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摘要:
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
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而制定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渔业船舶数量的增加和航行范围的扩大,渔业船舶的安全问题和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管,我国制定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分为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和内河渔业船舶两部分,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渔业船舶制定具体的检验技术规则。
规则涵盖了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改装、维修、检验等方面,明确了渔业船舶必须符合的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规则,并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监管,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对于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我
国渔业船舶工业的发展,提高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修水平,提升我国渔业船舶的整体质量。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是我国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管、保障渔业船舶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则,加强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脸技术规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211135号文公布口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法令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 1. 2 宗旨1.1.2.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 2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丁• 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 1. 3适用范围1.1. 3.1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 3. 2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 3. 3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 1.4申请与费用1. 1. 4.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 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 4. 2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 1. 5生效与适用1.1. 5.1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 5. 2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 5. 3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产品检验的申请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公正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引言海洋渔船是我国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和可靠性,国家制定了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2.1 法定检验的背景随着渔业的发展和渔船数量的增加,渔船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能够安全运营,国家对渔船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2 法定检验的意义1.保障渔船安全:通过法定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渔船在海上运营时的安全性。
2.提升渔船质量:法定检验要求渔船符合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促使渔船制造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渔船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3.保护渔业资源:法定检验要求渔船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渔船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3.1 渔船设计和建造要求1.渔船设计:法定检验要求渔船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船体结构、船舶动力系统、电气系统等方面。
2.渔船建造:法定检验要求渔船的建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材料选择、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方面。
3.2 渔船设备和装备要求1.航行设备:法定检验要求渔船配备必要的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和船舶操纵设备,以确保渔船在海上能够正常航行和通信。
2.救生设备:法定检验要求渔船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以确保渔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3.消防设备:法定检验要求渔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泵等,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3.3 渔船运营和管理要求1.船舶证书:法定检验要求渔船持有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等,以证明渔船符合法定检验要求。
2.渔船维护和保养:法定检验要求渔船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渔船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3.渔船操作员要求:法定检验要求渔船操作员持有相应的证书和培训合格,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摘要: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2.监督机构和责任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海洋渔船则是渔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海洋渔船的安全、合法、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防止渔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发生事故。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渔船的检验标准分为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
设计阶段,渔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的技术规范;建造阶段,渔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并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造的技术规范。
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渔船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建造完成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渔船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进行的一次检验;特别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渔船进行的检验。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7 年7 月4 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监督机构和责任渔船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
该局负责制定渔船检验的技术规范,监督渔船的检验工作,处理渔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
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渔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渔船的设计、建造、运营都必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2003_5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五篇稳性校核及检查第1章通则1.1 《规则》及本局接受的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现行船舶稳性标准是船舶稳性资料审查的依据。
各种渔业船舶适用的完整及破舱稳性标准见表1.1。
表1.1 稳性标准1.2 国际渔业船舶应按IMO稳性标准进行衡准。
非国际渔业船舶按《规则》规定的稳性标准衡准,也可按IMO稳性标准衡准。
第2章倾斜试验与空船排水量测量2.1 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的实际位置。
船舶应尽可能在接近完工状态(空船状态)下,进行倾斜试验。
如船舶限于条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可允许有不包括油、水在内的少量多余或不足物件。
多余或不足物件的重量一般应不超过空船排水量的0.5%。
2.2 新建船舶完工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进行倾斜试验。
2.3 同一船厂按同一审批图纸建造的同型船,除首制船外,可进行空船排水量测量以替代倾斜试验。
2.4 对于空船排水量占设计排水量75%以上的船舶,无论其是否为后续姐妹船,均应要求做倾斜试验。
2.5 后续姐妹船的空船排水量测量结果应与做倾斜试验的首制船进行比较,若其空船排水量与首制船相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相差超过1%船长时,该船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2.6 若后续姐妹船的空船排水量及重心的纵向位置与首制船相差均不超过0.5%时,则首制船的完工稳性报告及装载手册可直接用于该船。
否则,用于完工稳性及装载手册的空船排水量及重心应根据倾斜试验及空船排水量测量结果进行偏于安全的计算后得出。
2.7 若后续姐妹船与首制船略有差别,且重量及重心相差已知,为便于按本篇2.5条的规定进行比较,应对首制船的重量重心进行调整计算以作为比较的基础。
2.8 如参考类似船舶的现有数据能明显地表示该船的尺度比例及布置,在一切可能的装载情况下均具有大于规定要求的初重稳距时,经验船部门同意,该船可免作倾斜试验。
