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民事诉讼中,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也是一个不断被探讨和完善的话题。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因故未能提出的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提出。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牵涉到法律程序的变更、法律权益的变动以及执行效果的变更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适用条件我们需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执行当事人的追加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故未能提出的请求,可以在一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物、数额后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而且,追加变更的请求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
追加变更的请求应当是以合法的原因为基础,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追加的请求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的,且具备法律依据的,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是已经过了法定时效期限的,或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内容应在原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追加变更的内容应当是原来合同或者判决、裁定的延伸或者补充,而不能是新的要求。
在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过程中,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变更申请。
该申请应当包括变更请求的内容、理由等,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法院可以依据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请求作出变更裁定,或者驳回变更申请。
在法院裁定变更申请后,执行当事人需要依据变更裁定进行执行。
被执行人可以对变更裁定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裁定的不合法性或者不合理性。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对于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对于执行当事人来说,追加变更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新的请求,这有利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作者:胡文红(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笔者在此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略抒己见。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某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追加到诉讼中来,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
本文将围绕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追加当事人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追加当事人的条件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追加当事人的首要条件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财产、人身、名誉等方面的权益纠纷;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虽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益纠纷,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2.当事人不明或者无法追加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明或者无法追加,可以依法追加。
当事人不明是指当事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关系无法确定;无法追加是指法院已经尽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追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追加当事人应当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审理;(2)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虚假诉讼。
三、追加当事人的程序1.申请追加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追加其他当事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追加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2)当事人是否明确或者无法追加;(3)追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有积极意义。
3.通知追加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追加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被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追加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4.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被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后,与原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
四、追加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追加当事人后,原当事人与被追加当事人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导致执行不下去,阻碍执行的进行,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让执行继续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规定》”)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办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主体的。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财产代管人有配合义务,但前提是失踪人必须有财产可供执行。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民事责任,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以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自己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继承。
(《规定》第十一条)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第十二条)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探讨
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探讨民事执行是指以司法强制手段强制执行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存在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执行变更当事人程序的适用条件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是指原执行对象发生变更,即执行前的被执行人变为其他人。
此时,原先的执行主体失去了被执行的意义,为保证执行效果,需要调整执行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变更当事人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合法宣告死亡,而没有可以继承或继承权未确定的继承人。
2.原被执行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找不到可以继续执行的人。
3.原被执行人被吊销法人资格、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使其失去法律主体资格。
4.原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实现合并等情况,本来的执行对象已不再独立存在。
5.原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实现合并,新实体仍然享有被执行的权利和义务,执行转为针对新实体的进行。
6.原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法律变化,要求将原来的执行主体变更为其他主体。
7.其他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变更。
二、民事执行变更当事人程序的程序特点在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程序应遵守的程序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比如,如果原来的被执行人已经死亡,可能需要征求继承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如果其他人对此有异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对于变更当事人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上所述,执行法院需要对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3.需要及时调整执行对象及执行措施。
变更当事人程序不影响执行的继续进行,但需要对执行对象及执行措施进行及时调整。
4.需要对变更后的当事人进行通知。
执行法院需要对变更后的当事人进行通知,并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5.需要进行公告。
如果变更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人利益,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让有关当事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案件追加法律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行为。
第三条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加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效率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执行案件。
第二章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第五条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债务,且债权人申请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认为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追加的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连带清偿关系;(二)被追加的人具有清偿能力;(三)被追加的人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除外;(二)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三)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四)被执行人的保证人,但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或者保证人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除外。
第三章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认为不符合追加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条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执行法院审查完毕后,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应当制作追加裁定书,送达被追加人和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被追加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是在执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原告或被告提出需要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如当事人身份的变更、案件事实的变动等,需要对执行当事人进行追加或变更。
这种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比较常见,但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涉及的法律依据、程序和要求、可能涉及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对于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指导执行工作的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展开探讨,以期对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提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遇到需要追加变更的情况。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原执行当事人信息有误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执行当事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并不罕见,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问题提出: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哪些问题?执行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追加变更?追加变更需要满足哪些程序和要求?追加变更可能对执行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必要性是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处理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问题?未来,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发展方向会朝着何种方向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解答。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我们将深入分析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法律依据、程序和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影响,旨在为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提供更全面的认识和指导。
