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教学案例的有效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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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三人共同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内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2018年,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甲退出公司。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权纠纷和股权转让。

1. 股东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XX公司的股东,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

针对甲的主张,乙、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合理性,并证明甲的决策存在失误。

若乙、丙能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合理,且甲的决策存在失误,则甲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2. 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要求乙、丙退出公司,实质上是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若同意退出,则应当依法进行股权转让。

若乙、丙不同意退出,则甲可以要求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在股东权纠纷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经济法民事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

张先生在了解到该小区的销售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位于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

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协商,要求开发商退还超出面积的房款或补足面积,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面积缩水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房款或补足面积?3.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因房屋面积缩水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超出面积的房款;2. 开发商承担因房屋面积缩水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支付张先生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且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待房屋交付时支付。

然而,到了2020年5月31日,张某发现房屋尚未交付,经查询得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交付房屋,且未能办理完毕所有权证,已经构成违约。

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款损失:张某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款损失。

(2)利息损失:张某在开发商违约期间,需支付租房费用,因此产生利息损失。

(3)其他损失:张某因房屋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其装修、搬家等费用增加。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1)购房款损失:30万元(2)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1)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在经济法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项目,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提供资金。

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以乙方未按约定出资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3.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协议成立且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方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约定出资,也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不适用该条件。

2.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不适用该条件。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事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案例涉及一起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50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

甲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 合同订立程序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订立程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成立。

2. 合同形式《货物销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合同效力本案中,《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1. 合同订立的重要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重视合同订立,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承担了违约责任。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计算机系统集成业务。

YY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成立于2010年,专注于软件开发和定制服务。

2015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YY公司为XX公司开发一套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在项目后期出现了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5年3月,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YY公司负责为XX公司开发一套ERP系统,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部署等环节。

(2)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分阶段支付。

(3)合同履行期限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YY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

在此期间,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

随后,YY公司进入了系统编码阶段。

2. 合同纠纷的产生在系统编码阶段,XX公司发现YY公司开发出的系统与需求不符,存在多项功能缺陷。

XX公司多次要求YY公司修改,但YY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6年6月,XX公司认为YY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遂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YY 公司则认为,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且对项目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请求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判令YY公司返还已收款项人民币30万元。

YY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70万元。

(2)判令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四、法院判决1. YY公司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交付给A公司,A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

然而,A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并未支付货款,而是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经调查发现,设备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问题并不严重,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于是,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A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二、案例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上述原则,且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1)A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B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但仍然构成违约。

3.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4.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事基本法律案例经济法(3篇)

民事基本法律案例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原告诉称: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后,张三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过户登记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查封等权利负担,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现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被告李四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拒绝支付房款,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被告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告知原告张三房屋存在抵押权、查封等权利负担,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有义务确保房屋无权利负担,现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李四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抵押权、查封等权利负担,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2. 被告李四配合原告张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案例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课程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视角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以及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通过对学生的调查,95%以上的学生认为本课程在将来工作中用处很大。

可见,学生对这门课程是普遍重视的,对课程的重要性也没有疑问,但对于大多数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不易理解和掌握。

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好的。

其目的是通过将现实情景引入教学环节,使学生在学习中接触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案例在具体授课过程中的导入,可以有多种形式。

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三种方法:一、讲授具体知识点前插入也就是运用案例导入新课,用一个典型的案例引入新课能起到抛砖引玉,引人入胜,激发兴趣的作用。

例如,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可以先举这样一个案例:麦当劳里有专门给小朋友游玩的滑梯,在一家麦当劳里面,几个小朋友在滑梯上张望,结果掉下来摔伤了,家长告到法院。

麦当劳对此的抗辩是:其提供的服务没有缺陷;其在滑梯那里有警示牌,敬告小朋友游戏应有家长陪同或在家长的监护之下进行,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学生们就会很想知道麦当劳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告诉学生学完本章的内容将会知道答案,这样的方法导入新课,有吸引力和牵动力,能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讲授过程中插入三、讲授后运用案例进行归纳总结教师在系统完整地讲述教学内容之后,安排一个或几个完整的案例让学生结合所讲的内容加以归纳。

这主要是针对教学内容分散、涉及面广,在全部有关知识学习结束后,进行案例分析归拢,把有关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串联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

