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部署,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调整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统筹发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结余基金等资金的保障绩效,探讨发挥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综合保障功能。
——有效衔接,互为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有效衔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制度障碍,缓解参保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使用高值药材等产生的过重负担。
同时,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使其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量入为出,动态调整。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拓展保障内涵,对临床必需、效果明显、个人负担较重的药品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等进行重点保障,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与支付水平。
——社保引导,商保参与。
设计多样化、灵活性的补充医保产品,满足单位与个人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对适宜全民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导;对自愿参加的补充保险,应以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保予以支持。
——拓展保障,提高绩效。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当前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为了满足民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展开论述。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以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不足,帮助员工更好地解决医疗问题的保险制度。
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也可以提高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1.明确保障范围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内容,要根据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确定确保范围,使保障内容尽可能全面。
2.确定保险方案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方案也是构建的重要一环,企业可以邀请保险公司定制适合自己员工的保险方案,根据员工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性质等特点,确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3.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构建还需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既要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又不能过高导致企业负担过重,因此需要根据企业员工的整体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来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构建还需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宣教等内容,通过健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员工患病的风险,降低保险理赔率,对企业和员工都有好处。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保险的购买和管理工作,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合理控制保险费率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还需要合理控制保险费率,防止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也要防止保险费率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积极开展健康管理工作4.加强保险服务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还需要加强保险服务,包括及时理赔、专业医疗咨询等内容,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让员工在遇到医疗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障的难点和对策
理论探讨文/卞康萍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障的难点和对策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职工对医疗保险方面的需求呈现上升的趋势。
现如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各行各业中推行,公平公正的卫生资源已深入人心。
若能够合理、有效的利用医疗保险资金,便可切实的解决职工看病时的顾虑,而职工的身体健康问题若能得到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会更加平稳。
补充医疗保险的意义●弱化国家财政风险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民众也在逐渐的增多。
对于贫困家庭在就诊时面对难以负担的诊疗费用,政府部门不惜将资金预支出,长此以往将导致国家财政的负担加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出现最大化分担医疗保障责任,将国家财政负担减轻至最低,进而弱化国家财政在其他行业存在的财政风险。
●企业在竞争力中脱颖而出企业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便需要引入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的出现,能够切实的注入激励的管理机制,将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相匹配,让职工以此为激励,并对企业产生更多的认同感。
●有效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虽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已经在各行各业推行,但基本医疗在改革开放更进一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为使职工的医疗福利水平呈现上升的趋势,我国在原有医疗保险制度上推行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将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关联。
如何推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情中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企业管理人员不容忽视的重点工作。
本文主要论述了现今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难点,并在各类难点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切实从多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
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策略148149作者单位 南京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考资料:[1]张华芝.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6(11):242-244.2]程榕.试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09):126-127.[3]贾洪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影响因素——基于6省18市的调查数据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6(06):27-30.[4]娄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模式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85-86.保险的地位依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困境与突破途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困境与突破途径【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缺乏统一规范、保障范围不足以及员工参与度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突破途径,例如建立规范制度、扩大保障范围以及提升员工参与度。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建议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注重规范化管理、扩大保障范围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
【关键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境、突破途径、规范、保障范围、员工参与度、建立、扩大、提升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和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引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员工对健康保障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包括缺乏统一规范、保障范围不足、员工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设计和运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员工的参与度,确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员工和企业共创健康与发展的美好未来。
1.2 问题意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困境与突破途径,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问题意识是指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困难和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医疗需求的增加,企业员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现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范围不足、缺乏统一规范、员工参与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保障范围不足会导致员工在面临重大医疗支出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缺乏统一规范会导致企业在制定保险政策时存在混乱和不统一的情况,影响到员工权益的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效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指导产品方案设计,为产品宣传推广提供积极支持。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群众自愿投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明确定位、互补衔接。
坚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
充分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
(三)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
突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民参与的普惠属性。
补充医疗保险在国企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补充医疗保险在国企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企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员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国有企业对员工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的做法逐渐普及。
国企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国有企业对员工提供的除基本医保外的额外保障措施。
