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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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听报告

2012年3月16日随民法老师到阳逻法院旁听。

阳逻法院级别较低,但此小型法庭陈设基本完备。从门边向里看,右边座位为旁听席,左边主要分三级阶梯陈设。最高一级阶梯从左至右一次陈列着审判员,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的座位,供主要司法人员就坐,司法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由此就可体现法律的权威和至高无上,人们对法律应当持敬畏、尊敬的态度。同时这一陈设也践行了“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许可范围内,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可以听取群众观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在休庭合议中,其意见与法官都是一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审判失误的风险,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这是设立人民陪审员席位的原因之一。中间一级台阶上陈列着书记员的座位。第三级台阶上相对陈列着原告与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座位。整个法庭呈轴对称分布,中轴即为审判长与书记员座位所成直线。原告与被告地位对等,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也正体现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在古代中国,由于社会实践水平的局限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天平完全倾向于地方官一边。这首先体现在法庭的设计和诉讼主体空间位置的安排上。地方官的座位是高高在上的,其头顶上方是大字书写“明镜高悬”的匾额。司法官座位的下面,左右两侧是一字排开的衙役,他们手中拿着作为刑具使用的竹板。当事人和证人是不能坐的,他们要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两边,证人跪在中间听侯父母官的训斥和发落。现代法院陈设与之相比,不得不说是社会意识的一大进步。

下午两点半开庭。经当事人同意,我们得以旁听。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都把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关闭。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有庭前准备程序,由书记员主持。首先检查设备与相关人员是否到位,再宣布法庭纪律等,邀请审判员和合议庭成员入庭,最后向审判长确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此后,庭审正式开始。总体流程大致分为五步:一、开庭,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和庭评议,五、宣判。本案为原告xxx与被告xxx 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大致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在成文的法律中,正式的庭审程序分为七节,共38 条,其中明细,规范了每一步审理活动,体现了法制的严谨和立法者的智慧。早在公元前,夏商周时期就已有了初步的庭审程序,为五听,三刺,读鞫,乞鞫,上诉,体现了当时人们对程序的认识。中国古代的自告与官告,鞫狱,乞鞫或复审相当于现在的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等。中国古代庭审制度经长期的演化,吸收了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填补缺漏,完善和发展,到现在,实属不易。个人认为,庭审制度仍会不断吸收社会意见,吸收实践经验,趋向更加高效、完善的程序体制。

本案主要情节为:男女双方由自由恋爱与1995年5月15号登机结婚,之后育有一子。2004年感情开始生疏。2007年男方在外打工,常年住在工地。女方一人在家工作并抚养未成年儿子。几年来双方断断续续联系,女方多次要求男方回家,男方坚持不回。2012年初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女方要求离婚。阳逻法院于2012年x月立案受理。在本案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理清、解决。首先是原告上诉请求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对于这一问题,即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二、是1989年2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育有子女,目前尚未成年。一旦原被告离婚,就要确定子女归属,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确保孩子

健康成长的原则。这就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较好的经济能力,身体素质和思想品德。二、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再次,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前提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然后就是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在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权益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一方。最后,诉讼费问题。我国很早以前就有高额诉讼费的规定,不管哪方胜诉,原被告双方都要受廷杖。这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案件,抑制了社会矛盾的膨胀,体现了以和为贵的精神。而在现今,针对普通民事案件,部分法庭设立了速调组,希望可以调解解决简单纠纷,避免诉讼审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尴尬对峙。

古今的诗歌中,爱情是永恒的主题之一。而爱情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婚姻。步入婚姻的爱情通常是被认为历经考验,可以长久的爱情。彼此定下相互厮守的承诺,结婚登记证只是其物质表现之一。承诺在实际生活中便意味着某种期待与愿景。正因如此,婚姻不能独自处在法律范畴之外。而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源远流长,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典型社会规范,自然要体现男尊女卑的思想。在离婚问题上,女方没有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力。妻子如果擅自离开丈夫,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两年徒刑或挨上一百大板。相反,男子却有休妻的主动权。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之条”,男方就可以休妻。而在“七出之条”中,“恶疾”,“无子”两条最为不合理。虽“婚姻合两姓之好”,不一定“合两性之好”,但既已缔结婚姻,双方就应当共同承担生活中的苦难。男方岂能因为疾病,没有子嗣就抛弃女方呢?现看来,那些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夫妻生活在古代女子眼中该是有多么让人向往啊。我们为古代女子的悲惨命运和不幸婚姻而哀叹,也为现代女性的解放而感到高兴。现代人提倡婚姻自由,婚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但婚姻也不只是感情的结合。婚姻仍然可以像诗词中所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用心期待一份天长地久。我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应当是诚恳的,认真的。婚前考虑清楚,婚后彼此忠诚,懂得欣赏,互相扶持走过以后的日子。这才是我们应当努力追求并维持的生活。法律同时也允许夫妻自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这并不是让浪漫的婚姻沾上铜臭味儿,而相反,浪漫本来就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婚姻就是要正视某些现实的问题。对于彼此认为情投意合的家庭,绝不可能因为财产而产生芥蒂甚至反目。这样的法律条文对他们来说只是备而不用,无伤大雅。

在本次旁听中,除案件本身外,还有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和处理是公平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好比生产流水线上,前者指产品的质量合格,后者指生产产品的过程合格。对于两方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统一于司法公正,不可偏废其一。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协调运用,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必须有一定之规。各国做法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深受这种思想影响。我么从古装剧中了解的古代审判制度,嫌犯作恶多端,且周围的人和判官充分相信嫌犯就是作案人,为了将其绳之以法,常常歪曲一定事实,甚至捏造证明材料诬告陷害。虽然嫌犯受到了制裁,但这是真正的“绳之以不法”啊。电视剧并不与当时的社会生活完全契合,但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反映了当时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还有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牺牲实体公正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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