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极端天气预警机制
为有效预防极端天气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公司全面预防和处置灾害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特制定公司极端天气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一、成立灾害预警处置小组
组长:当日调度值班长
成员:调度值班成员、综合调度室、通风区及机电科的当日值班人员。
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调度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及事故处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预警定义
是指发生灾害或灾难以及其它需要提防的危险之前,根据以往观察和总结的经验规律总结出的可能性灾害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的紧急信和和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和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三、预警信号分类
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四、在遇下列情况下的预警信号
综合调度室及当日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收集天气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要向全公司发出预警信号:
1、矿区内连续在3小时降雨量预计在50mm,或达到50mm 以上仍然以上仍然继续降雨。
2、发生大于200mm的暴风雪时。
3、灾害天气造成供电线路接地、短路或供电线路倒架断线等。
4、风力超过6级的大风可能严重影响供电线路时。
5、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能造成其他较大灾害时。
五、极端天气预警机制应对措施
1、灾害预警处置小组需每天掌握天气变化情况,超前做好应急恶劣天气的准备工作。
如遇突发情况,有权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立即停产撤人,并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生产秩序稳定。
2、公司各安全生产部门所有值班人员实行极端天气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预警信号必须立即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当日调度值班人员及通风区、机电科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到调度台待命。
3、各单位要列出极端天气可能出现灾情的重点部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遇特殊情况时及时汇报灾害预警处置办公室。
4、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的物资准备工作。
行政办公室、车辆陆运管理科、辅助运输队须做好在恶劣气候期间物资运输车辆的保障工作。
5、机电运行队在极端天气期间须加强对35KV变电站及各配电室、电力设施保护区及重要场所的巡查,全力应对恶劣天气,增加每班机电维修工力量,确保矿井安全供电。
6、井下机电队在极端天气期间须加强井下各供电硐室的值班及供电系统的检查,各队组落实好局部通风机看护工及维修电工的跟班值守工作。
7、信息科做好极端天气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要求各配电点及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安装调度通讯电话,不得串号使用。
8、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职工学习相关自然灾害预警只是并熟悉相应的救援情况、避灾路线,使全体职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及时汇报、撤离,把灾情减少到最低程度。
六、矿井停电、停风事故处置程序
(一)地面主要通风机停运事故处置程序
1、矿井停电后调度室下达全矿井范围内的停产撤人命令,人员全部升井。
2、井下各机房硐室切断动力电源(开关闭锁位置)。
3、35KV变电站恢复主通风机电源,恢复主通风机运行。
若不能恢复根据通风区指示采取自然通风。
4、在恢复中变、采变供电前,必须首先检查变电所内瓦斯,只有甲烷浓度不超过0.5%,方可恢复供电。
5、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二)局部通风机停运事故处置程序
1、调度台下达停风区的停产撤人命令,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巷道。
2、上一级配电点必须切断停风区动力电源(开关闭锁位置)。
3、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
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七、供电、通风系统恢复的现场处置措施
(一)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
1、掘进工作面停风后,瓦检员、安检员命令人员撤离,并汇报调度室。
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中,由班长统计人数后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并由瓦检员、安检员协同班组长在停风巷道外口挂上“停风,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明确停风原因并立即向通风区或机电科等有关单位通知,组织人员处理故障。
3、瓦检员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区值班人员汇报通风区长,由通风区长安排人员下井进行处理。
4、处理完故障,恢复通风前,必须通知瓦检员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
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作业场所专管人员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二)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2%,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
1、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掘进工作面电工等有关人员必须到位。
排放前必须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3、安检员负责排放瓦斯时现场的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电工负责开启风机,排放瓦斯人员通过错开风筒来控制风量,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服从现场总指挥的指挥,严格按瓦斯检查浓度控制供风量。
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2%。
4、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每10 分钟检查一次全风压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如果检查浓度达到或超过1.2%时,必须通知供风人员降低供风量。
5、瓦检员经检查全风压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降到0.8% 以下,方可进入排放巷道内,从外往里逐步检测气体,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
供电。
6、安检员负责上述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停风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
1、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首先制定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排放。
2、排放地点为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后,经瓦检员检查井下停风巷道口瓦斯浓度达到3 %及其以上的所有地点。
3、排放时间为井下开始恢复通风至全部恢复通风结束。
4、参加排放人员每个地点由矿山救护队人员、通风区干部、瓦检员、安检员、采掘队组电工、通风工组成排放小组,由指挥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组长,现场指挥。
5、排放路线由指挥部根据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具体指定,所有恢复通风送电人员均不得随意进入瓦斯排放回风路线。
6、排放开始前,排放小组在瓦斯排放地点排除风流的全风压混合处巷道中间距顶不大于300mm , 距帮不小于200mm的位置悬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待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开始排放,具体排放工作由矿山救护队人员进行。
排放时二人管理风筒调节风量,两人检查独头巷道内瓦斯和氧气浓度,一人在排出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检查瓦斯,一人联系。
8、排放瓦斯必须限制送入巷道内的风量,可由现场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直接在局部通风机全风压处的适当地方断开一节风筒,靠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大小,调节送入风量;
(2)拆除一节风筒,对接一节风筒,在对接风筒的入风口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大小,调节送入风量。
(3)采用风机前加板的方法,通过控制风机的入风口,调节送入风量。
9、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
若一旦排出的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2%,应立即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巷内的送入风量,当瓦斯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增加供风量,确保独头巷道内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浓度不超过1.2%。
10、检查独头巷道内瓦斯人员,在压风筒出口有效射程范围内检查,边检查边前进。
当瓦斯浓度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18%时,禁止前进。
11、在独头巷内拆接风筒等人员操作时,操作地点瓦斯浓度不
得大于0.8% ,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否则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继续工作。
(四)瓦斯排放过程的安全要求:
1、瓦检员必须佩戴好自救器和矿灯,携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两用仪且保证仪器完好无损、读数准确,否则严禁进入检查。
2、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由两人共同进行,两人前后保持3-5米的距离,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氧气浓度。
3、坚持低浓度瓦斯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方法使排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严禁“一风吹”。
4、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5、排放小组必须确认排放回风路线岗已站好后,方可开始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过程中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
8、排放瓦斯时排放人员必须各自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排放瓦斯时安全督查科派安检员现场监督,严格按照排放措施执行。
10、排放瓦斯期间若出现停电、停风、瓦斯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工作,及时撤出巷道内所有人员,设置明显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指挥部汇报,然后待命。
11、参加排放的救护人员同时执行救护行业标准。
12、只有在全部排放工作结束,各停风区内及其回风线路瓦斯不超限,且通风系统稳定后,瓦斯没有异常变化,方可恢复各地点送电,排放人员才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