2.9 倾斜试验应按本局接受的IMO RES.A·749(18)第7章“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的确定”及其附录Ⅰ“倾斜试验实施指南”的要求进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 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 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 、规则等对 渔业船舶的要求: 1)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 69 吨位公约) ; 2)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 66 载重线公约) ; 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 SOLAS 公约 1974) ; 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 72 避碰规则) ; 5)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8 年议定书及 1988 年议定书 (简称 MARPOL 73/78 公约) ; 6)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议定书(简称 93 议定书) 。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于 1932 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 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 (简称 32 号公约) , 以及替代并于 1981 年 12 月 5 日生效的相应公 约(简称 152 公约)的有关内容。
航区划分: 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 II 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
岸不超过 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n mile)的 III 类航区以外的海 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 不超过 10n 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 1.8 等效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部门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 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9 1.9.1 1.9.2 1.10 1.11 1.11.1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 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是国家对于渔业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的规定,旨在保障渔船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2. 为了深入了解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定检验的定义和意义。
3.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旨在确保该对象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障相关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定了一系列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船舱卫生、应急设施、航行安全等。
5. 在具体撰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文章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思路拆解:5.1. 了解规定的依据和背景:具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说明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5.2. 分析法定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具体的检验项目,逐一介绍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5.3. 强调重点和难点:可以根据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或者操作困难的部分进行重点强调,提醒读者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5.4. 个人观点和建议: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以在文章中加入一些建议,指导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遵循和执行该规定。
5.5. 总结回顾:对文章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该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读者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我深切理解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才能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法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关注细节、严格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让渔民能够安心出海捕捞,同时也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7. 在具体撰写文章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以上思路构建文章框架,以序号标注相关内容,并多次提及"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2.检验标准3.检验程序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四、违规处理及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海洋渔船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对海洋渔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这些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捕捞船、养殖船、冷藏船、运输船等。
2.检验标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3.检验程序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渔业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检验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现场检验、试验检验等环节。
渔业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检验标准。
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也对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违规处理及建议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航行、作业,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船舶,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我国政府鼓励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积极遵守法规,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切实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水平。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介绍随着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重视和海洋渔业的发展,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成为了保障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海洋渔船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保障渔民和渔船的安全、提高渔船的作业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背景和意义1. 制定背景海洋渔船是在海洋上生产的重要基地,也是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海洋的特殊性以及海洋渔业的特点,海洋渔船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和技术需求。
为了确保海洋渔业的良性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 意义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海洋渔业的安全、提高海洋渔业的技术水平、推动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海洋渔船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验,可以提前发现和解决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降低渔船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规定海洋渔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海洋渔船的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提高渔业的经济效益。
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有助于加强对海洋渔船的监管,促进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内容和要求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对海洋渔船的结构、设备、动力系统、航行安全设备、生活设施、防污染设施、船员配备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海洋渔船的结构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包括船体结构、舱室结构、甲板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2. 设备海洋渔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通讯设备、航行设备等,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备和安装,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作业需要。
3. 动力系统海洋渔船的动力系统应该稳定可靠,能够满足船舶的航行需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航行安全设备海洋渔船应该配备完善的航行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等,以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国内海洋渔船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
营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海洋渔船需要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船舶结构、设备及相关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明确了检验的对象与范围。
该规则适用
于国内所有海洋渔船,无论是大型渔船还是小型渔船,都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其次,该规则重点关注海洋渔船的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在检验过程中,检
测人员将验证渔船的船体结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例如船体强度、船体完整性、防水性能等方面。
同时,还会检查船上各种重要设备的运行状况,例如船舶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
除此之外,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涉及到海洋渔船的操作与管理要求。
例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包括船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船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对渔船的特种设备进行额外的检验,例如渔具、捕鱼工具等。