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国企可以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随着国企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国企补充医疗保险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管理和优化国企补充医疗保险,成为各国企和政府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企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效的对策研究,为国企和政府部门改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字数:242】1.2 问题意识在国企运行中,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随着医疗成本的不断上涨和员工健康问题的日益突出,国企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部分国企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够全面,导致员工在面对重大疾病时仍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一些国企存在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存在滥用、浪费等问题。
部分员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知不足,导致他们对保险政策理解不清、权益意识不强,影响了保险制度的实施。
如何解决国企补充医疗保险在运行中的问题,提高保障水平和效率,已成为当前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字数: 225】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国企补充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有效的对策和解决方案,以提升国企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研究国企补充医疗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和国企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促进国企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国企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国企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推动国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管理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条件1. 凡参加了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参保地政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企业负担。
3.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等规定。
实施方案应当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后,实施对象应涵盖以下人员:1. 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华电在册员工;2. 企业退休人员;3.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三、建立方式1. 企业自办。
员工人数多、统筹能力强、经办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自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在企业内部封闭运行。
2.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参保单位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参保单位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 参加当地社保机构补充医疗保险。
当地社保机构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社保机构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4. 有条件的二级企业可统筹管理本区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支付原则1.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XX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支付能力,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在XX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基础上,为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更高层次医疗保障的制度。
旨在提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药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公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不包括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以及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员工停止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分别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列“劳动保险费”科目。
(三)公司集中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务会计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一)为员工和退休人员购买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医疗保险;(二)对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XX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三)对公司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此类岗位办理退休人员患病住干部病房时发生的床位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住院可比照办理)、患危重病员工在抢救期间的抢救床位费给予医疗补助;支付公司医务室购买医药消耗品的费用,垫付医务室代员工和退休人员购药所需的周转资金。
上述二、三、四款的具体执行办法,见附件《XXXX公司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武汉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武汉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11.02
•【字号】武劳社[2001]129号
•【施行日期】200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武汉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武劳社[2001]129号)
为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消费需求,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保险中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各企业自主确定。
五、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制度,并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及其所属在汉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9月27日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规定,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框架,增强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及各企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相衔接,与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和专款专用,通过二次补偿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衔接。
二、资金筹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参保人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助范围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补助,原则上优先保障发生高额费用、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云医保〔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云医保〔2020〕131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9号)精神,规范我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社〔2002〕83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原则要求(一)坚持自主建立。
对按规定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企业或行业自主管理方式,单独设计、单独推进,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得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坚持以人为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减轻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坚持以收定支。
企业应根据资金筹集和负担能力,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四)坚持协同发展。
企业应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一)实行单独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单独建账、单独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纳入各统筹区医保基金专户管理和统筹使用,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二)鼓励互助共济。
企业间可采取协商或通过集团公司、行业协会等,建立联合共保机制,有效发挥医疗保险大数法则,增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有企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的,员工享受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在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报销基数×报销比例第六条报销基数按门诊或急诊、住院就医分别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门诊或急诊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自付费用×自付系数住院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一)统筹支付金额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
(二)起付线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三)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结算单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自付系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65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自付系数为0.2,报销系数0.8;(二)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工龄30年(含)及以上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3,报销系数0.7;(三)企业工龄20年(含)至3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4,报销系数0.6;(四)企业工龄10年(含)至2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5,报销系数0.5;(五)企业工龄5年(含)至1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6,报销系数0.4;(六)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7,报销系数0.3。
第八条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关注的增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一个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额外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
