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赣人社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2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劳〔20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20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21年发展计划,制定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2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企业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上述工资指导线以2020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21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以及《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结合我省近5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就业人数、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统筹考虑全年经济发展增速预期、经济持续恢复、就业增收压力等因素,测算出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发布如下:一、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
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为鼓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薪酬增长幅度,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预警线(上线)时,可参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预警线(上线)。
三、为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而降低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最低线(下线)时,可参照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最低线(下线)。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劳社部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1、“九五”主要成就“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
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数有较大增加。
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实行。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在企业“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精神,按照“一切经过试点,先立后破”的原则,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现就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研究执行。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进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重点是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达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目的。
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通过试点,进一步总结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经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逐步扩大试点、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二、关于试点条件和范围。
为确保试点质量,抓好典型,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试点面。
按照条块结合的方法,先从地区和部门中选择少数既有行业特色和代表性,又具备以下条件的国营企业进行:一是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考查考核、经济核算等项规章制度健全;三是企业劳动、人事、培训、考核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有较好基础;四是领导班子较强,劳资干部队伍素质较高,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认识一致,自愿进行试点的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2003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有关工作,建立地方筹集再就业资金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一批“4050”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个以上,力争达到95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HR晋升必备:薪酬市场调查的技巧及薪酬水平
地区薪酬调研报告从年度基本薪酬、年度固定薪酬、年 度总现金、年度整体薪酬四个薪酬概念出发,分等级、职 类、岗位三大部分,展现与分析本地区各行业的薪酬水平 与结构占比,以及与周边地区的薪酬比对等。
地区薪酬调研报告不仅体现企业在本地区的竞争性,也
为企业薪酬调整作为一个外部标准和主要参考依据。地区
薪酬调研报告能够使企业精准把控区域定位,形成强有力
真实的市场薪酬信息是难以获得的:其一,薪酬具有保密 的特点;其二,即时特点;其三,法律限制。
企业获取薪酬信息的渠道:
(1)无偿信息的获得:政府提供的企业平均工资和劳动力 市场的职位价格;社会其他部门和团体提供的劳动力市场 职位价格;非正式沟通.
(2)有偿信息的获得:通过咨询公司获得企业薪酬信息
(会员制);公司自己做薪酬调查(自己调查,或委托调
根据《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1997)规 定,工资指导线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 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7年上海市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 12%,增长下线为3%(上海市劳动局,200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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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部门薪酬调查
缺点: 其范围大,难度大,使得调查特别耗时,时间上有滞后性; 其覆盖面广使得不可能对行业内的每一种职位都进行详细的 薪酬调查,从而不能满足企业对个性化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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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业薪酬调查
➢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专门从事薪酬调查的咨询公司,他们向 企业提供专门的薪酬调查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例如国 外专门的咨询机构有德勤、华信惠悦、翰威特等,国内的薪 酬调查机构也在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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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我们制定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由劳动部统一组织。
1997年试点范围由北京、深圳、成都3个城市扩大到包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在内的十个地区。
试点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试点方案。
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办法并行。
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各试点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但要在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工资指导线办法的研究探索工作。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附件: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略)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略)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冀劳[1998]83号)
河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冀劳[1998]83号)2008年9月22日 17:06:27 来源: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指导河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1998]83号,1998年7月27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制度线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的目的。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办法。
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工资收入的合理适度增长。
二、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政府通过发布工资指导线,提出全社会企业工资水平增长意见和控制线,影响企业工资分配,促使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约束机制;建立起以工资指导线为主其他调控手段为辅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线成为工资微观调控措施的调控目标和实施效果的检验标准;为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提供依据,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三、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城镇企业。
四、制定工资指导线的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
(二)坚持“限制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保持平均收入适当增长”的原则。
通过制定实施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同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实行协商原则。
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及企业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0号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下发后,特别是第一批共100户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正在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我们在调查研究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时参考。
附: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岗位(职位)劳动评价要以企业为主,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分行业的岗位(职位)劳动测评标准及办法供各地和企业参考。
暂时没有行业或地区评价标准及办法的,企业也不要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把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结合起来。
企业进行岗位(职位)劳动评价,一定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重点是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经济核算等项制度。
当前,特别要积极探索和着重抓好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位)的评价工作,使之与生产岗位劳动评价相衔接。
二、关于职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抓紧制订技能考核标准和办法,认真搞好培训与考核工作。
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0709执行日期:199807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探索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新型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及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和意义一、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新形式,引导各类企业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政府运用宏观经济状况分析和经济发展预测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来指导企业内部分配,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达到既调动职工积极性,又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强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企业投资人收益的目的。
