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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仲裁协议及其有效要件。

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有效要件:(1)订立协议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2、简述仲裁裁决的类型(最先合席)

(1)先行裁决。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3)缺席裁决。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3、简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概念: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总称。

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区别:

第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

第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而国家仲裁法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而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

4、简述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简述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仲裁的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不需要双方协商。

(二)解决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机构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不能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

(四)公开与否的要求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除特别程序审理等案件之外)。

(六)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人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人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对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民事判决,法院可以决定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指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7、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规定: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断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的受理范围。

9、简述仲裁员责任。

《仲裁法》对仲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10、简述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

概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论述题

1、试论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其作用为:(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试论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或裁或审制度中,裁为仲裁、审为诉讼。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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