在讲完《公司法》后出了这样一道练习题:甲、乙、丙、丁4人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公司股本总额1亿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4人共认购3000万元。

其中,甲认购2000万元,投资最多,4人一致同意公司每年按股派息时,多给付甲每股10%的利息。

经济法律关系教学案例(3篇)

经济法律关系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本案例选取了一个典型的经济法律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例,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特征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且双方均为平等主体,故该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货、换货等。

四、教学启示1.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合同性、民事性等特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这些特点,以便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教学案例精选(3篇)

经济法律教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经济法律教学质量,本文精选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教学案例,供教学参考。

二、案例一: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但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 如果甲公司应支付货款,乙公司能否要求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

(四)教学启示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发现被告丁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如果丁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2. 丁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教学启示本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商标法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学生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第一篇一、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过程中受到老师和学生普遍欢迎,老师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点并长期记忆,学生也喜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掌握复杂的知识点,使教与学在娱乐寓教的过程中进行。

因而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能更加易懂、易理解。

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高专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相对差些,通过一个个案例,一个个情境,就会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知识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会用大部分时间来讲授理论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灌输知识,较少有时间和学生交流,运用案例分析法,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到激烈的讨论,就会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还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分析推理、语言表达、活动社交等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着重提高学生的学习主体性,重点掌握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去解决,从而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二、经济法教学中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一)选择案例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针对性要强案例是经济法在教学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引用案例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更好的去理解这个知识点,所以,案例的选择必须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存在牵强附会、若引若离的情况,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让学生产生更多的疑问。

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需要引入案例时,必须选择和教学内容关联性强,针对性强的案例。

例如,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岗位较多,接触票据机会非常多。

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就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和现实生活为例,如你作为一名会计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票据后应该怎么办?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通过一个案例把以上问题都包含在内。

这些内容和经济法中的《票据法》一章就有直接关系,就可以引用票据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清晰懂得票据的种类、签发程序、补救措施等。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docx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docx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经济法在法学学科门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法律专业本科生在大学阶段的必修课程。

而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教学方法,采取案例教学法可以较好地挖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可以更好地分析及处理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作者将立足于自身的教学实践,对如何在经济法教学更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展开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简述最初提出“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率先把案例教学法付诸实际教学,具体过程是:以再现或仿真的途径将实际生活中的某些情景带人课堂,随后由学生对此展开探究与讨论,由此达到学习的目的。

当前的案例教学法已发展得较为完备,被大众称为代表未来教育发展趋势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教学法。

二、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的优势 1.达到强化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目的经济法当中的诸多法律与实际经济具有密切联系,通常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及调整而引起经济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应变动,由此也导致经济法教学存在较大的变动性,必须将提升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为首要目标,而并非是使学生过度钻研书本理论。

而案例教学法恰好是以互动模式为基本途径,使教师与学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探究讨论,学生与教师可以很好地融人,学生就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可以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将实践与理论相融合,进而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对法律理论有一个更深入的认知与理解,提高运用和分析法律知识的能力。

就这一点而言,案例教学法具备其他教学方法所没有的优势。

2.经济法教学的内容比较烦琐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案件教学提供了丰厚的教学材料经济法相比于其他的法学学科,富含大量繁杂的内容,比如:经济法的总章部分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中有经济法的特性、定义、实质调节对象、经济法律关联等,对于这一部分,专家们各持一言,尚无统一的结论,如果统一向学生展开函授则较为贸然而有失科学性。

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宣传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医院等生活设施,以及绿化覆盖率高、空气质量优良等环境优势。

然而,在业主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并未按照宣传承诺配备幼儿园、超市、医院等设施,绿化覆盖率也远低于宣传标准。

业主们对该公司进行了投诉,要求该公司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虚假宣传行为,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宣传的配套设施和环境优势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害消费者权益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业主损失。

同时,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依据是该公司在售楼广告中宣传的配套设施和环境优势与实际不符。

这表明,在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关注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对比,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误导。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剖析,旨在探讨经济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种产品,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乙方按约定生产了货物。

然而,在甲方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这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合并计算。

