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
(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
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修理木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四项)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质量管理四、人员素质Ⅲ、修理木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企业考核满分22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185分;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评分标准考核结果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本项满分:120合格分:100(一)船体部分:1、固定船台(或船坞)。
应有固定地点,地势平缓顺畅、无突必备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基本分:15变;地质坚硬,能保证船体在修理过程中不变形;船台长度应不小于证书档次限定的船长。
必备要求,有欠缺者酌情扣分。
基本分:102、移船上下水设施(如滑车、卷扬机、滑道或气囊)完好,安全可靠;上下水方式妥当。
3、应有足够数量的夹具、手动葫芦、千斤顶等施工工具和线缺一项扣5分,最多扣15分。
基本分:15锤、软管水平仪等检测工具。
不符合要求者酌情扣1-2分。
基本分:104、木材加工设备如锯木机械等设备完好,能保证产品质量。
油灰加工设备状况良好,有能妥善放置白灰免其受潮的场所。
外购产品应保证其质量。
不符合要求者酌情扣1-2分。
基本分:105、有半成品仓库和材料堆放场所。
渔船修造厂资质认可
渔船修造厂资质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活动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保护国家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境外设计、制造、维修的渔业船舶除外。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检验代表机构),按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渔业船舶设计第五条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设计单位资格核准,经审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渔业船舶设计。
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承担的设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设计各类渔业船舶;乙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6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12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4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4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3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26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七条甲级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单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单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承担任何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有雄厚配套的技术力量。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且听我慢慢道来嘿呀,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事儿可不能小瞧,要是弄不好啊,那可真是让人头疼呢!咱先来说说这审批流程吧。
就像你要进一个门,好吧,它还不是个普通的门,是个手续繁多的门。
第一步,咱得准备一堆材料,什么船舶的各种证件啊,咱自己的各种证明啊,少一样都不行,就跟拼图似的,得一块不少才能拼成完整的图。
我跟你说,这准备材料的过程啊,那可是得小心翼翼,不能有丝毫马虎。
不然啊,就等着被打回来重新弄吧!接着,就是去提交申请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递出去,心里还忐忑着呢,不知道能不能通过。
然后就得等着审批人员的审核啦,那真叫一个提心吊胆啊,就盼着能顺利过关。
要是运气好,一次通过,那简直跟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但要是运气不好,嘿,那就有的折腾啦!再来说说这注意事项哈。
首先呢,你得把材料准备得齐齐整整的,可别马马虎虎。
咱打个比方,就像咱出门得穿戴整齐,不能穿个拖鞋就往外跑不是?这材料也是一样,不整齐就可能被嫌弃哦。
其次呢,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个信息,一个错别字都可能成为你通关的绊脚石。
还有啊,和审批人员打交道的时候,咱可得客客气气的,毕竟人家是把关的嘛,把他们哄高兴了,说不定咱的事儿也能顺利点。
我记得我第一次弄这个渔业辅助船舶审批的时候啊,那可真是手忙脚乱。
不是材料少这就是少那,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累得够呛。
不过后来啊,我也学聪明了,把该准备的都列个清单,一项一项来,就再也没出过岔子了。
总之啊,这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通过。
大家可别嫌麻烦,毕竟这关系到咱们能不能顺利出海捕鱼呢!好啦,今天就跟大家唠到这儿啦,希望我这点小经验能对大家有点帮助。
祝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通过审批,开开心心地出海捕鱼哟!嘿嘿!。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1995年2月28日以(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修造渔船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和具体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二、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新建企业或转产企业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种工作经历(即在已取得“认可证”的渔船修造厂以同种职务工作满三年,其参与修造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均合格)。
三、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五、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其修造的船舶进行逐项报检。
六、企业能够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等对修造渔船质量的要求。
所有出厂产品均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七、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主管机关(指政府机构)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二、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下述分工,依据认可证考核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修理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共分四档甲级:各尺度,乙级:45米以下,丙级:30米以下,丁级:机、电修理。
注:1、新建修理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企业资格。
2、进行钢质渔业船舶大修及重大改装的企业,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参照建造企业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
3、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四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质量管理四、人员素质Ⅲ、修理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甲级企业考核满分5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75分;乙级企业考核满分46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45分;丙级企业考核满分41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15分;丁级企业考核满分34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55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注:船舶分段承建企业也应取得钢质渔业船舶分段建造工厂认可资格证书。
其考核要求按一类丙级企业要求考核(其中船台、下水设施、舾装码头不作考核)。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下同)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及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其中分甲级:各尺度,乙级:60米以下,丙级:45米以下;二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以下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注:1、新建建造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五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Ⅲ、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60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510分为甲级,450分为乙级,420分为丙级。
二类企业考核满分57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43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农渔检[1994]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
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
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
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
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只是取得了修造渔船的资格。
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第五条“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渔船修造企业已获得的总长为20米以上木质渔船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小型木质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已获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的规定修造渔船。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认可证”。
第八条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修造的渔船,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部门不办理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船用产品工厂认可程序(CCS)
