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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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施工、安全施工,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防控

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场地勘察和周边环境评估,评估相关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发生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四章施工后期安全验收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完工报告,并提供相关安全资料和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依法查处违反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未保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安全巡查、整改或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监管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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