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选址意见报告编制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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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意见报告编制

合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规划选址技术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晋中市城东燃气调峰热源厂

项目地点:晋中市广安街东延路北侧

委托方(甲方):晋中市瑞阳热电联产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17年10月 10 日

签订地点:山西省晋中市

规划选址技术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在真实、充分的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规划选址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及配合乙方工作:

1.发改委关于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2.项目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

3.项目选址申请表(加盖县、市主管部门公章并附意见);

4.项目可研报告;

5.项目所在地点地形图(1:50000、1:10000);

6.项目工艺平面布置图(附带地形);

7.其他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支持性文件(省、市、县有关单位对本项目意见的函);

8.其它相关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9.项目所在区域规划;

第二条乙方技术业务服务内容

完成规划选址意见书2份。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技术服务费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大写) 150000元整(小写)。

2.付款方式:

全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大写)150000 元整(小写),待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提交评审通过,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

3.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价款同时乙方出具有效发票。

4.甲方支付全款后,乙方交付甲方成果资料。

第四条服务质量要求及工期

1.服务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规划选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2.工期:签订合同,甲方按时提供完必要资料,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可开展工作的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业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服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的,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工作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费用。

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4.甲方应为乙方现场踏勘提供方便条件。

5.甲方有义务按期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技术服务费。

6.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结合实际项目提交质量合格的工作资料和服务,并对其负责。

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若因甲方的资料准备、初设变更、服务费用拖欠等延误乙方工作,乙方有权利将完成工作时间向后顺延。

第六条保密约定

甲方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后,乙方因接受委托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所形成的方案报告及其他成果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形,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已付价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单独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返还收到的价款,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了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并视不可抗力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及文件资料,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将送达回执于2日内送达给对方。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

6.本合同设立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系和合同具体履行中的沟通: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魏靖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

7.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8.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本合同载明的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包括工商登记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合同各方的收件地址或者将来发生仲裁、诉讼时受理法院的送达地址,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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