船用产品工厂认可程序(中国船级社)一、首先应按照下列内容“申请中国船级社认可申报资料”三份,该资料内容如下:、申请认可产品地型号规格产品图纸(按照船级社返退清单填写)适用地标准,列出清单同时提交每个规格产品地技术参数(至少应包含需要体现在认可证书中地技术参数);b5E2R.、申请认可产品地产品技术特性(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说明与认可有关地标准,是否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如果没有企业标准说明执行地标准;p1Ean.、工厂概况介绍:含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年产数量)、产品范围、工厂和产品认证情况(指非地其他产品认证机构颁发地何种证书及签发日期并附上证书件);企业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工商局注册证复印件;DXDiT.、人员资质情况:检验和试验人员、关键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上述人员地数量、人员名单、资格证书以及经历.RTCrp.、产品地材料和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主要采购地点、种类、名称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地主要检验项目和含有合格指标地检验记录报告格式等;合格供应商名单需要船级社批准,认可后变更时需要再次批准.5PCzV.、申请认可产品地标明检验点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认可产品地制造工艺文件;、生产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检测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含有哪些检测设备检验哪类规格地产品;具有法定效力地国家计量部门地检定证书以及试验能力,能做哪些项目试验,至少应该能做产品检验计划中所列试验项目.jLBHr.、本次申请认可产品地质量检测报告格式(空白);提交一份工厂认可产品加工工艺记录(其中重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与工厂制定地加工技术指标符合)和一份产品检验记录、报告.xHAQX.、工厂应明确是否采用船级社认可标志.(暂缓提交,认可过程中需要与船级社协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程序,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内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地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企业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LDAYt.船用质量体系文件中必须明确当认可地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需要向船级社汇报地制度.关于船级社地专业质量体系审核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工厂资料提交齐全后,船级社南京分社地主管验船师先到工厂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厂地申请;第二步在工厂地配合下南京主管验船师需要完成《船用产品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将报告上报北京总部;总部决定是否需要船级社机构再次审核,一般情况下需要船级社北京机构会对工厂进行专业质量体系审核;审核合格后才开展产品型式认可工作,如果船级社北京审核不合格,我们会拒绝该厂地认可申请.Zzz6Z.二型式认可试验大纲以及认可后产品检验计划书:型式试验大纲中应包含执行标准、抽样情况、试验项目、判定指标.产品检验计划中可以在认可进行过程中再完成,暂缓提交,因其内容要与船级社协商.三填写认可申请书附:认可申请书空白格式一份;船级社图纸返退清单一份;船级社《船用产品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其内容请工厂准备接受审核并配合填写工厂信息等内容.设计认可证书型式认可模式型式认可模式工厂认可。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海渔船〔2009〕4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各类违法、违规修造行为的发生,确保渔船修理质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渔业船舶的制造、维修活动和在本省登记注册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保障安全、保护环境、服务渔业的原则。
全省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数量及建造能力实行宏观控制,严格控制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无序发展。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与管理,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
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初审与日常管理;县(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对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
一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二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45米至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30米至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2、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二、认可范围用于制造、改造、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附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中A类、B类产品。
三、认可形式和种类(一)产品型式认可型式认可是对产品定型设计及产品安全性、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产品定型设计所确定的单机或整机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机产品进行试验以及对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型式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二)产品工厂认可工厂认可是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一定类别、规格产品所确定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品进行试验以及对成熟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规程以及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工厂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目录清单见附件1)(三)首次认可申请者就某新型号(或新规格)的产品首次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认可的,按照首次认可办理。
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证书持有者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已经取得认可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的,参照初次认可办理。
(四)再次认可申请者取得认可证书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其认可产品没有发生改变产品设计、变更重要工艺规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非偶然性的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2*年2月16日来源:资质管理处作者: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工厂认可的条件(一)企业为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
(二)现有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新建没有公章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预登记,确定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的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四)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五)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工厂认可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文件格式:YCRK-0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文件审查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现场考核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文件格式:YCRK-02)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文件格式:YCRK-04,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三)《农业部第十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2014年12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201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标准:省渔船检验机构接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渔船检验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1. 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 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 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4. 持有船用产品自检合格报告;5.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1.应具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
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流程 -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流程一、认可申请1、认可申请方应提交“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Form:ZJYJ020706-01-01)。
2、认可申请提交村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二份);(2)企业概况(包括生产厂的历史及现状、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一式二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式二份)(4)申请认可的产品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一式二份);(5)产品图纸(一式三份);(6)设计计算书(一式三份);(7)产品技术标准(一式三份);(8)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二份);(9)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历材料(一式二份);(10)主要生产流程和工艺规程(一式三份);(11)船用产品型式试验大纲(一式三份);(12)产品出厂试验大纲或验收技术条件(一式三份);(13)产品性能测试报告(一式三份);(1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式三份);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1)产品监定材料(一式二份)(2)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3)主要工艺文件(一式三份)(4)产品照片(一式二份)二、受理登记受理验船师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确定A、B角),如材料有缺少,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报的资料;如材料完整,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并在图纸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方商定进厂现场考核日期。
三、现场考核a、执行验船师接受认可工作后,将进行以下认可事宜:(1)验船师监督、见证样品或试样的型式试验,确认试验结果是否与申请者确定的技术条件相一致。
(2)验船师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处所对生产和试验设备进行检查。
(3)跟踪典型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审查有关的检验和试验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复验。
(4)产品的主要材料和零部件如果是其他方提供的,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到供方进行现场了解或核查,申请者应为此作好安排。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附件6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5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二类企业:建造船长20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
注:1、新建修造玻璃钢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六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六、安全防护与环保要求Ⅲ、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40分;二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0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应知:有关玻璃钢的组成及性能的一般知识;船用玻璃纤维制品种类、规格及用途;船用树脂及辅料的用途及配方的基本知识;工艺操作基础知识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应会:正确使用手糊工艺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要求配制胶液;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工(机)具并对其维护保养;能对产品允许修补的一般缺陷进行修补。
船体成型技术骨干应知:玻璃钢原材料的分类及其基本性能;根据凝胶试验换算出所需树脂胶液的配方比例;熟悉手糊工艺,操作规程及质量检验标准;影响产品质量的诸多因素及预防措施;本工种工(机)具的结构原理;船体制图的基本知识。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聊聊渔业辅助船舶的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可真是个有点门道的事儿呢!
