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docx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docx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docx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范围和宗旨

本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形式与决策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

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3.股东大会议事原则

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大会应本着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职责。

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4.2.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4.2.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4.2.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2.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2.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4.2.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4.2.6.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4.2.6.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2.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4.2.8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3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4.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5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4.5.1遵守公司章程;

4.5.2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4.5.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5.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4.6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5.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2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2.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2.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2.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2.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2.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2.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2.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2.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2.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2.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2.11修改公司章程;

5.2.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5.2.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5.2.14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5.2.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6.1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2.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6.2.2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

6.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6.2.4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6.2.5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6.2.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2.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6.2.4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6.3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4.25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6.4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 )或

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大会的通知

7.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

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7.2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7.2.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7.2.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7.2.3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

员;

7.2.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7.2.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7.2.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7.3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

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 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7.4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

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7.5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7.6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

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7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

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

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南京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7.8董事会做出同意提议股东提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

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或推迟。

7.9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

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并报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南京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7.10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南京

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

符合公司章程第 4.19 条之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7.10.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请求;

7.10.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8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8.1本规则第 3.02 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8.2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书面通知公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

提出的提案 .

8.3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公司章程第 4.18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8.4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8.5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5.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8.5.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8.5.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8.6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提案进行审查。

8.7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符合

公司章程第 4.20 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该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8.8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

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8.9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8.10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8.11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

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

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8.12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

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8.13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8.14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和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如本次

股东大会尚选举董事,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8.15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

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

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9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9.1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

9.2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9.3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9.3.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持股凭证;

9.3.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

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9.3.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9.3.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

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9.3.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9.3.6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9.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9.4.1代理人的姓名;

9.4.2是否具有表决权;

9.4.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9.4.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

权的具体指示;

9.4.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9.4.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9.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

效:

9.5.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

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9.5.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9.5.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9.5.4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9.5.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9.5.6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9.6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会议签到

10.1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0.2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

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0.3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11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11.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

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11.2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1.2.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11.2.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38 条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11.2.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11.3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备案后会

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38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

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

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11.4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

宣布开会:

11.4.1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11.4.2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11.5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11.6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

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

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11.7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

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11.8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11.8.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11.8.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1.8.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11.9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

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11.10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

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

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1.10.1质询与议题无关;

11.10.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11.10.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11.10.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11.10.5其他重要事由。

11.11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

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

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1.11.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11.11.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11.11.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11.12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

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

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

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11.13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对议案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本规则第 5.13 条之规定单独提出临

时提案,与原提案一并表决。

11.14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

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11.15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11.16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11.17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

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章程第 4.18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

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11.18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

东代表。

11.19

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

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1.20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21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

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2.1

12.2

12.3

12.3.1

12.3.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3.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2.3.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2.3.5公司年度报告;

12.3.6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12.3.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2.4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2.4.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2.4.2发行公司债券;

12.4.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12.4.4公司章程的修改;

12.4.5回购本公司股票;

12.4.6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2.4.7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5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2.5.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2.5.2发行公司债券;

12.5.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12.5.4《公司章程》的修改;

12.5.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5.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12.5.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12.5.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2.5.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2.5.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2.5.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12.6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7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2.8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12.9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

公告:

12.9.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12.9.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2.9.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12.9.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12.9.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12.10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

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13股东大会纪律

13.1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

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大会主持人可

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13.1.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13.1.2扰乱会场秩序者;

13.1.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13.1.4携带危险物品者;

13.1.5其他必须退场情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

退场。

13.2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

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小学行政议事规则 1、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大会。凡涉及学校工作的改革、发展等重要事项,应主动报告党支部,听取教代会 (工会 )的意见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后实施,力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副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各处室班子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的 主要内容为: (1)上级有关批示和和重要工作的传达、贯彻; (2)学校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3)按分级管理的有关顺序讲座和研究、批准人事任免、聘任; (4)市级以上教职工先进工作者的确定、上报; (5)校长认为有必要应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3、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行政中层以上和党、团、工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行政工作的贯彻落实和分工实施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尤其要尊重和听取不同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搞好协调,增强团结,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4、校长负责制订校长年度责任目标和学期工作计划,每学年和学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每学年和学期

结束时,校长应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学校工作总 结,听取和接受评议。 5、学校财务开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学校收费要严格按上级规定公开标准、项目,并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公布,收费一律由总务处出具统一收据,及时归缴入账,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立项目、 标准, 加行收费。 财务开支在二万元以上的, 应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五万元以上的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党支部纪检委员及教代会 (工会 )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察、督查、防止和杜绝贪污、浪费及收受回扣等不正之风。总务处应接受教代会 (工会 )监督。 6、教职工评优、评先和职务评荐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要充分征求教代会 (工会 )和教职工的意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体制自下而上择优推荐,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荐,并向校长报告。评优、评先人选由校长召集党、政、工有关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批准公布或上报;职务晋升人选由学校评审推荐小组经认真协商和无记名投票后确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第五节审议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议事规则-通版

云垦集〔2016〕21号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总部各部门: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2日 - 1 - / 8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云南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在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监事日常事务,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监事会副主席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两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3 - / 8

中小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制度

x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二、商讨: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三、评议: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四、整改: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五、审核: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六、公开: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七、确定: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八、实施: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学校行政会议,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召开行政会议之前,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 和实施计划; (二); (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74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Model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依规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发言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有关股东大会会务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股权大会职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万科企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