其目标是为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下面是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目标和需求: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之前,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和需求。
例如,是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增加员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还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
同时,企业应该了解员工的需求,开展问卷调查或员工满意度调研,了解员工对医疗保险的期望和需求,以便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
二、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三、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个合理的保险方案。
方案要具备保障全面、保费合理、容易理赔等特点。
可以结合企业的预算和员工的需求,设置不同的保险档次和保险额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之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员工充分了解保险的内容和保障范围。
可以通过员工培训、宣传资料、公告栏等途径,向员工传达保险的好处和使用方法。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提供全面的宣传支持,为企业提供宣传材料和保险知识培训。
五、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之后,要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确保员工能够及时、顺利地享受保险福利。
可以与保险公司相互协商,制定详细的理赔流程和要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延误。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指导,让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保险福利。
六、监督和评估: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之后,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可以定期对保险方案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保险方案。
同时,也要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理赔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总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是提高员工福利和满意度的一种有效手段。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医疗保障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而在国内,由于社保制度的限制和漏洞,很多人对于个人医疗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因此,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成为了很多企业所采取的医疗保险形式之一。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由企业以员工为主体,资金池为基础,面向员工提供的、以现金为保障方式的、辅助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一种医疗保险形式。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一般由企业出资建立基金池,员工以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报销比例进行参保。
企业基金的收益可用于承担成员的医疗费用,对在保员工及其家属进行医疗费用的补偿,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提高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进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核心竞争力。
1. 制定参保标准和保障范围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员工的需求,制定一套合理的参保标准和保障范围。
在制定保障范围的时候,企业应该考虑到员工的不同需求,并尽可能的保障员工的医疗保障。
2. 确定保险条款和保费企业应该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设定保险条款、保费等相关事项。
在确定保费方面,企业应该结合员工的社保缴费金额、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保持合理的盈亏平衡。
3. 设立基金池企业应该将参保员工缴纳的费用存入基金池中,为保障参保员工和家属的医疗需求提供支持。
同时,企业应合理设定基金池规模,以充足的基金池为基础,保证充足的资金储备,应对可能的医疗风险。
4. 确立管理与运营体系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以保障基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而在基金使用的方式上,企业应采用公正、公开的方式,为保障参保员工的利益提供保障。
为了保证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运营,企业应该采用以下措施:1. 完善制度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规章,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规范参保员工缴费、报销和基金使用等相关事项。
2. 加强沟通企业应该定期与员工沟通参保事项,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1. 引言1.1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性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还可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的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对于企业、员工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传统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报销比例低,很多高端医疗服务和药物费用无法得到有效的报销。
而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通过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保费的方式,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了报销比例,提高了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这种新型的医疗保险模式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服务,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研究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管理,以提升员工福利水平,加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推动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
通过分析保险责任的定义与界定、保险费率的确定、理赔处理与审核流程等关键问题,找出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未来发展趋势和管理策略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参考。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管理方案,为实现全民健康目标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企业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是指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体系,以满足员工在医疗保障方面的需求。
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沈劳社发〔2002〕3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单位、行业自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备案。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特别要照顾老职工、退休人员、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特困人员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
(四)弥补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
(五)其它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
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管理,定期公布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年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医疗保险费执行情况。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2002】6号,2002年2月6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2002】6号(2002年2月6日)第一条为了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统筹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为本企业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来确定,既要积极推行,又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五)由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予以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比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确定,也可用于支付其它非营养性治疗药品费用。
具体支付比例和补助办法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也可在企业自愿情况下,由行业或几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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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号
时间:2011-6-2 下午 03:05:37 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
(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
(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管理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实施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要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一)各市可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投保额度、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经办流程等,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个人负担情况、参保职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等由企业同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应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二次补偿、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重大疾病的费用、意外伤害等民众关注的热点,以及医疗保险目前难以解决多领域需求的方面。
(三)商业保险机构应简化报销手续,缩短医疗费用报销周期,做到费用即时结算。
同时,应为参保职工提供商业保险有关政策、健康保险、健康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领导
规范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用人单位患病职工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先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Html/2011-6-2/150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