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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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2017年3月)

第一条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规范股东会的运作和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定期股东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当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召开。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下召开。

第七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对会议所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字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五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会议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与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应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会对所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50%(含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60%(含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有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资资本;

(2)处置固定资产或新项目投资及非正常经营需要账上资金动用达100万元;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上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东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表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五年。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全体股东签字通过之日起施行。

参会人员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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