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稳定、健康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
三、职责污水厂厂长负责在线监测站房水、电等能源供给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健康稳定运行。
自动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对运维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运行管理(一)在线监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三)未经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外来人员须经有关负责人许可,并有人陪同下登记后方可进入;(四)所用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五)在线站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存放灭火器;五、系统维护(一)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二)定期维护视频监控、监测设备、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日期、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 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八)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九)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十)在线监测站房监测仪器检查和运维记录保存不少3年。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 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生产的不断扩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管控,北京市逐步建立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2. 监控设备管理责任2.1 清单编制: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清单编制,包括设备的数量、型号、安装位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清单。
2.2 设备维护保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设备数据上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上传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传的数据应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等信息。
3. 设备安装要求3.1 安装位置: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或者其他适当位置,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设备标识:自动监控设备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以便相关部门和公众能够识别。
3.3 设备保护:自动监控设备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被人为损坏或者影响监测结果。
4. 数据管理与报送要求4.1 数据存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存档和备份,以备查验和数据分析使用。
4.2 数据报送: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安装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设备、未按时上传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6.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环境保护部门将要求企事业单位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水平,北京市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执法应用暂行办法》,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基站监管网格责任制。
1、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登记管理,纳入网格责任人污染源监察内容。
责任人每月应至少现场巡检1次,会同监控中心对基站实施考核。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作为试生产核查内容,网格责任人对未配套建成的不得通过试生产核查;未与中心联网和通过专项验收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核查。
3、老污染源列入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网格责任人根据管辖负责安装、联网和验收的督导。
4、网格责任人应参与监控基站专项验收和监测比对等活动。
二、监控信息报告制度5、监控中心每周编报监控信息报告,向局班子成员,局、支队业务科室、主体网格发送。
每月初的监控周报还应包括上月基站运行监察情况,重点污染源日均值、新建基站进度,违法案件查处通报。
三、监控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6、监控中心设备应统计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设立维修记录,健全仪器设备档案。
责任人负责档案建设,接受综合办档案建设指导和检查。
7、责任人负责中心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记好“运行日志”,每周检点设备是否完好,填写制式检查记录,记录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归档备查。
发现异常或须维修校验的要立即报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四、数据联审核算制度8、监控中心将整理、分析、核算后生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相关监控信息,交联合审核小组,支队主管领导和监控中心负责人参与联审核算。
五、违法案件台账管理9、监控中心对监控数据异常、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监控基站,擅自拆除、闲置监控基站,擅自改动废水监控基站结构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映排污状况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台账,转主体网格查处,查处结果在周报上通报。
六、第三方管理10、监控中心负责第三方运营商的管理和考核。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三、管理内容或要求1.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有效。
2.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组织机构:3.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3.1EHS部作为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对内总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外负责与运营公司签订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协议)。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同时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做好设施故障报告工作。
3.2EHS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责任人为EHS专员,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及相关车间、运营公司的日常工作监管,发现问题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联系运营公司进行检修、维护,并做好监督、协调及故障上报工作。
3.3工程部仪表相关责任人为仪表工程师,负责对在线监测设施的定期巡检协助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故障处理。
3.4车间根据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联系运营公司处理,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对排放进行控制,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3.5焚烧炉车间相关责任人为焚烧炉运营负责人,负责根据监控数据进行脱硫及脱硝工况的调整,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6污水处理站负责根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以便及时联系运营公司处理。
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暂停排放措施,杜绝废水超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相关责任人为污水处理系统岗位负责人。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8号)
3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签发人签发日期公章目录一、总则 (3)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4)三、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四、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 (6)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制度 (7)六、自动监测设备操作制度 (8)七、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 (9)八、附则 (11)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2.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2.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年2.6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
3、使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环保部、生产部、动力车间、动力车间在线监测室内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相关活动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良好运行,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特制定了一下要求:1、要求污水操作工每班认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2、污水操作工必须按照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能违章操作。
3、污水设备运行时要求每班次每半小时对污水的PH值进行测定,且处理前后都必须检测,必须把污水的PH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内。
4、处理后的污水排污前必须依据国家二级污水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标准合格后方可排放,否则不得排放。
5、每班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处理水量投药量、出水水质记录6、要求污水操作工依据《设备三级检点》、《定期维护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保护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全的自行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自行监测的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和工作程序,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对于已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自行监测的方式,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设备和人员,并建立监测档案,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第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自行监测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设立自行监测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职责和人员。
第八条自行监测管理机构应当由环境管理人员、监测人员等组成,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测操作技能和监测数据处理能力。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测室,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并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档案,记录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准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自行监测工作程序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过程和排放特点,制定自行监测的监测方案和监测周期,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监测方案和监测周期,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在进行监测工作时,监测人员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监测人员应当在监测过程中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操作,同时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查程序和机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评估,并确保监测数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监测数据的上报和公开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测周期和要求,及时将监测数据上报给环保部门,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监测数据。
