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_1256-2010_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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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注1:W (见证点) 即具有可追溯性的检验记录,它既可见检验工作状态,也可见证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有效情 况。
注2:E(检验点)是指必须由持证检验员进行的检验环节。 注3:H(停止点)是指由持证检验员、技术负责人共同到场确认后进行的环节。 注4:C(控制点)是指为保证该工序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在一定的条件下需要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如关系到检
5 检验检测安全
5.1 瓶内介质处理
5.1.1 瓶内残气、残液应全部抽入检验站内残液罐,残液罐内残液必须密闭处理或焚烧处理,严禁向 江河、地沟、地面和下水道任意排放。 5.1.2 残液残气处理环境应注意通风,防止可燃气体聚集。设立禁火、危险标志,消除火种。储存残 液罐的残液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常检查残液罐及其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使用。 5.1.3 待瓶内无压力时,在瓶阀机上拆卸瓶阀,并及时用蒸汽吹扫或用焚烧炉焚烧方式清除瓶内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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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公称工作压力
温度为 60℃ 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4 检验检测机构
4.1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应符合 TSG Z7001-2004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2 检验检测机构应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气瓶数量不应少于 80000 只。对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或经省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应完成其指定的检验工作任务。 4.3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责任及要求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 理规定》相关规定。
www.bzfxw.com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总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通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监总局国质检锅(2003)249号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 1300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 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3.2 定期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持续使用状态下的定期检验周期。 3.3 公称容积 气瓶容积系列中的容积等级。 3.4
评定 依据 GB8334 标准检验,该钢瓶评定结论为:
结论
气密 试验
2.1 MPa 压力下保压 1 分 钟,无渗漏、无变形、无 压降
称重 逐只称重(kg)
涂敷 标志
涂层均匀,标志齐全
检验员 签字/日期 校核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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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DC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
主焊缝及两侧 50 mm 范围
的容积变形
凹陷内划伤深≤0.5 mm
封头直边皱褶≤钢瓶外径的 0.25 %
阀座无裂纹,未陷入瓶体
壁厚 测定
剩 余 壁 厚 ≥ 上部
设计壁厚 90 中部
%(mm)
下部
检验员/日期
阀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其他
线性缺陷,有效螺纹中不允
许有超标缺陷
外
阀座内螺纹修复后经量规检
观 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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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B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A.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见图 A.1。
W
HW
来瓶接收登记、编号
报废瓶处理
合格瓶入库
E
C
外观初检与评定
C
确认
资料归档
W
C
检验报告
C 钢瓶标记
W
E
标记、总检
残液、残气回收
置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334-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5 气瓶术语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6 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为了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 GB 8334-1999 检验项目设定检验见证点、 检验点、停止点和控制点。 6.2 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附录 A 要求进行检验和控制。 6.3 检验员应参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附录 B 和检验要求项目及时认真填写外观检 验、焊缝检验、容积测定、瓶阀座检验、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称重等各检验 项目检验记录、参数及试验结果。填写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检验员本人签字认可。如记 录有误需修改的应按要求签名杠改,不得涂改记录。 6.4 根据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注明检验结果、下次检验期,出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合格通知书》附录 C,判废气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关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通知书及气瓶检验判废通知书应经检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6.5 检验记录、检验合格通知书和判废通知书应整理归档,存档资料保存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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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术语与定义、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安全、检测检验工 作程序及要求、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 12 L、23.5 L、35.5 L、118 L 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 期检测检验。
2.1 Mpa 通气保压 1 分 钟,任意状态下无渗漏
外露螺纹不少于 1-2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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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表 B.1 (续)
凹陷深<6 mm 时,凹陷内磕 伤划伤深度≤0.4 mm,凹陷 深≥6 mm 时不允许伴有磕 伤、划伤 孤立点腐蚀:剩余壁厚≥设 计壁厚的 2/3 线腐蚀:剩余壁厚≥设计壁 厚的 90%
5.2 检验检测安全