最后,通过按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可以有效降低
海洋渔船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渔船和渔民的安全。
同时,这些规则也是国内渔船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国内海洋渔船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船舶安
全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是为了符合法律要求,更是为了保护渔船的安全性和提升渔船经营的可持续性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相互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1.3.7 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8 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3.9 本规程采用下列检验代号:1)C—Confirmation and check 检查、确认2)E—Thorou1gh examination 详细检查3)G—General examination by external inspection as practicable 外部检视,一般性检查4)M—Measurement 测量5)P—Pressure test 压力试验6)T—Operation test 效用试验7)AS—Annual Survey 年度检验8)BtS—Inspection of the Outside of the ship’s Bottom船底外部检查9)IS—Initial Survey 初次检验10)I nS—Intermediate Survey 期间检验11)O S—Occasional Survey 临时检验12)P S—Periodical Survey 定期检验13)R S—Renewal Survey 换证检验14)C G—Cargo Gear 起货设备15)I T—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国际吨位证书16)F T—Fishing Vessel Tonnage Certificate渔船吨位证书17)T C—Tonnage Certificate渔业船舶吨位证书18)F GLA—Certificate of Fishing Gear and Lifting Appliances for Fishing Vessel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19)I OPP—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国际防止油污证书20)N OPP—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防止油污证书21)I SPP—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2)L L—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国际载重线证书23)F LL—Fishing Vessel Load Line Certificate渔船载重线证书24)S FV—International Fishing Vessel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渔船安全证书25)S C—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船舶构造安全证书26)S E—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船舶设备安全证书27)S R—Safety Radio Certificate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28)T SN—Ship Temporary Safety Navigation Certificate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29)E C—International Fishing Vessel Exemption Certificate国际渔船免除证书30)S T—Seaworthy Testimonial适航证明书1.3.10 安放龙骨日期:系指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日期。
相应建造阶段系指:该船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1.3.11 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3.12 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部门检验全部合格。
1.3.13 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3.14 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装和改建。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1.3.15 重大改建日期:系指船舶重大改建的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部门检验全部合格。
1.3.16 检验完成日期:系指按《规则》规定的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部门检验全部合格。
1.3.17 检验周年日:系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截止日的每年该月该日。
1.3.18 下次检验日期:系指翌年的检验周年日或按规定经过修正的检验周年日。
下次检验应在该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对年度、期间、定期检验)或前三个月内(对换证检验)申报进行。
1.3.19 新建船舶:系指处在安放龙骨或相应建造阶段起至船舶建造完工日期间的船舶。
1.3.20 营运船舶:系指非在建船舶。
1.3.21 首制船:系指某一船厂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第一艘船。
1.3.22 姊妹船:系指某一船厂批量建造的某型船舶中的首制船及其同型船。
1.4一般规定1.4.1检验依据及技术问题处理原则1.4.1.1 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均须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则》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范,以及我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
1.4.1.2 主管机关接受的其他规则、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可作为检验时判定船舶及设备状况的依据。
1.4.1.3 船舶建造、改建(改装)应按经验船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
1.4.1.4 施工中,现场验船师发现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存在有不符合《规则》、规范等要求的,有权要求原设计部门修改,并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送审。
船厂应按经审批的修改图纸施工。
1.4.1.5 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或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规范的要求。
如果合理和技术上可行,新安装的结构、机械、设备和装置应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1.4.1.6 除对船舶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如稳性不足)外,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承认的规则、规范受理引进船舶初次检验时,验船师可按主管机关承认的规则、规范等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和装置等进行检验。
当与主管机关现行的规则、规范的要求有偏离时,应在确定船舶用途、航区、冰区加强等级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1.4.2 检验申报1.4.2.1 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代理人(以下统称船舶所有人)按下述规定向验船部门书面申报:a)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一般由设计单位向验船部门申报,也可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申报。
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申报时,应附有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b)新建和重大改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一般应由船舶所有人委托承造船厂向验船部门申报,也可由船舶所有人申报。
c)营运船舶的法定检验,一般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d)营运船舶的各种法定检验通常应与修船计划相结合。
为此,船舶所有人和验船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e)营运船舶的各种法定检验的检验项目中,凡属船厂承修者,一般应由船舶所有人委托船厂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提交检验;凡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修理的项目,应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提交检验。
f)船舶改建或更动设备而影响到船舶稳性、强度、干舷及其他安全性能时,船舶所有人或承修船厂应事前将有关图纸、计算资料及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提交验船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g)为保证船舶的修理质量,修船部门应根据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制订相应的修理工艺。
凡涉及到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方面的重要工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h)船舶发生海损时,船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船籍港验船部门(检验登记机构),并在船舶所在的港口或海损后进入的第一个港口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4.2.2 申报各种法定检验时,申报人应按规定提交有关附带文件:a)新建造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附带文件: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3)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需要时);4)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
b)营运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附带文件: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3)《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4)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5)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6)承修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7)《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8)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9)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若是远洋渔业船舶,还应提交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远洋项目批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