最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目录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岗位职责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使用与维护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状况报告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TOC自动监测仪器保养记录表COD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氨氮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申请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统计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年状况报告表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档备查)(一)在线监测数据日报、月报、季报。
(二)监控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及记录等。
(三)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校验记录(六)自动监控设备的巡检记录。
(七)每季度企业自检报告。
(八)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系统故障报告和处理记录。
(十二)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站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以及电路和用户资料。
(十三)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记录(十四)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二、基本要求(一)档案中的表格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公司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同时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一份公司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之用。
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环保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确保监测活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
二、组织结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维护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负责日常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
三、监测范围与频次监测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
监测频次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四、监测方法与设备公司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认可的监测方法,使用经过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监测。
所有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数据记录与报告环保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每次监测的数据,并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包括监测结果、分析评价以及必要的改进建议。
对于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公司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
七、培训与宣传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自我监测能力。
同时,通过内部宣传等方式,鼓励员工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八、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对环保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同时,接受外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1.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由具有岗位考核合格证的操作人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
得操作。
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测室。
2.监测室保持清洁卫生,防火、防盗、防雷、防汛措施完善,室内温度5~40oC,湿度
〈85%RH,污水进、出水管路无阻塞现象,信号线,电源线接口无松动。
3.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指定设备的卫生、温度、外观、接口、连线等,并做设
备管理日志记录。
4.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与维护,及时地记录在线监测仪的运行状况以
及维修情况。
建立系统台帐,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以及维修情况,接受公司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5.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操作规定和步骤,定期对流量计进行保养、清洗、
校正。
6.告知厂方专用宽带线线直接与数据采集器连接,保证其正常的连接,严禁另接电话
机挪作他用。
7.在线监测仪所需试剂与蒸馏水应及时添加、更换,配制的试剂必须达到规定的浓度
要求。
每次换试剂和蒸馏水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标定。
8.每次巡检仪器时,必须按各仪器的《检查内容》表的要求仔细检查相关的内容,并
作好相关记录。
9.仪器发生运行异常或故障时,操作人员须随时检修,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
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安装备用机。
10.对所有收集的故障告警信息进行故障关联、故障定位分析,协助制定故障处理方案。
故障处理完毕后,对所有故障处理过程备案,并将相关的故障处理结果反馈给故障申报部门或人员。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控制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一、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二、每周巡视监测站点1~2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三、通过专用维护软件每天查看各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四、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试剂、标准溶液等均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质量保证要求五、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六、定期上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图标、统计等七、定期对信息管理中心和整体通讯进行测试和调试,并做好记录八、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九、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十、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超过24小时不能及时解决的向公司本部和业主方报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十一、做好监测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防止其他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十二、服务人员原则上是要在技术服务承诺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12个小时内解决问题。
十三、服务人员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服务地点,应及时跟客户联系、说明原因,并将具体情况向上级领导进行说明。
十四、服务人员在现场遇到问题,未能当场解决或本人无法解决时,必须及时与公司联系,共同分析其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工作。
化学器皿、试剂使用管理制度一、各基站负责人应保管好化学试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状况,定期提出补充计划,保证配置合理、有序二、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通风阴凉处,且不得在站房内大量积存。
保存在子站房内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三、如有剧毒试剂,除专人保管外,还需加锁存放,经批准方可使用。
使用时至少共同称量,并记录用量。
四、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分类存放,并做到每种化学试剂用一种器皿,避免混用五、稀释浓酸、碱等试剂时,应按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储存。
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六、按实际消耗需要配制在线分析试液,并在保质期内使用,以节省成本,保证监测分析质量。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1.运维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运维人员进入监控设施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作业安全操作规定》进行作业。
3.运维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控设备的“用户手册”进行操作。
4.按运维流程定期对监测站点进行每周巡检,纟维护保养,每月校准,每季度对比监测。
每周巡检和维护保养时要认真检查系统各测量单元的工作情况,现场端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更换易耗品、备品备件,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填写各类记录单。
每月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校准,做好校准记录,每季度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对比检测,填写校验记录。
各类运维记录按运维流程规定分别存档保管。
5.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不允许擅自关闭、拆卸监测装置。
6.认真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与环保部门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相关环保部门和企业通报污染物排放的异常情况。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1、本制度全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工作。
2、重点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废水排放企业、工业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三、监测管理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监测管理规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监测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的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交监测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3、政府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情况。
四、监测管理要求1、监测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校正和检定。
2、监测数据采集过程必须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操作和修改监测设备,严禁故意造假。
4、监测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的报送给环保部门,严禁隐瞒、篡改监测数据。
五、监测数据处理1、监测数据必须经过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可靠性。
2、监测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和报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理和发布。
3、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监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监测管理制度。
七、监测费用监测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收费标准,并加强对监测费用的监督管理。
八、监测改进1、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监测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同时自觉加强自身的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排污自行监测的管理制度范文
排污自行监测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自行监测的管理,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包括生产、商业、公共服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报告和记录相关排污数据的活动。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建立和实施自行监测控制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监测计划第五条每个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己的特点和排放特征制定自行监测计划,经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自行监测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污染物的种类和监测参数。
(二)监测设备和方法。
(三)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