5.2.1 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 的生命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完善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准备充分的应 急资源,落实各级岗位职责,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5.2.2 检验现场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安全方面的 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检验要求制定检验安全应急预案、检测检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进行风险预测 和风险评估。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和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常备不懈。 5.2.3 检验检测现场应保持整齐、清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进入检验检测现场的人员都必须 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外来人员和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验工作岗位和检验现 场。 5.2.4 检验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装置和器材,如急救箱、应急救援药品、灭火器材、安全隔 离设施、堵漏胶、堵漏带等堵漏工具等。检测检验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佩戴和使用检验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2.5 检验前应对检验设备电器、检验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检验环境检验危险源辨识评价,并 进行风险控制。检验现场如发现液化石油气或残液泄漏时,检验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制止 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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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重量
拆卸瓶阀
瓶阀修理
蒸汽吹扫或焚烧
W
C
残气浓度测定
除锈外表面清理
W EC
外观复检与评定
(阀座检验、外观检验) (焊缝检验、壁厚检测)
更换瓶阀
确认
确认
WE 瓶阀试验
表面涂敷 W EC 气瓶气密试验
安装瓶阀
倒水、干燥
W EC
容积测定
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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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合格瓶运行线
图A.1
水压试验
确认
判废瓶运行线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ICS 23.020.30 J 7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文稿版次选择
2010 - 09 - 30 发布
2010 - 10 - 3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256—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市顺安气瓶检测站、 和县瑞星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池州市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世刚、王成银、杨鹏、曹文兵、吕志军。
护罩与钢瓶连接完好 底座无破裂、磨损等影响钢
焊缝及热影响区不得有
外
裂纹、气孔、弧坑、夹渣
观
或未熔合等缺陷
瓶体一侧的焊缝不得有
瓶直立的缺陷
复
咬边缺陷
初 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间距
验
焊缝不得低于母材,不得
验
(mm)
无火焰过热或电弧烧伤现象
有不规则的突变 主焊缝及两侧 50 mm 范围 内凹陷深≤6 mm
无瓶体倾斜变形或肉眼可见
验安全的工序、要求检验员具有较熟练的技巧且不易评定其质量的重点工序以及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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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C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B.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见表 B.1。
表 B.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机构许可证编号:TS
检验编号:
产权单位 出厂日期 上次日期
钢瓶重量
制造单位 kg
气瓶编号 下次日期
气瓶型号 YSP-
设计壁厚
mm
项目
标准
检验 结果
检验员/日期 项目
标准
检验来自百度文库结果
钢瓶制造标志完好、清
面腐蚀:剩余壁厚≥设计
晰
壁厚的 90 %
外 观
www.bzfxw.com 做检验标记
www.bzfxw.com 7 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
7.1 对气瓶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与评定等方面规定和技术要求应执行 GB 8334-1999,其中检 验准备和检验后工作除执行本规则 5.1、6.4、6.5 条外,其他方面要求应执行 GB 8334-1999 相关规定。
8 监督检查
8.1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 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国家质监总局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8.2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或存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 3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责令 整改、暂停气瓶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监总局吊销《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如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A 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C.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如下。
单位许可证编号:TS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
编号:
: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关国家标准(GB 8334-1999)的规定, 你单位的下列气瓶经检验合格,特此通知。
www.bzfxw.com 残气和残渣,初检报废的气瓶亦必须逐只进行瓶内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
5.1.4 经残液处理的钢瓶应进行瓶内残气浓度测定,可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检测或用气体试 样可燃气体含量分析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等于 0.4%,大于 0.4%时应再进行处理,直到符合检 验安全条件和要求。
复
瓶体无裂纹
验 同一截面最大直径差≤钢瓶 内径的 1 %
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等 部位剩余壁厚≥设计壁厚的 90 %
凹陷深度≤10 mm 或凹陷深/ 凹陷短径≤1/10
空瓶重量(kg)
容积 测定
注水后总重量(kg) 水温(℃)
水压 试验
瓶阀 试验 瓶阀 装配
测定容积(L) 3.2 MPa 压力下保压 1 分 钟,无渗漏、无变形、无 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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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5.2.6 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并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的气瓶严禁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查。 5.2.7 严禁在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合格的气瓶存放场所、厂房内动火作业。检验区域内不得堆放 易燃、易爆和影响检测检验的其他物品。 5.2.8 检验现场一般不得进行射线无损检测作业,如需要进行时,必须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5.2.9 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区域必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