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发放管理,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引导农民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同时推动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加精准地落实到职业农民头上。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抓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引导相关扶持政策向认定后的职业农民倾斜。
二、关于营造良好氛围近年来,我部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为更新社会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和“中国新型职业农民”微信公众号及时报道各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动态,利用《农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典型和经验做法;每年组织评选“十佳农民”,遴选出一批扎根农村、事迹突出、带动能力强的新型职业农民,编印《新型职业农民典型风采》;指导各地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新型职业农民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9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96号)郭为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人民银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
一、关于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县域为主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2016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据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摸底调查显示,全国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且大多依托土地流转中心或“三资”管理中心。
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进,覆盖面不断扩大,部分地方设立了覆盖地(市)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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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3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1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37号(农业水利类103号)提案
答复的函
(农办案〔2017〕113号)
徐国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养殖业抗生素滥用情况及对策的提案收悉。
经商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养殖业大国,也是兽用抗菌药生产和使用大国。
生产实践表明,兽用抗菌药是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普遍使用,其使用量与养殖量有较明显相关性。
只要合理规范地使用兽用抗菌药,畜禽产品中就不会出现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但是,当前兽用抗菌药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用药不尽合理、
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够严、安全用药意识不够强等问题突出,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防控体系还比较薄弱,养殖环节兽药残留超标风险和细菌耐药风险形势依然严峻。
对此,农业部等部门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监管,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多措并举,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关于兽用抗菌药物质量监管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严把兽用抗菌药研发、生产和经营质量关。
研发环节,推动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LP)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CP),规范研发活动,确保数据真实。
新兽药审批工作严格遵循“四不批一鼓励”原则,即人用重要抗菌药物转兽用、长期添加用于促生长作用、易蓄积残留超标、易产生交叉耐药的抗菌药物不予批准,鼓励研制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物。
生产经营环节,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上市兽药产品质量。
监督环节,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检打联动和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等监管措施,检验检测工作的预警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兽药质量稳步提高。
2016年,我部共组织开展12次假兽药查处活动,要求各地对54家假冒企业,1259批次不确认产品进行查处;发布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4期,抽检兽药产品14521批,合格率96.5%,其中兽用抗生素5062批,合格率97.6%。
建立假劣兽药查处情况通报制度,通报了2015年全国兽药违法10大典型案例和2016年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分两批注销了32家兽药生产企业的870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突出严管,持续开展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