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号
时间:2011-6-2 下午 03:05:37 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
(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
(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管理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实施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布。要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一)各市可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投保额度、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经办流程等,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个人负担情况、参保职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等由企业同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应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二次补偿、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重大疾病的费用、意外伤害等民众关注的热点,以及医疗保险目前难以解决多领域需求的方面。
(三)商业保险机构应简化报销手续,缩短医疗费用报销周期,做到费用即时结算。同时,应为参保职工提供商业保险有关政策、健康保险、健康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领导
规范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用人单位患病职工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先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Html/2011-6-2/150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