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指导线是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
通过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设置工资增长预警线,减缓垄断性行业、企业及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以缓解行业、企业间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现象,使平均工资率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接轨,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逐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四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两低于”原则。
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解读
企业⼯资指导线政策解读对于企业⼯资指导线政策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资指导线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资指导线制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资指导线制度试⾏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企业⼯资指导线制度试⾏办法。
2、⼯资指导线包括哪些内容答:⼯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资⽔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
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资⽔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资⽔平增长的最⾼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资⽔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今年,我省发布的企业⼯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上线为17%,下线为6%。
3、企业如何确定⼯资指导线的运⾏区间答: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依法⾃主确定运⾏区间:(1)经济效益较好、⼯资利税率、劳动⽣产率⾼于或与同⾏业平均⽔平相当的企业,⼯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幅度内运⾏。
其中,⼯资⽔平偏⾼、⼯资增长过快的垄断性⾏业和企业,⼯资增长要从严控制。
(2)平均⼯资⽔平较低、经济效益⼀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资增长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幅度内运⾏。
(3)经济效益差、⼈⼯成本⽔平⾼以及⾮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资增长可在下线幅度内运⾏。
4、⼯资指导线的测算办法是什么答:⼯资指导线⽔平的制定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市场价格、⼈⼯成本⽔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主要测算办法有回归分析法和“四分位”法。
5、⼯资指导线的主要作⽤是什么答:⼯资指导线的作⽤主要表现在引导企业合理增加职⼯⼯资、为企业开展⼯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国有企业⼯资总额监管等⽅⾯。
6、对国有企业落实⼯资指导线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国有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资总额内确定⼯资增长幅度和分配⽔平。
各级⼯资监管部门在核定国有企业⼯资总额时,对职⼯⼯资过低的⼀些⾏业企业,可以按照⼯资指导线的上线核定企业⼯资总额和职⼯平均⼯资增长幅度;对在岗职⼯⼯资⽔平相当于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平均⼯资2倍以上3倍以内的企业,⼯资总额和职⼯平均⼯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对达到3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按下线控制其⼯资增长。
关于妥善处理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编辑:农清清李荣亮ZHENGCEZHICHUANG政策之窗2016年11月号总第224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现将内容节选如下:一、工作原则及要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规定,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及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其中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在职参保人员凡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已按原试点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单位和个人,同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个人缴费利息按其缴费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率计算,下同)可一次性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已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1.对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由单位负责造册填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从2014年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川府函[2002]29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现将《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 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制度。
其主要作用是促使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相适应,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逐步完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条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
第四条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职工工资水平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调控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抑制工资增长的横向攀比和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
(三)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四)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制定。
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征
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发挥工资指导线作用,根据四川省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23年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地区生产总值5.67万亿元,增长2.9%。
(二)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0%。
(三)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7.5%。
(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3%、6.2%o(五)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7%。
二、2023年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期目标是:(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
(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
(三)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四)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
三、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9%。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落实工资指导线要求(一)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上线与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水平,包括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苏劳社薪〔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薪〔2001〕5号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主管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劳动人事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新形势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办法》。
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按照《办法》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
二、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协议期满前60日,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双方代表提供《办法》第八条(一)至(四)项有关参考资料。
四、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08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0.15
•【字号】桂劳社发[2008]162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
在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
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也可以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
即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应维持或下调原有的工资水平。
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其工资增长必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严制定,一般不得超过基准线。
五、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二ОО八年十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5•【文号】劳社部发[1999]34号•【施行日期】199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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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27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30
【实施日期】1997.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
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我们制定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由劳动部统一组织。
1997年试点范围由北京、深圳、成都3个城市扩大到包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在内的十个地区。
试点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试点方案。
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办法并行。
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各试点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但要在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工资指导线办法的研究探索工作。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附件: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略)
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略)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