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维护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安全,保障渔船舶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包括渔船、拖网渔船、拖拔渔船、拖轮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的检验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安全,并对其设备、防护装置、船员和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及对船舶进行处理和管理。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应以船舶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要求船东、船员积极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防护装置、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船舶运行记录等方面。
第九条对于船舶结构,应检查船体、舱口、甲板、船舱、船脚等部位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对船舶设备,应检查船舶轮机、通讯设备、导航设备、船载救生设备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对船舶防护装置,应检查防火装置、防滑装置、防护栏杆、救生绳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对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应检查船员证书、证件、培训记录等。
第十三条对船舶运行记录,应检查船舶航行日志、维护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检验程序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接受、检验、整改、复验等环节。
第十五条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检验申请,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并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对渔业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出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如有安全隐患,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完成整改后,需进行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二)实施权限: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一、前言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海洋捕捞,包括渔船、拖网船、围网船等的专用船舶。
由于渔船在海上作业的环境严苛,船舶使用部件的损耗较快,因此对其进行定期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主要目的是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流程,以确保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内各类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包括检验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审核、检验报告编制和审核等内容。
三、检验计划编制1.检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来确定,其中包括船舶建造类型和年限、检验人员等级、检验范围和检验项目等详细内容。
2.检验计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编制,并向渔业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3.检验计划应当准确详实地描述船舶的承载能力、海洋捕捞条件和使用环境等特征,以便于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综合评价。
4.检验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结构完整性、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原则,保障渔船的使用安全和捕捞效率,同时考虑到使用寿命的影响,并建议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检验方案审核1.检验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检验计划制定。
2.检验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审核,并具体描述检验的过程和方法,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和制度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检验方案编制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和规范的原则,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并根据未及时发告诉船舶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
4.检验方案审批应当由渔业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完整性、适用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同时对方案中涉及到危险的活动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加以审查。
5.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方案中中缺陷或疏漏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应建议和修改意见。
五、检验报告编制1.检验报告编制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检验方案中规定的检验内容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编制,报告内容应详实全面,包括船舶的检验情况、检验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建议的整改方案等。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三)《农业部第十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2014年12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201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标准:省渔船检验机构接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渔船检验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1. 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 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 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4. 持有船用产品自检合格报告;5.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1.应具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 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是国家对于渔业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的规定,旨在保障渔船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2. 为了深入了解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定检验的定义和意义。
3.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旨在确保该对象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障相关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定了一系列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船舱卫生、应急设施、航行安全等。
5. 在具体撰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文章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思路拆解:5.1. 了解规定的依据和背景:具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说明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5.2. 分析法定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具体的检验项目,逐一介绍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5.3. 强调重点和难点:可以根据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或者操作困难的部分进行重点强调,提醒读者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5.4. 个人观点和建议: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以在文章中加入一些建议,指导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遵循和执行该规定。
5.5. 总结回顾:对文章进行总结,再次强调该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读者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我深切理解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才能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法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关注细节、严格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让渔民能够安心出海捕捞,同时也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7. 在具体撰写文章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以上思路构建文章框架,以序号标注相关内容,并多次提及"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审批稿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 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聊聊渔业辅助船舶的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可真是个有点门道的事儿呢!
咱先说说审批流程吧,那可真是像走迷宫一样,一个环节接着一个环节,不过别担心,只要咱跟着步骤走,就能走到终点。
首先呢,你得准备好一箩筐的材料,什么申请表格啦、身份证明啦、船舶的相关资料啦,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好像是给船舶办个“身份证”,得把它的家底儿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然后呢,你得去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时候千万别迷迷糊糊的,找对门儿很重要啊!不然可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等你交了申请,就等着审核吧。
这审核的过程就像是一场考试,你的材料就是你的答卷,可不能马虎哟!要是你的答案不完美,那可能就得重新再来一遍啦。
等审核通过了,哇塞,你就可以拿到那个梦寐以求的许可证啦!这感觉就像是拿到了一张通往大海的门票,爽歪歪!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这可都是我摸爬滚打总结出来的经验啊!首先,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别丢三落四的,不然到时候又得跑回来取,累得够
呛。
就像是出门要带好钥匙一样,不带的话可就回不了家啦!
还有啊,申请的时候态度要好,毕竟人家工作人员也不容易嘛。
就像咱去别人家做客,总不能板着脸吧。
另外,船舶的安全可不能忽视,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体一样,得健健康康的才能好好干活儿呀。
总之呢,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是只要咱用心去做,就能顺顺利利地通过。
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让我们的船舶合法合规地出海,也为了我们的渔业事业能够蓬勃发展嘛!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在大海上乘风破浪吧!哈哈!。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且听我慢慢道来嘿呀,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事儿可不能小瞧,要是弄不好啊,那可真是让人头疼呢!咱先来说说这审批流程吧。
就像你要进一个门,好吧,它还不是个普通的门,是个手续繁多的门。
第一步,咱得准备一堆材料,什么船舶的各种证件啊,咱自己的各种证明啊,少一样都不行,就跟拼图似的,得一块不少才能拼成完整的图。
我跟你说,这准备材料的过程啊,那可是得小心翼翼,不能有丝毫马虎。
不然啊,就等着被打回来重新弄吧!接着,就是去提交申请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递出去,心里还忐忑着呢,不知道能不能通过。
然后就得等着审批人员的审核啦,那真叫一个提心吊胆啊,就盼着能顺利过关。
要是运气好,一次通过,那简直跟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但要是运气不好,嘿,那就有的折腾啦!再来说说这注意事项哈。
首先呢,你得把材料准备得齐齐整整的,可别马马虎虎。
咱打个比方,就像咱出门得穿戴整齐,不能穿个拖鞋就往外跑不是?这材料也是一样,不整齐就可能被嫌弃哦。
其次呢,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个信息,一个错别字都可能成为你通关的绊脚石。
还有啊,和审批人员打交道的时候,咱可得客客气气的,毕竟人家是把关的嘛,把他们哄高兴了,说不定咱的事儿也能顺利点。
我记得我第一次弄这个渔业辅助船舶审批的时候啊,那可真是手忙脚乱。
不是材料少这就是少那,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累得够呛。
不过后来啊,我也学聪明了,把该准备的都列个清单,一项一项来,就再也没出过岔子了。
总之啊,这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通过。
大家可别嫌麻烦,毕竟这关系到咱们能不能顺利出海捕鱼呢!好啦,今天就跟大家唠到这儿啦,希望我这点小经验能对大家有点帮助。
祝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通过审批,开开心心地出海捕鱼哟!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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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一份);
3.船名号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原件各一份);
5.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原件各一份)。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一份);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原件一份);
7.《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8.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9.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原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在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办理(上午:08:00—12:00;下午:冬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10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十三、提交表格
有。
十四、审批流程
受理-业务审核-实施现场检验(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起3个工作日内)-制证(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
十五、办理结果
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1、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4、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