(四)数据处理和质控要求。
(五)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时间。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保证自行监测计划的实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所在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监测设备和方法第八条排污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选择和购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并经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校准、维护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一条自行监测的参数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监测数据应经过校核合理性。
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处理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计划的要求,采集监测样品,进行现场测试和分析。
第十三条监测样品采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标准的采样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样品采集后,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监测数据应经过初步处理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所报告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报告和记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提交自行监测报告。
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2009年7月31日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职责分工 (1)第三部分日常运营维护实施规定 (1)第四部分运营维修管理规定 (3)第五部分安全保障 (5)第六部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第七部分投诉处理 (6)第一部分总则1、为了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更好地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工作服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规定.2、本规定规定了系统的的职责分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安全保障、投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1、应设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2、部门运营维护人员包括:维护人员、技术人员、化学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每个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技术,熟悉和执行本岗位技术规范、方法等,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在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备案记录.3、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日常管理制度.即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远程实时监视并存取数据,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即刻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
每个巡检小组由2~3人组成.4、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活动必须记录备查。
5、巡检的项目包括在线监测仪器及附属设备、视频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现场环境等。
6、及时解决发现的故障;对厂家投诉的问题,解决后,必须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
7、巡检和维护工作完成后,必须填写维护记录。
第三部分日常运营维护实施规定1、一般要求现场应保持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日常应经常检查其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无漏液,及管路是否有气泡,数采仪的传输是否正常等.2、每天定期远程检查技术人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通过中转服务器远程查看污染源站点监测数据及运行状况,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括:➢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根据数据采集器的标识判断数采仪的运行情况;➢检查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包括图像传输、云台控制、监视位置等。
1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系统规章制度(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目录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岗位职责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使用与维护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状况报告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TOC自动监测仪器保养记录表COD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氨氮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申请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统计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年状况报告表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档备查)(一)在线监测数据日报、月报、季报。
(二)监控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及记录等。
(三)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校验记录(六)自动监控设备的巡检记录。
(七)每季度企业自检报告。
(八)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系统故障报告和处理记录。
(十二)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站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以及电路和用户资料。
(十三)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记录(十四)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二、基本要求(一)档案中的表格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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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或要求
3.1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有效。
3.1.1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组织机构: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组织机构图
3.1.2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
3.1.2.1环安部作为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对内总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车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外负责与运营公司签订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协议)。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同时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做好设施故障报告工作。
环安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责任人为环监员,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及相关车间、运营公司的日常工作监管,发现问题通知相关车间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联系运营公司进行检修、维护,并做好监督、协调及故障上报工作。
3.1.2.2仪表车间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定期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环安
部并对运营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对运营公司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仪表车间相关责任人为仪表巡检员,负责对在线监测设施的定期巡检协助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故障处理。
3.1.2.3动力车间根据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环安部联系运营公司处理,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对排放进行控制,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动力车间相关责任人为脱硫岗位值班员,负责根据监控数据进行除尘、脱硫及脱硝工况的调整,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1.2.4水处理车间负责根据外排水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环安部,以便及时联系运营公司处理。
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暂停排放措施,杜绝废水超标排放。
水处理车间相关责任人为污水处理系统岗位值班员。
3.1.2.5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
对设备故障、异常数据做到及时处理并上报。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运营单位责任人为其现场负责人。
3.2运营单位对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3.2.1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商应具备运营资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以上资质及证件复印件留环安部存档。
3.2.2运营单位对在线监测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岗位操作规程,避免对数据准确、有效性造成影响,以提高设备的有效使用周期。
3.2.3每季度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及时进行校对维护。
对超过使用寿命不能满足比对监测要求的设备报公司要及时进行淘汰更换。
3.2.4运营单位应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记录,对系统运行情况、比对校验维护、故障登记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每月)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做好统计和备份。
运行维护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记录应有运营方及委托方仪表人员签字。
3.2.5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3.2.6运营单位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
运行。
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2.7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制度,与委托运营合同一并交公司(委托方)环安部存档,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3.3公司内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监督管理。
3.3.1环安部每日对在线监控数据做好日常监控和检查,对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及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联系第三方运营公司处理,与仪表车间协同做好在线运营维护监督工作。
每周除设备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外,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进行统计并考核责任单位。
3.3.2动力车间应加强在线监测数据监控,并根据监控数据及时调整。
在烟气监测站房处设置巡检点,按时巡检。
对站房及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3.3水处理车间可通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枢系统进行监测数据查询与监控,并在站房处设置巡检点进行日常巡检。
发现外排水监控数据超标应立即先停止外排,经质检中心手工取样分析确认数据是否正确。
如确定未超标,留样并报告环安部,经确认后恢复外排。
3.3.4仪表车间每日对站房及在线仪表进行现场巡检,对运营单位日常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维护、检修等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对运营服务不包含的一些检修、更换要求进行确认。
4考核与奖惩
依据《环保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企业其它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和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5.2 本制度由环安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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