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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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

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

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

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

批。

第条确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运至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旋切、切片或高温热处理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利用安全、有效。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就地就近实施。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需跨县运输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须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条松枯死木原则上须就地就近采取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其伐桩必须采取剥皮、喷药和薄膜覆盖除害措施。

第条采伐山场所有不利用的疫木和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应集中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加工能力合理收购疫木,按疫木和非发生区松木分类堆放,配齐视频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疫木、签收《特别通行证》,做好疫木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

第条随疫木运输的《特别通行证》,经定点加工企业盖章签收后,其上联留存加工企业备查,下联(回执联)由当地森防检疫站指定专人定期回收统计。

第条鼓励在采伐山场的山脚设立疫木临时切片点,实施疫木不下山就地利用。疫木切片前须全部经木材检尺员检尺(或过磅),专人做好疫木管理台帐。

第条严禁木材加工企业(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禁止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作他用。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须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疫木加工利用、边角料烧毁等工作,并按照疫木管理台帐统计加工利用数量,4月10日前报县级森防检疫站。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到材台帐、疫木管理台帐和《特别通行证(下联)》(详见附件3),及时核对相关台帐,掌握疫木进出、流向和数量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通过疫木管理软件传输到材台帐和管理台帐,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安全利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森防检疫总站。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有经验、讲信义的防治专业队,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除治合同。特别对采伐承包者或林权业主,要把疫木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等的特殊要求和关键技术,写入承包合同,签订《疫木采伐运输承诺书》,明确责权利,促其规范采伐。

第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木材的单位(个人)开展检查,加强对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等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产整顿,防止违规

操作造成疫情扩散。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含临时切片点)严重违规的,将取消或报国家林业局取消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福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1.——————县(市、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到材台帐

2.—————定点加工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帐

3.————《松材线虫病疫木特别通行证》核销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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