咱先说说审批流程吧,那可真是像走迷宫一样,一个环节接着一个环节,不过别担心,只要咱跟着步骤走,就能走到终点。
首先呢,你得准备好一箩筐的材料,什么申请表格啦、身份证明啦、船舶的相关资料啦,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好像是给船舶办个“身份证”,得把它的家底儿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然后呢,你得去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时候千万别迷迷糊糊的,找对门儿很重要啊!不然可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等你交了申请,就等着审核吧。
这审核的过程就像是一场考试,你的材料就是你的答卷,可不能马虎哟!要是你的答案不完美,那可能就得重新再来一遍啦。
等审核通过了,哇塞,你就可以拿到那个梦寐以求的许可证啦!这感觉就像是拿到了一张通往大海的门票,爽歪歪!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这可都是我摸爬滚打总结出来的经验啊!首先,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别丢三落四的,不然到时候又得跑回来取,累得够
呛。
就像是出门要带好钥匙一样,不带的话可就回不了家啦!
还有啊,申请的时候态度要好,毕竟人家工作人员也不容易嘛。
就像咱去别人家做客,总不能板着脸吧。
另外,船舶的安全可不能忽视,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体一样,得健健康康的才能好好干活儿呀。
总之呢,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是只要咱用心去做,就能顺顺利利地通过。
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让我们的船舶合法合规地出海,也为了我们的渔业事业能够蓬勃发展嘛!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在大海上乘风破浪吧!哈哈!。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简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是指使用玻璃钢材料的渔业船舶的制造、修理和改装。
为了保证船舶制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国家对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制定了认可证,而现场考核审查则是对该工厂资质的审核和确认。
本文将介绍现场考核审查中所需满足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制造技术玻璃钢渔业船舶制造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的核心技术。
制造工厂需具备熟练的制造技术及良好的制造设备。
具体要求如下:1.玻璃钢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玻璃钢船舶的结构应牢固、耐用,外表完美无缺。
3.玻璃钢船舶的制造应采用专业设备,如胶枪、压力机、生产流水线等。
4.玻璃钢船舶的制造工艺应先进,如层压、型模、脱模、干燥等。
5.玻璃钢船舶的加固、修补及维护应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船舶质量控制技术船舶质量控制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
工厂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2.工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每一个工序的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
3.工厂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及时质量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玻璃钢制品应用技术玻璃钢制品应用技术是工厂制造的玻璃钢制品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技术。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制造符合产品用途的玻璃钢制品。
2.工厂应确保玻璃钢制品的性能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工厂应对玻璃钢制品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产品的寿命和使用效果。
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工人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建立安全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工人应全程佩戴防护设备,确保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工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
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
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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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工厂认可的条件
(一) 企业为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
(二) 现有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新建没有公章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预登记,确定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 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的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四)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五) 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工厂认可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请
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文件格式:YCRK-0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 文件审查
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 现场考核
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文件格式:YCRK-02)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文件格式:YCRK-04,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对现场考核、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消本次工厂认可资格。
(四)批准认可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及以下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下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经审核组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由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以上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上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由所在地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和审查报告一并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历年情况等采取不同方式 (包括到厂考核、委托审查、复查有关书面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审批发证。
对上报材料齐全且不需到现场复查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如需到现场复查企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与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协商确定现场考核方案,考核返京后,对考核合格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五)公布
对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名录。
(六)认可后的监督
在工厂认可证有效期内,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应对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由审核员写出审查报告,并在工厂认可证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年度监督检查应在认可证书签发之日的每周年月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第四条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应按要求填写《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记录表》(文件格式:YCRK-05),并随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五条认可企业申请扩大修造范围时,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可程序相同。
认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应申请换证,换证申请要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提出,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可程序相同。
第六条保密
工厂认可审核员对申请认可企业的技术、经营等内部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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