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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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浙江省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2015年06月18日浙江检验检疫局)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水生动物疫病、致病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保障进境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局辖区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包含淡水和海水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及鳖、蛇、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
(三)职责与权限
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指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疫审批
(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贸易合同签订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首次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必须先办理审批需要的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陆,向入境口岸机构提交网上申请。
《检疫许可证》由口岸机构受理申请,浙江局动植处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审批。
(二)对于质检总局要求扣检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各局应要求进口企业自备进境水生动物暂存场所,并参照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要求对存放场所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考核和日常监管合格的方可受理申请办理进境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当使用活水生动物的HS、CIQ编码,没有单独编码的,可以使用活、鲜混合编码;对于产地和输出国家(或地区)不一致的水生动物,应当提供详细运输路线(包括运输情况、包装信息等);有中转的,必须注明中转期间是否换包装等;对捕捞的水生动物,应当提供捕捞具体海域信息,养殖的水生动物,必须提供境外官方批准的养殖场信息,对质检总局已注册并公布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必须注明注册场编号。
(四)同一收货人再次从同一国家或地区进口同一产品时,应当附上一次《检疫许可
证》的核销情况。
(五)口岸机构对《检疫许可证》申请量大而使用少的申请单位要加严管理。
三、检验检疫
(一)报检及受理
1.收货人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