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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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9]15号1999年3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你管理部转来的《关于执行国务院令第247号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银传[1992]6文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在国务院令第247号颁布后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立即予以取缔。中国人民银行发现有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的情况,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即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的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二、对国务院令第247号颁布前经过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清理整顿,暂不予以取缔。必须强调的是,暂不予以取缔的,是指在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之前,经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上述机构超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从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尽管发生在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之前,也应立即予以取缔。
三、国务院第247号令第29条所列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均不能面向社会公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凡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即属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无需再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上述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都要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清理整顿,处理好债权债务。人民银行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那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挤提而影响社会安定的,由该机构的主管机关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停业整顿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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