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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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和减少结算过程中的错漏,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成本管理人员。

3.职责

集团财务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结算复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复核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有关概念

4.1.1.本实施细则中的工程结算是指土建、安装、社区管网、园林建造、

室内外高级装修等建造工程的结算。

4.1.2.本实施细则中的结算复核是指针对已完成初步审核的结算书,进

行工程造价的再确认的过程。

4.1.3.本实施细则中的已复核项目是指项目单价已核准,且项目工程量

经复核人全面核验或抽查后确认的项目。

4.2.工程结算复核原则

4.2.1.廉洁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中,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

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不应将私人情感带入工作中。应廉洁严明、公正、客观地进行复核工作。

4.2.2.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是在工程结算初步结果已产生

的情况下开展的,也是工程结算数据产生的最后一关。要求以极高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来完成。

4.2.3.可复查性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应保存好真实、完善的工程资

料、复核期间的会议资料和审批记录、复核情况登记表格等,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4.2.4.责任共担原则:工程结算经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完毕后,复核人员

将与初审人员(咨询公司)一起负责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4.3.一般规定

4.3.1.复核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档案资料等,并有

权对经办人员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汇报;

4.3.2.复核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员对初步审核结果及审核内容进行解释和

说明并配合复核工作,并有权对经办人员无故拒绝配合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汇报;

4.3.3.复核人有权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自行修改或

对工程量经抽查发现有误的项目要求经办人员重新验算修改;

4.3.4.复核人有权就经办人员或外委单位的审核工作质量向主管领导建

议给予适当奖励或惩罚;

4.3.

5.复核人应对经办人员提供的文字资料进行核验,查实;

4.3.6.复核人应对工程结算中有疑问的地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测量,

并召集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问明情况;

4.3.7.复核人应在复核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资料及填写好的《工程结

算复核情况登记表》归档整理完毕,不得有缺、漏、丢失的情况;

4.3.8.复核人应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复核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3.9.复核人对未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承担失查责任;

4.3.10.复核人对工程结算最终结果承担30%责任;

4.3.11.复核人对在复核工作阶段进行的调整承担全部责任。

4.4.复核的基本方法

4.4.1.开展复核工作前,先检查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开始复核

时,以初审的结算书为基础,先对比初审结果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如:单方造价、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等指标以及主要材料的消耗量和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费用占工程造价比例。将以上数据与同类工程历史经验数据对比,发现哪部分偏高则重点复核哪部分。

4.4.2.复核中采用全部复核与抽查复核相结合,重点复核与一般性复核

相结合的方法。易于计算的工程量如土建中的脚手架、安装中的设备、绿化中的树木等项目应全部复核;不易全部复核工程量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管线等项目宜抽查复核,举一反三。工程造价较大的项目如土建中的垂直运输费、防水单价、安装中的主材与设备费、绿化中的苗木价格等应重点复核,而对造价影响不大的项目如安装中的油漆工程等则一般性复核。

4.5.复核工作量的基本要求

除造价小于3000元的子项单价可选择复核,其余各子项的单价均要求复核确认挑选单价高、总价大的子项的工程量的复核,复核的子项数量占总数量的比例≥30%,且满足本《细则》中条的要求

备注:对子项工程量的全面核验或抽查后确认,均视为工程量

已复核。

4.6.复核工作时间要求:

复核工作内容是以对比、抽查为主,要求高效而准确。复核工作的持续时间应控制在初审时间跨度的1/5内,例如:初审历时15个工作日,则复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发现初审结果有重大错漏,则持续时间可视情况顺延。

4.7.复核工作的过程控制

4.7.1.对工程资料的复核

①、针对工程资料完整性的复核。工程资料包括:

经初步审核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底稿);

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审批表),补充协议;

材料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供材料、限价材料通

知书);

招标、投标文件等确定合同价格的文件(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

书、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书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双方确认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应的预算书;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

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

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

在上述工程资料中又要进一步核查完整性。例如:对工程签证单应检查其三方签章是否齐备;竣工图上是否在存在变更的地方盖有变更图章等。

②、针对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复核。例如:除合同有约定外,倒土

费的结算应有承建单位提供的收款凭据,并根据凭据,到倒土地

点核实收费情况;在抽水台班的签证单上,应注意是否对水泵型

号予以确认,并向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其真实性;

4.7.2.对工程取费的复核

对工程取费的复核是指:复核结算是否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的条款规定,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包括:工程类别、取费的时段、造价下浮、甲供材料的扣减、水电费的扣减、材料价差的确定、扣款项目、总包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预算包干费等。以上费用往往是有活口的地方,重点复核其依据是否充分。

4.7.3.对工程子目真实性的复核

对工程子目真实性的复核是指:核实结算中的工程子目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实际做法一致,防止“无中生有”、“货不对板”以及“工程内容重复”的情况。复核工程子目真实性要求复核人员了解工程情况、对有疑问的变更签证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4.7.4.对工程量的复核

对工程量的复核,是以抽查、验算为主,应以初审时的计算工作稿为基础,在初审人员配合下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并按下列要求复核工程量。

①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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