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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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济财采[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09]5号)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

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市属企业和民营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相关领域投入,主动节能减煤。

广泛宣传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培育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节能降耗良好氛围。

(2019年7月17日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3日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资活动。

第三条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机制。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突出问题导向,再造管理流程,围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定绩效共性指标,实施预算精准编制、精准执行、精准清理“三个精准”,以及预算编制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三个挂钩”等控制举措,建立闭环式控制系统,硬化预算约束,精准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构建预算绩效“五方协同精准联控”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能,联网统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市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体系、市委组织部绩效考核体系、市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市审计监督体系等绩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动态协同绩效管理“专网平台”,创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协同联动的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模式,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的“阳光绩效监控”,确保政府预算绩效以及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成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电)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节能奖励设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50万元奖励。

(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20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万元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部署要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济政发[2007]3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第九次党代会和《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市能源资源消耗量大,产业结构偏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十一五”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

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有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责任。

为了推动我国的节能事业,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了分配方案,以支持各节能项目的开展和推进。

二、资金来源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等,其中国家财政拨款占主要比例。

政府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能源消耗状况以及相关政策目标的需要,适时调整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式。

三、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类型节能项目均能得到适度支持。

资金分配将根据各项目的质量、效益以及节能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2. 积极引导原则:节能专项资金将积极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以及节能环保相关项目的实施。

力争通过有效利用资金,形成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激励约束原则:资金分配过程中将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到创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工程和高风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也将对已有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资金分配方式1. 项目申报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节能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节能项目进行申报评审。

评审主要从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 资金分配原则:在申报评审的基础上,根据资金规模和项目类型的需要,按照积极引导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资金的分配比例和标准。

重点关注新兴产业、能源设施更新改造和关键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项目,并适度支持传统能源行业的节能改造和技术升级。

3. 资金使用监督: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各接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认真执行项目,并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效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库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库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绿色建筑发展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项目应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规划、设计、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济交〔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交〔2024〕72号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城市公交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7号)要求,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6日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程序规范、安全高效、严格审核、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科技局、质监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2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发展,明确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初期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城乡建设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科技局、质监局联合制定了《济南市加快推进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为加快我市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推广建筑产业化技术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工作目标,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培育实体经济新的增长点,特制定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总则(一)本文所称的建筑产业化技术,是指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标准化的建筑设计,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达到建筑部品(件)通用化,现场施工装配化、机械化及管理信息化的技术。

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是指柱、梁、楼梯、楼板、外墙、内墙、阳台等建筑结构中,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或钢结构构件免除现浇模板面积占现浇施工方式模板总面积的比例。

采用整体装配式卫生间的按10%计算预制装配率,采用整体装配式厨房的按15%计算预制装配率。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认定。

采用建筑产业化技术建造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建筑部品构件的特点,尽量减少建筑凹凸,降低体形系数,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45%,且采用预制外墙面积不低于外墙总面积的60%。

(二)坚持政府带动的产业发展原则,政府项目带头推广应用建筑产业化技术。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应用建筑产业化技术建设;各投资平台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等政府主导项目,其应用建筑产业化技术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居住舒适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至202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立足于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住户配合的思路,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功能优化提升相结合,在老旧小区整治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

既要坚持节约能源、降低采暖能耗,又要同步提高居住舒适度和改善居住环境。

二是有序实施。

实行先近后远、先城区后县镇、先集中后零星,对积极性高、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同步实施老旧小区整治和淘汰小锅炉的住宅小区,优先安排节能改造。

三是重点推进。

尽量以同一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实现集中连片推进效果,提升供热能效。

(三)改造范围及目标。

1.改造范围。

重点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实施集中供热(区域供热)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墙和屋面)。

经抗震、结构和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济政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发〔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节能奖每年评选1次,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4个奖项。

(一)特别奖。

设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3个名额。

(二)优秀奖。

设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0个左右名额。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四条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委、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级节能奖励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六条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济政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

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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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0]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切实搞好我市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和部门单位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资金投入,与市级节能资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依据“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节能办)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节能办)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和项目安排,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工程项目补助及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降耗改造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绿色照明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节约、替代石油及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等;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按政府规定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具体包括: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

(四)节能服务业。

支持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支持节能中介组织开展节能咨询、节能诊断、节能量的测定、能源审计和节能服务等。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

(六)安排2.5%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包括参加国家组织的节能展洽、推广会议经费、节能工作考察经费、项目评审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以现实节能量为主,兼顾社会节能量和节能服务业。

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一)财政补助。

对主要以自有资金投资的节能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市级重点节能项目,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以奖代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全市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为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到项目率,在上年度的11月份两部门联合发布《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每年分两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本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及处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对于需要县(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

申报指南要在市财政和市经信委网站公布,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对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资金安排应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资金的50%,在上年度的12月中旬确定项目扶持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第二批应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的上半年确定。

第九条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是节能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及处室)申报。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凡需要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考核节能指标的分支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四)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结束后,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联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
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市节能专项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连续扶持不得超过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确认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联合下达文件,公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及以上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凡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经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扶持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款,是否已按承诺足额配套资金;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是否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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