本案中,乙方的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构成违约。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3篇)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被告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原告是否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被告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如部分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但被告已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因此,被告施工质量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2. 原告是否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但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原告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支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币5000万元;(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但原告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法规(3篇)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在居委会辖区内的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约定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拆迁等工作,并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与居委会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项目停滞。

开发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委会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房地产开发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否有效?2. 居委会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完备,故该合同有效。

2. 关于居委会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与居委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争议,但争议的焦点在于补偿安置等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并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居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的建设工作。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经济法分析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经济法分析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在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向买方提供一批原材料,总价值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供货质量、付款期限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和侵权关系。

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关系中,买方作为买受人,享有请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和支付货款的债权;卖方作为出卖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和接受付款的债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因此享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 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买方经济损失。

因此,卖方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应在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向买方提供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2. 质量争议买方在收到原材料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买方多次与卖方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因此,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争议。

3. 付款争议合同约定,买方应在收到原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卖方交付原材料后,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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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教学案例的有效运用前言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民法是规范并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并不像刑法那样看起来充满威严,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却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与人们生活有最大关联的法律。

同样的,它们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法学本科主干课程,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也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高校在经济法和民法的教学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诸如和实际生活脱轨、一味侧重司法考试、教材的适用性不强,课时的安排不合理等等。

而法律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纸上谈兵是法学学习的大忌。

只有能将学习过的内容加以运用,能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

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应该引入教学案例,通过案例进行学习。

接下来,本文就将从经济法和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如何在经济法和民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有效的利用教学案例进行教学。

一、经济法与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一)教学与实际生活脱轨与刑法不同,经济法和民法作为民商法的范畴,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可以说,大部分的人可能一生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会和经济法与民法产生关系。

但是,在很多高校的教学之中,都没有把教学和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造成实践教学的不足。

很多学生虽然在学校的成绩不错,但却没有办法把课上的内容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

但必须明确一点,法学本身就是实用性的学科,学习法律本来就是为了服务大众的。

但因为对学生缺少系统的经济法和民法方面的技能型的训练,没能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所以很多学生实践方面都有很大的不足。

首先,教师本身的实务经验就比较少。

随着高校对教师资格的审查越来越严,很多老师是一路念到博士,之后直接进入高校当老师的。

这些老师本身的知识很牢固,如果只是讲课的话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他们本身却十分缺乏实务经验,根本没有将他们所学的只是运用到实践之中,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也不免容易纸上谈兵。

其次,学校没能提供实践教学的场地和课时。

有些学校虽然在自己的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实践课,但是实践课占的比重却太低,很多学生上课的时候也不用心,只是流于表面。

而且实践课需要的场地和经费也比正常上课要大得多,如果没有学校的支持,只靠教师,是能开展一堂生动形象的实践课的。

但目前,理论教学在法学的教育中还是占据主导地位,学校并没能将实践课加以重视。

但是在经济法和民法,尤其是经济法这种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缺乏实践,不能了解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即使学到了知识,也很难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

(二)一味侧重司法考试的教学学生在进行法学学习的时候,所要面临的最重要的一场考试,就是司法考试,尤其当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不仅难度变得更大,辐射的人群也更广,司法考试对学生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大。

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司法考试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

尽管现在很多学生都在关注学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但是不能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就是法学学得好的人。

尤其是在高校之中,更应该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

如果想要通过司法考试的话,市面上有着各种各样的补习机构可以进行选择。

学生在放假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备考。

但是现在很多学校都没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是也以司法考试为重。

甚至有的学校,到了大三下就全面停课,安心让学生准备司法考试。

但是,本来应该三年上完的学科突击到两年半之内完成,只能加大学生的学习难度,同时也会影响老师的教学计划。

尤其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让学生记住大部分的法条,但是并不能让学生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

尤其是民法,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撰当中,这就是一种讯号,我国正在向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进。

而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的,不是法条是什么,而是法条为什么这么改。

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被侵权,可以至被侵权人成年之后行使追溯权”这一条,就是因为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等类似案件的频发,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利益而制定的。

如果只学习法条而不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那么高校培养的就并不是法学的精英,而只是死记硬背的机器。

