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检验流程图模板
渔业船舶检验流程图一、渔业船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二、渔业船舶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十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十三、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十四、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十五、动物检疫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六、从外省调入水产种苗检验、检疫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子项名称渔业船舶初次检验5实施主体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巴马县水产畜牧兽医局8联办机构前置审批: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当地渔港监督部门审批船名号文件。
9办理地点巴马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修改,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1—验和临时检验。
13实施对象巴马县内申请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权限划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应按下列权限检验:(1)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
⼆、办理材料⽆。
⽆。
重要船⽤产品应进⾏型式认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站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相关项⽬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承诺时限)。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核发⽹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三)《农业部第十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2014年12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201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标准:省渔船检验机构接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渔船检验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1. 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 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 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4. 持有船用产品自检合格报告;5.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1.应具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聊聊渔业辅助船舶的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可真是个有点门道的事儿呢!
咱先说说审批流程吧,那可真是像走迷宫一样,一个环节接着一个环节,不过别担心,只要咱跟着步骤走,就能走到终点。
首先呢,你得准备好一箩筐的材料,什么申请表格啦、身份证明啦、船舶的相关资料啦,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好像是给船舶办个“身份证”,得把它的家底儿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然后呢,你得去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时候千万别迷迷糊糊的,找对门儿很重要啊!不然可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等你交了申请,就等着审核吧。
这审核的过程就像是一场考试,你的材料就是你的答卷,可不能马虎哟!要是你的答案不完美,那可能就得重新再来一遍啦。
等审核通过了,哇塞,你就可以拿到那个梦寐以求的许可证啦!这感觉就像是拿到了一张通往大海的门票,爽歪歪!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这可都是我摸爬滚打总结出来的经验啊!首先,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别丢三落四的,不然到时候又得跑回来取,累得够
呛。
就像是出门要带好钥匙一样,不带的话可就回不了家啦!
还有啊,申请的时候态度要好,毕竟人家工作人员也不容易嘛。
就像咱去别人家做客,总不能板着脸吧。
另外,船舶的安全可不能忽视,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体一样,得健健康康的才能好好干活儿呀。
总之呢,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是只要咱用心去做,就能顺顺利利地通过。
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让我们的船舶合法合规地出海,也为了我们的渔业事业能够蓬勃发展嘛!希望我的这些经验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在大海上乘风破浪吧!哈哈!。
肇庆渔政支队行政许可流程图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行政征收流程图
1、事项包括:渔业船舶检验费、船舶港务费
评定流程图
单位内部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行政检查流程图
1、事项包括: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水生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部监督投诉电话:2261505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行政指导流程图
1、事项包括:指导渔业船舶检验
评定流程图
行政强制流程图
事项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拆解、禁止离港、责令停航
肇庆渔政支队行政许可流程图
1、事项包括:市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资料不全
单位内部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2、事项包括: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资料不全
单位内部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行政确认流程图
1、事项包括:渔业船舶登记
法定工作日:渔业船舶登记,20个工作日。
船舶检疫查验业务流程图.
船舶检疫查验业务流程图
船舶卫生监督工作流程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
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 [2008]10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
(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通
知》、按计价格【2000】559号,桂价费字【2000】325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执行。
总长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检验费按计价格【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90%收取。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检验完毕后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属于本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1 -3(临时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属于本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