2. 正文2.1 执行当事人追加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院有权对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追加变更。
具体规定如下:在前述变更不宜再准述有关人员或责官也呈追加法律条文制定情形之当事人首要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执行中,被指责人民法院有权对涉及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追加变更。
从法理角度浅析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及追加的问题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上)从法理角度浅析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及追加的问题何小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4摘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受到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约束的民事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民事执行当事人。
能成为执行当事人的通常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然而在实践中会有新的情况需要处理,比如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死亡、法人撤销终止或新的权利义务人出现等,从法理的角度解读变更或者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行为,称之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关键词:既判力;当事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223-01作者简介:何小玄(1993-),女,汉族,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和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四个方面。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所有执法活动的原则,审判活动和执行程序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又有着紧密的联系。
根据既判力的定义,既判力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力,并且既判力对于执行机关和执行当事人都有约束的效果,这种拘束力不仅给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当事人拥有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且对方当事人需要按照生效文书所载明的确切数额和规定的履行方法去履行该义务,在此过程中执行机关和当事人双方都不能随意变更生效文书所载明的内容。
既判力原则上不对与提出的请求无关的第三人有约束力,即既判力的范围不包括没有在前诉中得到法律程序保护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理论的射程没有包括案外人,案外人是没有参与该判决的诉讼过程的第三人,案外人没有行使诉权也就意味着案外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意志。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规定》⾸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债权的继受⼈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
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
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规定:“申请执⾏⼈将⽣效法律⽂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且书⾯认可第三⼈取得该债权,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同《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下称《执⾏规定》)规定⽐较,《变更、追加规定》取消了对承包、租赁分⽀机构的承包⼈、租赁⼈的保护。
总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其他分⽀机构负有债务,承包、挂靠的分⽀机构均可能被追加为被执⾏⼈。
承包、挂靠经营企业法⼈分⽀机构的风险加⼤了。
《执⾏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为企业法⼈的分⽀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为被执⾏⼈。
企业法⼈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该企业法⼈其他分⽀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分⽀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或承租⼈投⼊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变更、追加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被执⾏⼈的法⼈分⽀机构,不能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为被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法⼈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该法⼈其他分⽀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的法⼈,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效法律⽂书确定债务的,⼈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该法⼈分⽀机构的财产。
”三、作为被执⾏⼈的公司分⽴的,分⽴后设⽴的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防⽌被执⾏⼈分离优质资产逃废债务。
被执⾏⼈本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但根据《执⾏规定(试⾏)》第79条规定:“被执⾏⼈分⽴的,分⽴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例对申请执⾏⼈承担责任”,被执⾏⼈可以分离优质资产进⾏公司分⽴,降低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的份额。
关于追加执行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追加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纳入执行范围的法律制度。
追加执行人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追加执行人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追加执行人法律规定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财产隐匿、转移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逐渐完善了追加执行人制度。
(二)意义1.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追加执行人制度有利于扩大执行范围,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维护法律秩序:通过追加执行人,可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制裁力度,维护法律秩序。
3. 促进社会诚信:追加执行人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诚信意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
三、追加执行人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追加执行人的条件1.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2. 追加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3. 追加的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
(二)追加执行人的程序1. 债权人申请追加执行人: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追加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追加执行人的条件。
3. 通知追加执行人:法院依法通知追加的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
4. 执行:法院依法对追加的执行人进行执行。
(三)追加执行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依法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程序启动)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离婚,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分割给原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原配偶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合并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撤销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该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的遗产或者代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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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阅读。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自治和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基于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凭借。
然而,在现实环境下,我们不难发现,执行程序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事人无法参与诉讼进程、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
为此,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制,保障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度。
一、首先,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具有体现公民权利平等保障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和公平是执行程序的核心价值,而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实现离不开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参与诉讼进程并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受到排除或削弱的待遇,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因此,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便可以修正这种不平等现象,保障每个应当参与的当事人的平等法律地位。
例如,由于某些事实的变化或被告不能继续诉讼等原因,诉讼中涉及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甚至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人数和行为特征的不同,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可以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的问题。
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作用不仅是为了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其次,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可以优化司法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其关乎公民权益保障和社会公正稳定的根本。
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时间拖延、交通堵塞、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从而影响诉讼的进行。
针对这些问题,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颁布可以进一步优化执行程序,便于法院对当事人的要求和要求,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例如,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诉讼程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时,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一、随意性大、甚至有悖法律规定的现象。
笔者认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改变,其后果是由变更与追加后的当事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在被变更和追加为被执行主体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当事人申请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因为是否变更与追加当事人,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的一种处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对申请的方式,可以有所区别,一是当事人自己掌握了需变更或追加的证据材料后,提交执行人员审查处理,另一种情况也是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即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案件存在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证据材料。
对后一种情况,实践中,往往是执行人员直接依据所调查的材料予以变更和追加,此举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
笔者认为,对后一种情况,执行人员可将所掌握的需变更或追加的情况告知申请,由申请人自己决定是否申请变更和追加当事人。
