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建价函[2011]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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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惠市建价函〔20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税金内容和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我市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调整为:市区3.477%,县镇3.413%,乡村3.284%。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含)后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