(三)教材的适用性不强高校想要进行教学,教材是并不可少的。

没有教材,也就没有了教师和学生上课的依据。

尤其是对于可以自主选择教材的高校,选择一本什么样的教材也就成了重中之重的大问题。

以经济法为例,现在经济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

所以市面上的教材也就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版本。

有些是只包括实体法的;有些同时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些是以基础理论为主的;有些同时包含社会保障法等。

不同的教材对应的教学方法也就不同。

有的基础一些,属于入门级的。

有些理论性比较强的。

还有的包含很多案例,是以案例帮助学生进行学习的。

所以仅仅是一门经济法,就包含着这么多不同的教材,每本教材对应的教学方法又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学校想要选择合适的教材也就比较困难。

而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与之相关的教材更是多如牛毛。

最经典的魏振瀛的民法教材,就已经出到了第七版。

而在不同高校,即使选择的都是魏振瀛的教材,版数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有的学校用的是最新版的教材,有的学校却还在用第六版乃至第五版。

但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老版的教材已经不太适用。

所以学校必须按照时代的发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选择最为合适的教材。

(四)教学安排不合理首先,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性课程之一,而经济法是法学在高年级才会开设的课程。

一般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先修课程。

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可能很难进行这样的安排。

因为民法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很少有学校会马上开展民法的学习。

而且民法的难度也比较大,内容广泛,很多学校可能要进行两个学期的学习。

而因为法学的课程本身数量比较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很多学校会将第二个学期的民法课和经济法的课程安排在一起开设,这样的安排,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准备得还不充分的时候就要进行更加专业的学习,会认为经济法过于晦涩,不想学习。

其次,就是课时的安排问题。

因为学校一个学期的教学时间是有限的,虽然经济法和民法很重要,但基本上也只能安排48课时。

这样的话,老师为了讲完课,就需要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讲解。

但是因为这些课程本身难度比较大,所以老师讲得快了,学生又很难及理解其中的内容。

最后导致学到的知识不扎实,不能进行实际的运用。

而且在时间不足的情况下,老师也很难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之中。

学生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

这样,不能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因为智能手机的发展,单纯老师讲解的方式,也只能让越来越多的学生成为低头族。

只有让学生也参与到课堂之中,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才能让学生在吃透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学会实际运用。

而这就必须改变现在已有的教学安排。

在合理安排民法和经济法先后顺序的基础上,进行课时的调整。

二、引入教学案例进行有效教学的方法(一)采取案例枚举法进行教学将案例引入到教学之中,案例枚举法可以说是最有效也是最为简单的一个方法。

简言之,案例枚举法就是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讲一个知识点,再引入一些与之有关的案例。

比如在进行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学习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案例的方法来帮助学生的学习。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只是让学生对法条进行背诵,可能很难进行理解。

因为这一条是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饲养者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

而按照正常的观念理解,如果一个人刻意去逗狗最后让狗咬了的话,这个人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但是,如果通过案例的话,就很好进行理解。

而且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烈性犬伤人的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其实这就是因为在饲养烈性犬的时候,因为烈性犬本身比较凶猛,只有无免责事由才能使责任相平衡。

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本身更加晦涩难懂,也就需要更多的案例加以辅助理解。

比如经济法中税法有关进出口关税的问题。

不同的物品有着不同的税率,从事不同的行业是否有税收的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可以说,如果只是单纯的死记硬背,对于学生而言工作量是很大的。

也只能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

但如果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那么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就不会那么抽象。

而是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案例帮助理解。

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得到重复的调动。

(二)采取案例讨论法进行教学想要将案例引入到课堂之中,就必须明确,不能是仅仅老师讲案例,学生听案例。

如果采取这样的形式,那么案例教学的作用就变得并不高。

而是必须让学生参与到课堂的案例之中。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就是采取一些比较复杂的、涉及的知识点范围比较广的案例,老师在课堂上只是适当的进行讲解,然后将学生们分成不同的小组进行讨论,之后选举学生代表将讨论的结果进行公开,之后让不同组的学生进行相互之间的讨论和学习。

这种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对于目前,受到智能手机、微博、微信等移动电子设备冲击的课堂来说,采取收手机的形式并不能让学生的心思回归课堂之中,只能让学生越来越对课堂产生抵触心理。

只有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课堂之中,让学生感受到上课的乐趣,才能学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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