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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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一、现役军官军衔共设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冠以“专业技术字样”。

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和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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