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公司专利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为实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储备专利技术,从制度上规范专利管理,公司特成立专利委员会。 第二条专利委员会是公司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专利技术的挖掘、筛选、申报及维护工作。为使专利委员会高效、规范运作,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是指XX公司(Renren Inc.)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控制及将要实际控制的所有公司。 组织结构 第四条专利委员会设主席担任。专利委员会主席负责专利委员会的总体工作。 第五条专利委员会成员由各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利委员会成员负责按照年度专利申请计划向专利委员会推荐本业务部门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评估所有提交到委员会的技术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技术性意见。 第六条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为.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负责召集专利委员会定期会议并协调代理机构及内部各部门落实专利委员会决议。 会议制度

第七条定期会议。专利委员会每两周举行定期会议一次。定期会议主要研究各业务部门上报给专利委员会的技术方案的可专 利性及专利申请流程的技术问题(如是否申请提前公开、是 否进行域外申请、实审意见答复等)。 第八条季度会议。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举行专利委员会的季度会议。季度会议由专利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参加,主要回顾总结 该季度专利申请总体状况、技术方案提交情况并研究通过奖 励决议。 第九条临时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专利委员会协调人员有权召集专利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重大、紧急专利事项。 工作流程 第十条专利委员会成员负责收集本部门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报送给专利代理人,由代理人与发明人沟通确定技术细节 并进行简单筛选评估。在定期会议上,由委员会成员陈述本 部门经专利代理人确认的、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专利委员会其他成员对每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申请及申请流程如何进行。评估要点主要 包括可专利性、流程控制、是否不宜公开等。 第十二条经专利委员会评估确认后的拟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由专利委员会统一汇总提交给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申 请文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由专利委员会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f8615820.html,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规章概述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做出决议,因此,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股东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议题的选择、如何表决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明确召集股东会议的情况、条件,对股东会决策程序要求尽可能简便、高效,避免扯皮,久拖不决。不同规模的公司,其决策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议事规则也有不同的特点。 (四)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 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奋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运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运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能够设置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治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托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进展规划、年度投资打算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关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托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偿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定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

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 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的都适用于本项制度。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对重大事项有决定的,一律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教育改革发展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销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岗位人员安排: 11、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4、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5、学校重要设备添置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维修资金、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万科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手册》、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专业系统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内部: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一)通过授权管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公司管理层、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的具体职责范围;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下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某小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供参考

某小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供参考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四条校长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教职工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三)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

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五)作出决策。对由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20xx年x月

华晨宝马汽车集团董事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汽车项目技术研发与设计水平,打造集团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集团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根据公司治理需要,为完善集团公司董事会建设而设立的专业辅助决策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整车企业、直管子公司、核心零部件企业及集团公司其他重要子公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技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并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若干名,委员分为内部工作委员与外部专业委员两大类。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规划系统的领导、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内部工作委员由集团公司产品研发工作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产业链各相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兼职担任;外部专业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偿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等担任。内部工作委员和外部专业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供技术研

发方面的专业建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华晨汽车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整车研发从立项可行性分析到产品正式投产的各阶段工作进行论证和评审,为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提供倾向性意见,并对研发项目关键节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对研究院新车型开发项目的立项进行评审; 2、对研究院在新车型开发过程中的概念确认、产品设计及验证、工装开发及生产准备、生产启动、投产第一年与投产第二年等各大阶段的工作进行评审; 3、对产品设计的工艺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对工艺方案提出经济评价和具体建议,使工艺能力与设计方案相匹配; (二)深刻把握世界汽车技术发展趋势,为集团前沿技术研发方向和技术储备提供前瞻性建议,对新车型研发和储备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意见; (三)了解产品开发流程及其他相关技术开发流程、研发项目阶段性评审标准等核心业务工作开展程序,并对产品开发流程优化、项目评审标准改善提供技术建议; (四)对产品研发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研发基础能力建设的短板进行创新性研讨或研究,为研究院提供创造性的建议和指导; (五)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研究院,对高端核心人才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面试和测试,对集团公司遴选高端核心人才提供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审查建议; (六)对现代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研发机构技术政策和技术知识管理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对研究院的技术创新体制和政策、技术知识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七)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研究院需要技术委员会提供帮助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小学党支部议事决策工作制度

小学党支部议事决策工作制度 小学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l.传达贯彻局党委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 2.研究制定学校党建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实施方案; 3.研究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4.研究街道办事处对其考核、学校代表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5.研究决定学校党员表彰工作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6.研究制定学校大型活动计划; 7.研究学校年度收、支情况; 8.研究决定学校建设中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会议一经决议,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请支部会议再议;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确实可行; 3.坚持保密原则。对学校居委会组织决议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背追究其责任。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召开支部会前,由书记征集议题并告知其他成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议必须有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会议要有记录,会后要整理存档备查; 4.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成员必须各负其责,积极组织落实,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民主、科学的决策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为确保在民主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应该由集体讨论的校内部门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第二条征求意见的程序。在方法步骤上,实行预告制和决策内容通报制,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进行预告,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周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 第三条征求意见的对象。要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开拓新的渠道,面向更多的党内外人士、教职工、以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四条征求意见的形式。 (一)召开党支部会议或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二)坚持并加强党支部委员与专家学者的联系,充分发挥研究、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的咨询、论证作用。 (三)加强党内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就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实施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保证措施等,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教职工的呼声和意见。 第五条实行公示制度。对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z镇小学党支部 感谢您的阅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