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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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范例一、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1. 涉及绝对值特定百分比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任何变更;3.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测的修正;4.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事项;5.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澄清;6. 公司面临如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1)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8)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且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7. 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8.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9.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10.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变动;11. 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的重大变化等);12.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3.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交易,若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应及时报告: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特定百分比以上,若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则以较高者为准;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年报季度的关键问题。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还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进而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梳理了制定相关预案时的重点关注点,为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供思路。

一、厘清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概念严格来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两个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混淆了,对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所以首先要分清。

利润分配是将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依照监管要求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行为,其方式包括现金股利(又称分红、派息)和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送股)。

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顾名思义是将公司账上的资本公积金转为公司股本,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并非来源于公司所获得利润,因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之一,不属于利润分配方式。

二、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以及未来融资和资本运作安排的需求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即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时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但可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结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虽然股东回报规划不是强制要求,但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由证监会制定,于2001年发布,后经多次修订。

4.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等。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财务信息公司财务信息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4)审计报告。

2. 经营成果信息公司经营成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2)公司的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3)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

3. 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2)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3)公司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第四期董秘培训--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第四期董秘培训--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董事会报告的主要内容(2/5)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行业地位、市场地位等的 变动 趋势及对公司的影响 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新产品、新项 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等 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等
报告 期间 指标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所有者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益、每股净资产、 的净利润、总资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所有者权益、经营活 金流量净额、每股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收益、净资产收益 额、每股净资产、净 率、扣除非经常性 资产收益率、每股收 损益后的净资产收 益。 益率。
主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2/7)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 S0+S1+Si×Mi÷M0– Sj×Mj÷M0-Sk

S0:期初股份总数 S1: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权重为1) Si: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 Sk:报告期缩股数(权重为1) M0:报告期月份数 Mi: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 计算数据和指标
董事会报告的主要内容(1/5)

年度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总体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情况 资产构成、费用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董秘资格 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秘资格  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秘资格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第30期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章所称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交易行为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形成的、须予以披露的资产评估结论等信息。

2、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时,应当完整、恰当引用评估报告(含预评估结果、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下同)的结论,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专业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使投资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3、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的,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应当与评估报告用途、评估目的保持一致。

4、上市公司不得要求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8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一)上市公司拟筹划股权激励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进行分阶段披露。

若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基本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或者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1)等文件,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上市公司关于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等的承诺;3、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现金分红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口径确定

现金分红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口径确定

分红中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口径确定一、相关法规重点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2 .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 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

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 计量的相关资产,其上市公司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 报告全文(2007) 2008年11月1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形成的其他资本公 积不能二案例三法规全文附件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OO八年十月九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O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监事的总结发言(精选4篇)

监事的总结发言(精选4篇)

监事的总结发言(精选4篇)监事的总结发言第1篇20__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__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如下:一、监事会召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一)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__年3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公司_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公司__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3、《__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__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5、《募集资金__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6、《公司__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7、《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0、《股东回报规划(__年-__年)》的议案(二)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__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__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三)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__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核实<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四)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__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期权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如有);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业务操作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业务操作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业务操作事项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业务操作事项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操作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适用于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本所予以办理的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东大会、权益分派等需要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软件编制并提交XBRL实例文档的事项;二是股份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停复牌、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债券类等需要向本所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本备忘录附件事项,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操作的,应准确选择并登记公告类别,按照本备忘录附件编制公告,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业务申请表应与公告等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的申请人,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操作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应的备查文件,并及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程和相关的反馈意见。

因业务申请内容错误或遗漏,或未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对操作反馈结果,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相应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需要,适时修订本备忘录及附件内容。

第七条本备忘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董事会审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董事会审议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 包括: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3.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本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5个交易日的,经本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的规定,在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如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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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
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1年5月17日)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为及其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利用分配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成长性、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及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分配方案。

三、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四、在筹划或讨论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

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分配方案的报道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如公共传媒出现有关公司分配方案的传闻,且该传闻据传出自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或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而公司并未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的,公司应及时对有关传闻进行澄清。

(二)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预计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露,或预计分配方案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对拟订的分配方案或是否计划推出高比例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

五、公司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时,应同时向本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对分配预案进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文件中应说明提出讨论分配预案的提议人、提议理由,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签字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等内容。

分配预案可以说明拟分配的区间范围,但公司应尽可能缩小该区间范围,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六、分配方案中送股、转增比例合计超过每10股送转10股以上的(以下简称“高送转”),公司应当在预披露公告中披露该分配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高送转方案的理由,高送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高送转方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七、高送转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名单、身份证号码等,自查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自查情况报送我部。

八、对于高送转公司,本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违规情节严重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九、公司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0%,且达到当期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以上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十、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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