2、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执行人员自己调取的证据,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
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程序,现行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规定,变开庭审理为执行听证,即由执行裁决合议庭组织申请人和将要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依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进行,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对可以采信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
对经过听证可以变更或追加的,当庭予以变更或追加,对当庭不能认定的,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列出的需由人民法院查证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由执行人员直接予以查证。
3、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研究》
《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研究》一、引言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法律依据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原执行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法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变更或追加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制度价值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对于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执行程序不会因原执行当事人的问题而中断,同时为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三、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情形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适用于原执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撤销等情况。
此外,当原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也可以考虑进行变更或追加。
2. 操作流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裁定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在审查后作出裁定,并将裁定内容通知相关当事人。
若裁定内容得到确认,则按照新的执行方案进行执行。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例如,对于原执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如何认定其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等。
2. 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由于不同地区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监督机制的缺失当前,对于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存在滥用权力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编者按:2016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线执行法官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智力对此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解析。
由于篇幅较长,为了减轻诸位看官的阅读负担,本号分(上)(下)两期**,本次**的为(上)期。
本文为执行法官的心血之作,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解与适用必大有助益,敬请诸位看官学**参阅收藏,并转发朋友圈,以帮助更多的朋友能更好地把握适用本司法解释。
一、逐条解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25条)二、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针对热点问题的答疑三、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解析《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有关情况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5条)(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
本条明确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正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所指出,这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变更追加当事人法定原则,所有的变更追加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追加的明确规定的情形,遇到变更追加申请,我们都要从这些规定中去找,如果符合这些情形就可以变更追加,否则就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
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r——兼谈对《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J], 陈启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J], 无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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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执行法官逐条详细解析《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编者按:2016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线执行法官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智力对此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解析。
由于篇幅较长,为了减轻诸位看官的阅读负担,本号分(上)(下)两期**,本次**的为(上)期。
本文为执行法官的心血之作,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解与适用必大有助益,敬请诸位看官学**参阅收藏,并转发朋友圈,以帮助更多的朋友能更好地把握适用本司法解释。
一、逐条解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25条)二、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针对热点问题的答疑三、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解析《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有关情况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5条)(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
本条明确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正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所指出,这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变更追加当事人法定原则,所有的变更追加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追加的明确规定的情形,遇到变更追加申请,我们都要从这些规定中去找,如果符合这些情形就可以变更追加,否则就不行。
第二,本条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
变更追加当事人不得以职权主动追加,而应奉行申请主义原则,须有申请才有变更追加。
第三,对于大家较为关注的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且《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这一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可以追加配偶,基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主义原则,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其结论是明确的——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结论也是明确的——不得将生效文书未认定债务性质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做出这样的认定就属于混淆了审判与执行的基本界限,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将带来司法秩序的混乱。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死亡或失踪引起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问题。
申请执行人死亡或失踪,遗嘱执行人、权利继受人或财产代管人有权申请法院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第2—9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该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离婚分割债权引起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问题。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权利,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全部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被执行人;如果部分分割给了配偶,则配偶可以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后,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体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后,承受其权利的新设组织体,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若生效文书确定的其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机关法人被撤销,继受其职能的主体,可申请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没有继受其职能的主体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申请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本条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者,全部受让人可以要求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部分受让人可以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资因应。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官不可仅凭受让协议就直接变更追加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必须有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法院确认转让的事实,或者转让人明确到法院陈述已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等才可以予以追加。
防止受让人虚构转让协议,恶意骗取款项。
正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在本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所指出:第九条情况下变更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要求转让必须是依法转让,就是法院在变更申请人时要做一定的审查,看看是不是有违法情形,是不是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肯定不能变更追加。
第二个限制,要求转让方、原来的债权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债权。
这样一个要件主要是解决假如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时,转让人对这个债权转让根本不认可。
对于债权转让本身都有争议的情况下,执行主要是形式审查,对这样一个实体争议很难做一个实质审查,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基本考虑就是不再变更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被执行人死亡,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遗嘱执行人、权利继受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取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无人继受遗产且无遗嘱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确立了直接执行遗产机制,这就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因判项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的执行困难问题,有利于执行难的攻克,值得点赞。
第三,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有所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五花八门,有必要增加新的法定情形予以有效规制。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第四,本司法解释不仅首次规范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问题(第2-9条),还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本条至第25条)。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被执行人合并引发的被执行人变更——以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体为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被执行人分立,变更、追加分立后的组织体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双方在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者,可以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确立了直接执行机制,而无需变更追加。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