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融资部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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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资、
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
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
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相关投资
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
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
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投资科由投资科人员及相关的领导
组成,负责履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
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
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
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
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
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
(一)投资科及相关的领导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
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
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
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
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九条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
(一)投资科及相关的领导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按照审核
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再次提交公司
研究;
(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投资科及相关的领导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
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
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
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需聘请审计公司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
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当前阶段对外融资主要是债务融资,债务融
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
借款、长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或者公司领导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
需求提出融资需求;
(二)融资科室及相关的领导根据融资需求来负责实施;
(三)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
事件的发生。
(四)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需要分
管副总批准;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时,需要
总经理批准。
(五)未经总经理同意,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得互
相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